时间:2022-11-23 02:09: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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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女士来自广东,和丈夫结婚3年后,育有一子,之后两人分居,感情破裂,她向丈夫提出离婚,丈夫给了她5万元的一次性补偿。
没想到丈夫当场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结果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
杨女士和王先生于2011年坠入爱河,在一起生活了三年,并登记结婚。在那之后,他们一起度过了一段甜蜜的时光,并在2017年1月迎来了他们的儿子。之后的时光,两个人一起抚养孩子,生活依然温暖。
直到2017年9月,双方因冲突开始分居。分居多年后,杨女士意识到两人关系破裂,无法再和好,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给予她一次性经济赔偿5万元。双方调解未果后,王先生要求法院做亲子鉴定,结果证实两人抚养的孩子不是王先生的。
王先生认为,对方在婚姻中婚内出轨还欺骗自己,还让自己抚养别人的子女,应自行赔偿损失,并返还子女抚养费、坐月子费用等。
案件的反转措手不及,杨女士婚姻出轨生子后还起诉丈夫支付经济赔偿,多亏了王先生及时进行亲子鉴定,才能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同意离婚,法院准许两人离婚,此外,杨女士违反了法律义务之间相互忠诚的法定义务,和其它人发生婚外性行为并有了孩子,还隐藏这一事实,导致了王先生履行了抚养义务,使他遭受一定的精神损害。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因为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有过错方进行赔偿,所以王先生有权要求过错方进行离婚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院综合考虑了案件的具体情况、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了对蔡女士的过错支付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对周先生的损失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
法院做出判决后,杨女士拒绝接受判决,并提出上诉。但事实上,虽然父母和孩子之间有责任,但由于王先生和孩子的关系不是法律上的关系,杨女士隐藏王先生和孩子没有父子关系的事实,使其履行抚养义务,王先生有权要求杨女士返还回怀孕生子的费用,并赔偿王先生精神抚慰金1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杨女士婚内出轨生了孩子,让丈夫帮自己抚养别人的孩子,这是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无论在道德上还是法律上,这都是一个重大的错误。此外,她要求她的丈夫赔偿,而她的丈夫在她的婚姻中没有过错。民法典加强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王先生也及时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日,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离婚,婚生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用直至孩子成年。但有一个问题确争执不下,一直打不成一致意见。女方认为其住所附近公立学区教学资源太差,为让女儿更有利的成长和学习,坚持让女儿上市区的私立学校,但费用较高(每学期费用近3万),请求与男方平摊费用。而男方认为自己本就收入不高,附近有学区,别人能上,自己家女儿也能上。而且孩子能不能学好,要看其个人努力,不是只看学校。俩人僵持不下、各执一词。
其实,除此类费用外,像课外辅导班、兴趣班等所需费用,已超出了基本教育的范围,并非抚养费的一部分。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不符合必要、合理性的支出,对方可以拒绝支付,且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一方想要竭尽全力给予子女最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而另一方却可以法律的名义逃脱责任。所以离婚伤害最大的就是孩子,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6月15日
昭平县人民法院城厢人民法庭联动
走马镇司法所
成功化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促使双方当事人和平“分手”
事情是这样的……
2018年,秋菊(化名)与小军(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便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薄弱,导致婚后两人感情不和,于2021年开始分居。分居期间,秋菊一直在娘家居住生活,且因与小军的事经常精神恍惚,表示不愿意再与小军继续生活。
据秋菊透露,小军迟迟不与自己办理离婚手续,是因为彩礼问题。为尽早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秋菊一纸诉状起诉到城厢法庭请求离婚。
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周莉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小军送达了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小军签收了材料,但开庭当天却未到庭。周莉多次拨打小军及其父母电话,均未接听。
为使案件得以顺利推进
减轻当事人诉累
城厢法庭联动走马镇司法所所长梁昭
一起到小军的家中做思想工作
“离婚,我同意!但彩礼我认为女方是要还回来的。” 小军父亲语气强硬,在他看来,自己的儿子与秋菊结婚,付出的代价不小,当时不仅给了女方2.6万元的彩礼,且办结婚摆酒席也花费了不少,而这些都是他们家积攒多年的积蓄,秋菊和小军结婚以后,也是经常回娘家居住,未尽到一个妻子和儿媳妇的责任。
“毕竟夫妻一场,应该好聚好散。为了彩礼吵吵闹闹到现在实在不值当。”
“《民法典》婚姻法编中有几条关于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我和你们说一下……”
围坐在家门口的地坪上,周莉与梁昭耐心地向小军及其家人普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案件的利害关系。
经过周莉与梁昭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反复做思想工作后,小军的态度逐渐缓和了下来并表示:“即使不说返还彩礼,这三年多在我家生活花费也不少,因为给她治病,我家也花了不少钱,如果她愿意补偿我8000元,我便同意离婚。”
了解到小军的真实想法后,周莉通过电话及时反馈给了秋菊,向其说理释法并提出了双方都满意的调解方案。
最终,秋菊向小军支付了
经济补偿金8000元
双方消除心中怨气和平“分手”
实现了案结事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桂江天平
编辑:贺州新闻网 蒋雯
责编:贺州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审核:罗信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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