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2:51: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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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专职人民调解员——秦超
秦超,女,1978年4月生,法律本科毕业,汉族,中共党员,是中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专职人民调解员,曾获“大连市司法局2020年度公共法律服务明星”、辽宁省“平安卫士”候选人。自2020年5月担任调解员以来,她已成功调解了百余起矛盾纠纷,不乏十年以上的陈年积怨、跨国案件、网络侵权案件、多方纠纷,最薄的卷宗有10页,最厚的卷宗达到80多页。除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在外地或被隔离之外,几乎都能达成书面调解协议,调解调处成功率达90%以上,涉案金额数百万元。
秦超从共产党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出发,作为“中山和谐号”调解室的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入职以来,她走出了一条有特色的人民调解之路。中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没有下辖街道社区,调解室的案源匮乏,当事人都是奔着咨询律师而来,鲜有人专程请求人民调解。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秦超靠前调、主动调,与值班律师紧密对接,将符合调解条件的咨询案件,及时转为人民调解案件。
调解工作不是单纯的“和稀泥”、当“和事佬”,要依法调、依理调。秦超深知这一点,她努力钻研心理学知识,在调解过程中,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在纷繁复杂的表述中,抽丝剥茧寻求真相,把握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准确制定调解方向和调解思路。运用各种设身处地的案件,引导当事人自己总结出道理,解开案件的心结,这种“走心”的调解方式,不但能够解决案件,还能够很好地促进双方当事人合理合法地看待各自今后的工作和生活,有效避免百姓再次陷入矛盾纠纷当中。实现调解一次,当事人受益终身。
入职以来,秦超勤勤恳恳,秉公调解,廉洁奉公,为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忘我工作,当事人在她手机的微信里,随时可以向她求助。她时刻牢记“社会和谐第一道防线”的宗旨,以人民满意为追求目标和衡量工作的最高标准。她言语不多,但内心刚强、坚韧执着,凭着女性特有的勤劳韧性和坚强的毅力,艰苦拼搏,执着奋斗,在工作中脚踏实地,一年来,迅速从人民调解战线的新兵到人民调解工作骨干。在工作中处处体现着 “勤勉、公正、清廉”的品质。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坚定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诠释着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刻内涵。
调解中多是婚姻家庭纠纷、欠款纠纷,案件中涉及妇女、儿童、农民工这一相对弱势的群体。秦超不是就案调案,而是想便民、利民之策,努力做到依法护民权、解民困、排民忧,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有效地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在调解一起未成年人支付网游装备10万元的案件中,游戏公司拒不退还游戏款项,未成年人跟随单亲母亲生活,母亲患有癌症。作为调解案件的调解员,秦超考虑到申请人生活困难,身体患病,加上疫情期间维权难度大,遂几次不辞辛苦,通过电话和网络反复多次联系远在武汉的游戏公司,又了解申请人情况,为双方做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对方将费用给付了申请人,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这样的案件还有很多。厚厚的卷宗中,凝聚着她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热爱和执着。
秦超注重调解,注重化解矛盾,她擅于把灵活的调解方法、方式运用到调解中,为了将矛盾控制在苗头,调处在萌芽,她坚持每天与值班律师联动,对到中心咨询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能够调解解决的问题,及早跟踪,限时调处。全面掌握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真正将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中心,消灭在萌芽状态。
2020年末2021年初,面对来势汹汹的新冠肺炎疫情,她在局领导和中心领导的指导下,及时调整工作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做好防疫的同时,坚守岗位,有序开展调解工作,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途径持续做好法律服务咨询与矛盾调处工作,随时解答群众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指导他们化解矛盾纠纷。用熟悉的声音助力全区依法开展防疫工作,用实际行动为全区依法抗疫提供法律保障。2020年12月疫情期间,成功调处纠纷15起,2021年1月,成功调处10起。当事人遍布新疆、海南、澳门、北京等全国多地,她用一片赤诚之心,为这片热土的安宁与和谐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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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裁判规则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继承案例指导与参考》
裁判规则不仅是案例的核心内容,也是灵魂所在,本文摘编了最高法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裁判规则63条,并根据案由进行了归类。希望能为法律工作者将“抽象到具体”的法律适用转化为简明的从“具体到具体”的确切参照。
▌婚约财产纠纷
双方按当地习惯给付彩礼后未能登记结婚的,收受彩礼一方应当如数返还——张某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离婚纠纷
1.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2.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陈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案
3.当事人仅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为据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方某某诉楚某离婚纠纷案
4.“保婚”文书中“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无效——杨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5.监护人有权代患有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被监护人提起离婚诉讼——陈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案
6.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陆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
7.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给付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王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案
8.一方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王某诉江某离婚纠纷案
9.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可请求返还彩礼——郭某与吕某离婚纠纷案
10.法院应更加慎重地审核老年夫妻离婚案件,对于具有重归于好的可能的案件不予判离——刘某森诉李某梅离婚纠纷案
11.无感情基础老年人再婚因子女沟通不畅请求离婚的,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12.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四年,且一方多次起诉离婚的,应判断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
13.签订离婚协议后双方并未完成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刘某诉孔某离婚纠纷案
14.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某与蒋某离婚纠纷案
15.夫妻双方因缺乏沟通产生矛盾经沟通交流可消除的,可判断为感情尚未破裂——汤某诉姜某离婚纠纷案
16.离婚诉讼一方隐匿家庭财产的,对方可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吕某芳诉许某坤离婚纠纷案
17.伪造身份信息与他人登记结婚后,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一方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时,法院应予支持——孙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案
▌离婚后财产纠纷
1.男方家庭为获得土地补偿款而结婚,婚后即以没有感情基础为由离婚的,应将土地补偿款给予女方——张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其中一方无权撤销该赠与——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可以诉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原夫妻关系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对方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王某诉张某同居析产案
2.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起诉要求离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马某文诉魏某红子女抚养纠纷案
▌抚养纠纷
(一)抚养费纠纷
1.支付的抚养费没有明显超过再婚父或母的负担能力,不能因与现任配偶未商议一致而认定为侵犯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某诉徐某、尹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2.对违反约定拒绝支付抚养费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纠纷案
3.基本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应从实际出发,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
4.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请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支付抚养费——付小某诉付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6.审理子女追索抚养费纠纷案件,应注重司法救助、注重调解、注重维护亲情——陈某琪与陈某明抚养费纠纷案
7.处理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陈某某与梁某某子女抚养纠纷案
8.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上大学学费、生活费、结婚费用的约定有效——李某某、李甲诉李乙抚养费纠纷案
9.父母双方都有各自家庭,共同抚养孩子不利于双方家庭稳定的,可以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曾某诉刘某抚养费纠纷案
10.父母不得以没有能力抚养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何某锦诉周某英抚养纠纷案
(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王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2.离婚后抚养一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变化,抚养关系不能变更——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3.法院审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坚持以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为准则——杨某某诉汪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扶养纠纷
夫妻之间负有婚内扶养义务——黄某某与张某某婚内扶养纠纷案
▌赡养纠纷
1.与继父母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成年后应承担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陈某与陈甲、徐乙、徐丙赡养纠纷案
2.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看法来选择是否赡养父母——周某与肖某、倪甲等赡养纠纷案
3.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丁某与蒋甲、蒋乙等赡养纠纷案
4.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耿某、赵某与耿甲、耿乙、耿丙赡养纠纷案
5.子女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益——陈某真诉陈某领、陈某霞赡养纠纷案
6.赡养协议中免除某个或某几个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的约定,应属无效约定——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
7.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赡养费用应与被赡养人的日常生活水平相适应并应考虑子女的收入情况——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
8.赡养人应当为经济困难的父母提供医疗费用——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
9.子女不得以父母偏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刘某某诉袁丙赡养纠纷案
10.子女对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父母应承担相应赡养义务——黎某某与资某祥等六人赡养纠纷案
11.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继子女应承担赡养义务——陈某臻诉陈某程、徐某、徐某艳赡养纠纷案
12.子女不能因为父母有存款或者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就不履行赡养义务——李某福诉李甲、李乙赡养费纠纷案
13.赡养义务不能以单方协议的形式予以免除——张老太与子女赡养纠纷案
14.被赡养人认为法院判决确定的赡养费过低,难于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就赡养问题再次提起诉讼——朱某昌诉朱某方、朱某德、朱某香赡养费纠纷案
15.子女不得以财产分配不公为由拒绝尽赡养义务——吕某珍等二人诉李某有等四人赡养纠纷案
16.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狄某霞诉李某明、李某刚、李某强、李某杰赡养纠纷案
▌收养关系纠纷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养父母起诉解除收养关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冯某刚、周某诉冯某伟解除收养关系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后没有经过登记的收养不受法律保护——冯某诉蔡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监护权纠纷
代孕行为的违法性并不影响对代孕子女在法律上给予同等保护,在确定其监护权归属问题上应秉承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罗某某、谢某某与陈某监护权纠纷案
▌探望权纠纷
1.当事人就探望权纠纷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杨某诉陈某探望权纠纷案
2.法院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确定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王某辉诉柴某探望权纠纷案
3.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予协助配合——何某某与蒋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不应以先行给付抚养费等理由加以阻挠——韩某诉杨某铭探望权纠纷案
▌法定继承纠纷
法院应尊重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按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遗嘱继承纠纷
夫妻一方订立的遗嘱未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的,该部分内容无效——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问:移居港澳后房产证资料如何变更?
答:移居港澳取得港澳身份的,而房地产证以原国内身份证明登记的,应提交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出具的身份或身份变更事项的见证书,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书,或公证机关出具的身份或身份变更事项的公证书等资料前往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问: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拥有哪些权利?
答: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问: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拥有哪些权利?
答: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问:房产证遗失该怎么办?
答: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遗失或灭失,房地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登记册查阅证明(原件);
(四)地籍图(原件二份);
(五)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后的7日内核查房地产登记册,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房地产权利人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补发的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应当注明“补发”字样。自补发之日起,原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作废。
产权人因灭失、破损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房地产权证书,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收取产权证工本费。
问:二手房交易可否由代理人办理?
答:这样做有一定的风险,授权书是否经过公证应当到核发公证授权书的公证处进行核实,你可以选择待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后再付房款的方式进行交易以保护你的财产,还有就是要把买卖合同一定要签订的严密些,需要卖方保证此房屋无产权纠纷等。
问:办理了退房手续,可以自己退契税和维修基金吗?
答:可以自己去办理退维修基金、契税。
退维修基金步骤:
1、持退房手续、维修基金收款收据到所在区房产局小区办,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开发商或物业需要出具退款的红字收据。
3、持上述手续,到所在区房产局的小区办理审核。
4、持上述手续,到市房地产大厦(金厦广场)5楼,办理审批,工作日:3天。一般将退款打到指银行帐户中。
办理退回契税步骤:
1、到所在区的房产局契税窗口,提出申请。一般需要提供交纳契税的完税凭证、房证、契证。
2、经审核通过后,办理退税手续。
问:申购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3)现住房证件:房产证、租赁证、 安置协议、房屋测绘证明、 等原件和复印件;
(4)《济南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到户籍所在区房管局领取);
(5)审核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证件。
问: 能否将未成年子女的房屋用于投资?
答:根据《 》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果监护人欲将未成年子女的房屋用于投资,要视投资的目的是否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若投资是为了其他目的,监护人不能做出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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