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3:14:1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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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亚洲有两个国家,一旦结婚便不能自由离婚,甚至明令禁止女性采取避孕措施,那这两个国家分别是哪里呢?它们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
开门见山,第一个国家咱们非常熟悉,正是位于东南亚的群岛国家:菲律宾。
1946年,菲律宾在经历了西班牙人长达百年的殖民统治之后,终于宣告了独立,之后该国的《婚姻法》出台,其中要求本国公民必须保持对个人婚姻的基本重视,并明令规定国内公民一旦结婚,日后就决不允许离异,否则将视为犯法,会承担极其严重的刑事处罚。
另外,法律也要求菲律宾女性,不可以任何方式自主采取避孕措施,否则同样是等着吃牢饭的结局!
这些在他国人眼中看来极其离谱,非常不人道的法规为何会在菲律宾推行那么多年,直到今天也没被取缔呢?
很大程度还要从菲律宾在被殖民期间,西方宗教对其的深刻影响说起,早在1656年,当时还叫做“苏禄国”的菲律宾,被西班牙人开着坚船利炮击穿了国门,从此西方列强在此开启了长达百年的殖民统治。
在这段不堪的灰色岁月中,西班牙所信奉的天主教深刻植入了每一个菲律宾公民的血液,百年之后,即使原住民终于翻身做主,国家独立,教义里对“婚姻忠贞”的见解,以及视避孕为“谋杀”的观念,早已在菲律宾人的大脑中根深蒂固,所以才造就了这份在今天我们看来极其离谱的《婚姻法》的出台,可见殖民统治过程中的文化入侵是多么恐怖!
1.在菲律宾,不允许公民离婚和避孕,那如果碰上意外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
2.要是夫妻双方其中一方意外离世,难道另一方就得守一辈子寡吗?
3.女性如果被迫与他人结婚,或者被公然强娶,难道只能忍气吞声吗?
好在就这些问题菲律宾政府出台了相关规定,一切在某一方不情愿的状况之下促成的婚姻,按照法规都可判为无效,而一方因意外死亡的情况,也可按规视为婚姻关系终结。
乍一听好像还挺人性化的,但菲律宾的《婚姻法》无法干涉家暴,除非遭到暴力一方被另一方打死,否则即便你遍体鳞伤、要死不活,也无法摆脱悲剧的婚姻;婚内出轨也是同理,即使双方都出轨,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这两人还是必须得一辈子绑定在一起。
因此菲律宾国内因为畸形婚姻所产生的血案和悲剧成倍增长,甚至出现了大量夫妻之间买凶杀人,就为了摆脱悲剧婚姻的劣性事件,年轻人在一起谈情说爱,也不再追求结婚生子。
但又因为不能避孕,进一步导致了菲律宾国内很多新生儿,都成为了落户困难的黑户儿童,双方父母没有确切的婚姻关系维持,也极有可能出现抛弃亲子的恶劣现象,从而致使国内孤儿越来越多,人口泛滥却无人抚养的乱象。
直到今天,在菲律宾这样一个国土面积还不足中国一个省大的狭小国度,竟已经挤满了足足1亿两千万人口,导致了大量菲律宾人为了赚钱养家漂泊海外务工,成为了咱们非常熟悉的一大务工群体“菲佣”。可即便如此,菲律宾政府仍然在宗教观念影响下,迟迟不愿取缔那离谱的《婚姻法》,这也必然会愈发加剧其国内人口暴涨、国民重压的乱象!
菲律宾不允许公民离婚和避孕,促使国内乱象丛生,人口暴涨,无独有偶,在亚洲还有一个国家同样也不允许离婚和避孕,那这又是哪个国家呢?
它就是位于南亚的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国土面积仅仅14万7千平方公里,比菲律宾还小的孟加拉国,其人口基数如今已经突破了1.6亿,密度达到了每平方公里一千两百人以上,是我国的十倍,为什么这个国家的人口如此密集,一切还真和孟加拉禁止女性避孕的法律息息相关!
与菲律宾因为宗教的原因不同,孟加拉禁止避孕的措施,虽然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伊斯兰教教义的影响,但这并不是最主要的原因。
公元17世纪中叶,孟加拉被英属印度所统治,如此维持了200年之后,1904年,该地又被英国一分为二,东面隶属印度,西面属于巴基斯坦,此后印巴两国为此争议领土征战不休、剑拔弩张。
直到1971年,因为联合国的调停,双方才暂时休战,存活于夹缝中的孟加拉国终于宣布独立,作为一个孱弱的弹丸小国,孟加拉国政府深知自己必须崛起壮大,而且要发展国力。
首先当然得壮大自己的人口基数,于是孟加拉国才推出了鼓励生育、不许离婚、不许避孕的律法,相比于菲律宾出台相关法律的原因,孟加拉的出发点实属更加无奈,令人叹息。
但是人口的暴涨不但没能改善国内普遍的贫困问题,反倒因为人口暴涨,促使贫困人口越来越多,反而导致该国经济不堪重负,而孟加拉政府直到如今仍不肯就生育法做出丝毫让步,这只会令问题愈发严重。
细数这些不许离婚和避孕的离谱国家,咱们会发现它们无独有偶,都曾有一段令人悲伤的被殖民岁月,这是弹丸小国们的悲哀,亦是西方列强们的手笔!你认为霸道的殖民国家应该对此负责,被人谴责吗?
山东高院官方微信公号发布题为《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引起巨大争议。
文章指出,忠诚是夫妻之间最重要的承诺,也是婚姻的底线。跌破了底线,这样的婚姻即便勉强维持,也不会幸福,破镜难以重圆。在现代社会,违背忠诚义务,依然被视为对婚姻毁灭性的破坏。所以《民法典》将“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也将“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一、抓到出轨证据,是否能证明属于法律规定的“同居行为”?
对于什么是“重婚”,大家都比较清楚,基本上没有争议。但是对于法律规定的“同居行为”,却存在不少争议。有网友问:我抓到了丈夫出轨的证据,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竟然判决不准离婚,为什么?法律不是规定,配偶与他人同居,法律允许离婚吗?
那是因为你的证据仅证明你的配偶存在不忠诚行为,但是你没有证明你配偶与他人同居,更没有证明你们感情破裂。
二、最新司法解释明确:出轨不属于同居行为,不能据此要求离婚
面对司法实践中的争议,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根据该司法解释:虽然出轨婚外异性,但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就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也就是你抓到你的配偶出去和别的异性开房证据,但这不属于长期共同居住,不能以此要求离婚。
比如:宾馆开房的证据,这个就不属于“同居”。宾馆是临时性场所,不属于共同居住。你拍到配偶与他人牵手逛街,这个也不能证明是“同居”。你拍到配偶与他人在外租房照片,但是不能是一次两次,必须是长期居住的证据,不然也不属于“同居”。
三、最新法律趋势是:防止轻率离婚
从《民法典》以及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来看,法律对于离婚的最新态度是:防止轻率离婚。一方面对于登记离婚,法律新增了30天离婚冷静期;另一方面对于诉讼离婚,以司法解释方式明确将出轨排除在离婚的法定条件之外,只有背叛婚姻严重到重婚或者与他人持续、长期的共同生活,且要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决离婚。
事实上,类似说法,并非第一次出现。早在去年年初,关于“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说法就在网上流传,让不少网友感到诧异又愤怒。
观察者网曾对此进行解读分析。
首先,“不能请求离婚”和“没有判决离婚”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前者是指当事人是否有权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诉讼权利的体现,后者是指法院认为是否符合离婚的条件,是离婚权利的体现。
类比一下的话,就相当于挂号看病,前者是指有没有挂号排队的资格,后者是指挂号看病后能不能把病给治好。
当然,在一些人看来,如果仅以“出轨”为由不能让法院判决离婚,那就算告诉我“有资格提起离婚诉讼”好像也没多大意义。
其实不然。
一方面,若一方存在“出轨”情形,法院是完全有可能判决离婚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存在“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情形的,应当准予离婚,而一方存在“出轨”确实是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而且,司法实践中也确有此例。
裁判文书网显示,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延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陈某发现丈夫侯某在自己外出打工期间存在“出轨”,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法院在认定相关事实后,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作出离婚判决。
原告、被告于2003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6年去,二者去广东打工。原告称被告在打工期间有了外遇,经与被告交涉离婚未果,原告起诉来院。婚生女孩叫侯星晨,生于2002年4月20日,男孩侯明阳,生于2006年3月20日,现在被告老家生活。原告称在被告家有其个人财产14条被子,一大一小木质沙发一套,一台洗衣机,一台25寸美乐彩电,一辆博马牌自行车,一个大铝盆,一个洗脸盆。
本院认为:和谐、美满的夫妻关系依靠双方共同努力经营。本案中,原、被告本来共同出外打工经营家庭,是值得欣慰的,但由于被告的出轨行为,导致其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经原告规劝,仍不思悔改,现原告要求离婚,予以支持。
另一方面,即使法院没有仅根据一方“出轨”作出离婚判决,此次离婚诉讼的提起也是有重要意义的。
因为,在法院未判决离婚后,若夫妻双方保持分居满一年的,只要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哪怕理由和一年前一模一样,法院也会认为此情形属于“感情确已破裂”,从而作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存在“出轨”,另一方想要离婚的,不仅有权利提起离婚诉讼,提起离婚诉讼甚至还是一个有必要的操作——有可能成功离婚,即使没成功也可以分居一年后直接成功离婚。
之前已经提到了,“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法院对于离婚的判断标准,这个标准确实有些抽象,因此法律也明确了四种“直接判离情形”: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值得注意的是,如夫妻之间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法院将自动认为“感情确已破裂”,只要调解无效就会直接判离。
但是,即使不存在上述情形,虽然难了点,但法院也可以从别的角度认定“感情确已破裂”。
类比一下就是,上述四种情形就是“绝症”,一旦被诊断出来就必死无疑,但这不代表着没有得这四种“绝症”就不会被诊断出其他毛病。
综上,因为“出轨”不属于“与他人同居”这一离婚的法定条件,所以仅有“出轨”时不能离婚的说法不成立
婚姻存续期间
女方和父母出资购房
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配?
民法典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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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男女双方因工作关系一直两地分居,经济上AA制,孩子随女方居住,男方每月付一千元抚养费。2016年,为方便孩子上学,女方和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了两套房产,男方只支付了其中5.4%的份额。房产均在女方名下,由女方独自承担房贷(男方口头拒绝一同承担)。现要离婚,女方可分得多少房产?
如果男女双方对于夫妻财产的归属没有书面约定,且女方父母在出资购房时对房屋份额及归属也未明确约定,则所购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根据你的描述,男女双方因工作原因长期两地分居,婚内财产由各自支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但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婚内所得财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如果男方和女方未书面明确约定夫妻采取分别财产制的,则女方为购买房产的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即使男方仅从其支配的账户出资5.4%或者拒绝偿还房贷,也不影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对于女方父母的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据此,如果女方父母在出资时没有与男女双方明确约定房屋相应份额属于女方所有,则所购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如上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在离婚时原则上由双方均等分割。 如果双方对于房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则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案例二
我和前夫协议离婚后,协议上写得很清楚,房子应该过户到孩子名下,但是孩子父亲一直拒绝把房子过户,总是以没有地方住为理由不腾出房子,孩子的学费他也拒不支付,我该怎么办?
孩子父亲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若其拒绝履行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孩子母亲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孩子父亲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你的描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过户到孩子名下,该约定从形式上看虽具有赠与的特征,但实际上属于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达成的分配方案,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赠与关系,因此孩子的父亲不能在房屋过户前反悔或撤销赠与,应当按当初的约定履行过户义务 。关于孩子的学费,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孩子父亲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学费 ;另外,孩子在必要时还可以向其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针对孩子父亲的行为,孩子母亲可以先与其协商,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学费;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或孩子父亲以各种理由拖延的,孩子作为权利人,可以由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转自:“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
来源: 央视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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