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离婚按哪个国家法律,涉外婚姻诉讼管辖权

时间:2022-11-23 08:59: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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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婚姻案件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
  • 该涉外离婚案件都可以向哪些法院起诉?
  • 涉外离婚案件办理的基本流程及法律规定
  • 涉外婚姻案件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

    涉外婚姻案件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

    作者:麻增伟

    一、什么是涉外婚姻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就婚姻案件而言,涉外婚姻主要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婚姻的缔结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或者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于其特殊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因此,婚姻双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香港或澳门居民,或婚姻缔结地为香港或澳门的,也应参照涉外婚姻案件处理。


    二、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辖

    1. 涉外婚姻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

    涉外婚姻案件的涉外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国籍,二是婚姻缔结地。一般来说,原则上前述两个因素中只要任何一个因素不涉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就具有管辖权,但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和婚姻缔结地均涉外,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均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婚姻缔结地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且在中国没有住所或居所时,则只有原被告双方共同选择接受我国法院管辖时,人民法院才会受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立案问题解答中,认为:“涉外婚姻案件主要涉及两个因素:一是婚姻双方国籍;二是婚姻缔结地。其中只要有一个因素不涉外,我国法院即有管辖权,并应按《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两个因素均涉外,即原、被告均为外籍且婚姻关系在国外缔结,则只有原、被告双方共同选择接受我国法院管辖且确需由我国法院处理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中认为:“境外当事人就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商事纠纷起诉到我国法院的如何办理?答:对于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商事纠纷,除涉及不动产物权的纠纷外,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到我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我国法院就取得对该案的管辖权。如果当事人间没有书面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对方当事人应诉并就实体问题答辩的,亦视为当事人承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该解答虽然是针对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但可以作为参照。

    2. 涉外婚姻案件具体管辖法院的确定

    涉外婚姻案件的具体管辖法院,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形来确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此类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A是中国国籍,B是美国国籍,双方在美国登记结婚,现A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中国,但B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如果A在中国对B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应该由A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再比如,A、B均为美国国籍,但双方在中国登记结婚,A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但B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如果A对B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应该由A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涉及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的离婚诉讼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比如,A、B均为中国籍,在北京市朝阳区登记结婚,后A、B定居某国,A、B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为广州,若A在某国对B提起离婚诉讼,若某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则A可以向北京市或广州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3)涉及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的离婚诉讼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比如,A、B均系中国国籍,后均移居某国,双方在某国认识后在某国登记结婚并定居某国,A在某国向B提起离婚诉讼,若某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则A可以向A或B的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4)涉及中国公民一方向外国法院起诉,一方向国内法院的起诉的离婚诉讼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比如,A、B均为中国国籍,A居住在国内住所地在北京市,B居住在美国,B先在美国法院对A提起离婚诉讼,A作为应对在北京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对B提起离婚诉讼,北京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对该离婚诉讼有管辖权。

    国外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必须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后,在中国才具有法律效力。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5)涉及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的离婚诉讼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A、B均系中国国籍,A的原住所地在北京,B的原住所地在上海,后双方均在美国打工,但并未定居,A和B之间的离婚诉讼,应由北京或上海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6)涉及定居外国中国公民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A、B系夫妻,均为中国国籍,离婚后双方均定居美国,离婚时对位于北京市的一处房产未进行分割,现双方就该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如何分割产生纠纷,该纠纷应由房产所在地即北京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三、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


    1. 涉及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

    一个婚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婚的条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涉外婚姻的实质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没有采用民法通则意见188条“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的规定,而是采用了混合制度,以当事人居所地法和本国法为主,以婚姻缔结地法律为补充。而涉外婚姻的形式要件,即结婚手续,只要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2. 涉及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同居义务,相互帮助义务,家庭事务管理,日常家事代理等,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3.涉及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财产关系包括夫妻财产所有权,夫妻财产处分权,夫妻债务等,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4.涉及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5. 涉及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6. 涉及诉讼离婚时的法律适用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该涉外离婚案件都可以向哪些法院起诉?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咨询涉外离婚问题的男士。他的案件在法院管辖问题上比较有典型意义,故本离婚律师借此为大家做个讲解。

    这位先生是长沙市人,他太太的户籍则在杭州。七年前双方在美国密歇根州登记结婚,后均回国。现男方常年居住在北京,而女方则生活在天津。双方在美国密歇根州有一套房产。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正在商讨离婚事宜。既然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美国,故只能选择向中国法院或者外国法院起诉以解除婚姻关系。接下来,本 律师就要分析一下双方都能够向哪些法院起诉离婚。


    一、美国密歇根州法院。鉴于双方的主要财产——房产在美国,而中国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无法解决美国房产的分割问题,故双方的选择是:向美国法院起诉离婚,一次性解决包括婚姻关系解除与房产在内的全部问题;或者向中国法院起诉仅解决婚姻关系问题,美国房产问题另行向美国法院起诉解决。根据密歇根州的法律规定,当事人需要在该州居住满180天才能提起离婚诉讼,而目前双方居住在中国,故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女方向中国北京法院起诉。虽然双方婚姻缔结地在美国,但男方经常居住地在北京,故女方可以向北京法院提起涉外离婚诉讼。然而,关于美国房产问题可能要双方另行向美国法院起诉来解决。

    三、男方向天津法院起诉。与上述第二项的道理一样,男方可以向女方经常居住地法院——天津法院提起涉外离婚诉讼。同样,美国房产需要另案由美国法院审判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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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女方向男方户籍地法院起诉。虽然户籍地法院的管辖权依据比较容易获得,但真正有管辖权的法院并非是男方户籍地的长沙法院,所以未来容易引发管辖权异议。

    五、男方向女方户籍地法院起诉。与上述第四项的道理一样,都容易引发管辖权异议。

    涉外离婚案件办理的基本流程及法律规定

    来源 | 盈科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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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随着国际交往的频繁,在全球一体化的浪潮声中,婚姻也明显的出现了全球化趋势,很多的“洋女婿”“洋媳妇”进入大众的视野,涉外婚姻日益增多并开始受到大家的广泛关注。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底蕴、语言饮食、文化习俗等均有不同,夫妻在相处过程中极易发生冲突,在爱情的荷尔蒙褪去后,想要解除婚姻关系却发现困难重重。基于此,本文拟对涉外离婚案件办理的基本流程及法律规定进行简要梳理,以期为有需要的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一、什么是涉外婚姻

    在中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的规定,涉外民事案件考虑的因素包括当事人的国籍、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标的物所在地、法律事实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地以及其他因素。因此,当我们判断是否属于涉外婚姻时,应当主要考虑男女方的国籍、男女方的经常居住地、婚姻缔结地、财产所在地等要素,若前述任一要素符合在中国领域外,则可以认定为涉外婚姻。

    二、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从离婚的方式来说,涉外离婚案件分为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若当事人双方协议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双方可以协商确定适用法律。若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可以参照《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

    若当事人双方诉讼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参考案例:(2022)辽09民终598号、(2021)浙1121民初911号

    三、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

    1、当事人双方均为中国国籍的诉讼管辖

    2、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国籍,一方为外国国籍的诉讼管辖

    (二)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

    通常来说,在中国的涉外婚姻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由于有的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如财产标的额比较大一审也有可能由中院管辖。

    四、涉外离婚诉讼案件所需常见材料

    1.民事起诉状或起诉文书;

    2.结婚证或其他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的材料;

    3.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明材料;

    4.涉及子女抚养权,须提交子女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5.涉及财产争议须提交财产的相关证明;

    6.涉及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7.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或材料。

    备注:若在中国法院起诉,涉及在境外形成的公文书证、身份关系等材料,建议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或询问管辖法院办理相应的文书公证、认证,若相关材料涉及外文的,则需要提供中文翻译文本。

    五、涉外离婚案件离婚的法定事由

    国外关于离婚事由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适用情形上存在一些差异,比如美国离婚需要考虑无过错离婚和有过错离婚,而英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用以证明双方婚姻关系已经破裂。

    若涉外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管辖,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六、涉外离婚案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

    若子女尚系未成年人,各个国家对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规定均不一致,故在确定子女抚养问题上需要考虑适用地法律的相关规定。若根据中国的法律,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主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以及成长环境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一般来说未成年子女在国外成长的,一般由国外一方抚养;如果相反在国内的,一般由在国内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

    参考案例:(2021)浙1121民初911号、(2016)粤0606民初13061号

    七、涉外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

    世界各国法律对于离婚财产的分割都有不同的规定,比如英国比较倡导以公平为原则的财产分割,同时比较看重对弱势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比如德国若无特别约定,则在财产分割时考虑适用增益共同所有制原则,也即考虑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双方所获得财产的增值收益进行平分,包含在德国境内以及德国境外的拥有的存款、房产、股权等资产。故涉外离婚案件财产应当按照适用地的法律规定进行分割。若在中国法院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一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处理,但若涉及在国外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国法院可能会不作处理,但也有部分法院对于权属清晰、双方当事人没有较大争议的国外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具体应当以受理法院处理结果为准。

    八、涉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的效力问题

    1、对与中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申请承认。

    2、中国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但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内容,中国法院不作承认。

    3、中国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对中国和外国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请求外国司法部门确认其域外效力;和中国没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或外国司法部门不确认其效力的,必须在境外重新进入司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九、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送达问题

    若当事人一方在中国、一方在国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也即,在进行文书送达时,需要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法律规定选择适合的送达方式,为了避免送达周期过长,建议诉讼双方提供较为便利的送达地址或方式。

    十、涉外离婚诉讼案件办理的期间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83条规定的限制,加之涉外案件的送达程序及时间相对繁琐,故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办理周期相对较长。

    以上是笔者整理的部分涉外离婚案件办理的基本流程,后续会根据需要继续整理涉外婚姻的实务指南。涉外婚姻的缔结实属不易,若能够珍惜缘分携手共进自然最好,但若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且并无继续下去的必要,鉴于各国对于离婚的法律规定均有不同,建议当事人提前筹划,妥善对待,以尽量维护自己的切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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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魏小倩律师

    盈科成都专职律师、刑事法律事务部成员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民交叉法律事务。

    作/者/ 魏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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