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6:03:2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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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与某5月登记结婚。?0日,建设总公司为解决职工的住房困难及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决定以集资形式兴建兴小区丙栋楼,并制定兴小区丙栋楼集资方案。该方案规定:本次集资建房以公司男性已婚固定职工中的无房户和拥挤户为主,其中包括女职工丧偶、其爱人在部队服役、确属无房户和拥挤户。根据该方案,某提出购房请,落款时间为月20日的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书(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监制)中显示某请购房的时间为月7日。经所在单位-建设总公司审批同意,某以每米700元的集资价购得坐落于丰满区江街214号楼6单元4层77号房屋,房屋总价款53,550元,某亲提供了出资,某6月14日交纳房款。
某与某举行了婚礼,婚后二人一直在该房屋居住。?1日,婚生子开琦出生。?4日下发房证,该房屋登妓为某,产权为房改。月31日,于某、某协议,约定悔某抚养,某给付抚养,一切财产归于某。后,二人与悔该房屋共同生活。?7日,二人复婚,次协议,约定悔某抚养,某给付抚养,一切财产归于某,外债2万元归男方还。备注“净身出户”。再次后,二人仍在该房屋共同生活了二年右。该房屋由于某管理使用,该房屋房证一直由于某保管。2014年某登报挂失,重新办理了房证。
2015年某办理了房屋抵押典当手续,后典当行起诉,林市否判决某支付典当行当金本金12万元及部分利息,该判决书确定但部执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