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6:41:3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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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共和国上海市获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01民初4808号
原告某1,男,,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人某(原告某1妻子),女,?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人,上海师。
被告王某1,男,?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
委托人王某2(被告王某1女儿),?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H,女,?日生,澳大利亚,住澳大利亚。
委托人,上海九州律师师。
委托人,上海九州律师师。
被告某,女,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勒,上海市房律师师。
2,男,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某1与被告王某1、H、某及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1及其委托人某与、被告王某1之委托人王某2、被告H之委托人与、被告某及其委托代勒、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
原告某1诉称,被继承人某3生前与王某3生育了被告王某1,后某峄椴⑸嗽嫫菽?与被告H,素生死亡后某1与被告某结婚,2是原告某1的儿子。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斜土路房屋)为某3、某1、某2共同共有,三人各占产权份额三分之一,某3所有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在其死亡后应作为其遗产。某3与某的名下存慨后有痹饲氨?4万元,均在某3生前被某取出,其中的一半与某名下存款余额币3,792.20元的一半,也应作为某3的遗产。遗产在具体分配时,某1要求多分,王某1应少分或不分,H应予不分,某所应分得多少由确定。莱3死亡前几年的看病由某1照顾陪同,某3的撼1操办,某1对某3尽了主要,H移民澳大利亚后很少回国,未对某3进到也未参加某3的葬礼,王某1住在浙江,未对某3进到,未至医院看望某3,但参加了某3的葬礼。
被告王某1辩称,某1所述之某3的遗产围属实,但某3所占斜土路房屋的产权份额应为二分之一,其与王某3是经判决,对其此后的婚姻子女情并不清楚,王某1虽居住在浙江,但每年均来沪两、三次探望某3并带给其土特产,在某3死亡前住院期间也去探望过,故不同意某1,某3的遗产应进行均等继承。
被告H辩称,某1所述之某3的遗产围属实,但斜土路房屋是某3全额出资购买,某3所占的房屋产权份额应为二分之一,某3的丧事沸继承人分担,H在上海生活时是对某3进行照顾的,去澳大利亚生活后每次回国也去探望某3,平时也对某3进行资助,故不同意某1,某3的遗产应进行均等继承。
被告某辩称,某1所述之某3的遗产有房屋与存款两属实,但斜土路房屋是某3全额出资购买,某3所占的房屋产权份额应为二分之一,某3名下存筷之前由其自己保管银行卡及取用,眼睛不好之后由某取款,但某3商量后花完且均用于共同生活,某3死亡时某名下的存款余额为币3,793.20元,同意其中的一半作为某3的遗产。关于遗产的分配,某因与某3共同生活对其照顾较多要求多分,其余部分由其他继承人均等继承。
2述称,购买斜土路房屋的出资口某2的动迁款,不清楚剩余出资款的,斜土路房屋应由某3、某1、某2各占产权份额三分之一。
针对双方争议之购买斜土路房屋的出资情,某1表示:购房出资款中币41万元是某3与某2的动迁款,余款由某1出资。
经审理明,某3与王某3结婚并某1,8月22日经玉环县判决。后某峄椴⒛?与H,某2是某1的儿子,月25日报死亡,?7日,某3与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日,某3死亡,其死亡前与某共同生活。斜土路房屋的权登记为某3、某1、某2。另某名下工户4月9日的余额为币3,793.20元。
上述事实,有某3的死亡医学证明、户证明与户摘抄、王某3的干部履历表与居委会证明、玉环县民事判决书、斜土路房屋的产权证、某蹈、双方当事人的实。
在审理中,某1提供了为某3购买拐杖、轮椅的订单与办理丧事的票据,证明其对某3尽到务且办理了某3的丧事。王某1表示:对证据无异议,丧事用是各继承人分担的,赡养某3的问题根据自己的辩称意见。H表示:对证据的真实,丧事用是各继承人分担的,认可某1对某3尽到了一定雕,但不能否认H同样对某3尽到务。某表示:对证据的真实,某1仅提供了两张票据,反而证明了其对某3未尽到,丧事是某办理,用由各继承人分摊,票据是经某1要求交给其。
在审理中,H提供了斜土路房屋的购房合同、某3的情说明复印件、某1的保证书,以证明斜土路房屋的购入价款为币674,060元、某3不某1享有房屋权利、某1保证其不享有房屋权利。某1表示:某3的情说明不是原件,不予认可,对其他证据无异议。王某1与某对证据无异议。某2对购房合同无异议。
在审理中,斜土路房屋经原告请进行了价值评估,结论为币9,300,000元,但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表示对房屋要求确认份额而不要求分割完,另原告表示无经济能力。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点有三个:一、某3所拥有斜土路房屋的产权份额;二、某3与某存款中作为某3遗产的金额;三、某3遗产的具体分配。首先,关于斜土路房屋的产权份额,房屋的权利登记为某3、某1、某2共同共有,双方当事人对购买房屋的出资情不一,且并无出资的确切依据,故应认定为三人均等共有,某3所有的三分之一作为其遗产处理。其次,关于某3与某存款中某3的遗产,除了某3死亡时某银行账户的余额,两人的存款在此前已被取出,即便某3的存款由某提取,也无证据证明不是出于某3的授意,且根据取款的时间跨度与金额,某之已经用于共同生活的也无不合理之处,故除某的存款余遁某3的一半作为其遗产外,其余的均不予处理。三,遗产的具体分配,继承人是否尽到,应以被继承人死亡前及其他需要照顾的期间的赡养情为依据,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了自己对某3的照顾或探望,即使属实,也未能合法律规定之可以多分遗产的条件,而某在某3死亡前与其共同生活,应予多分遗产。据此,依照中华共和国继承法三条、五条、十条、十三条、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归某1、王某1、H、某、某2按份共有(具体份额:某1五分之二、王某1十五分之一、H十五分之一、某十五分之二、某2三分之一。);
二、某1、王某1、H、某、某2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互相配合办理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
三、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某1、王某1、H每人币379.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当依照中华共和瓜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弛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币74,800元,由某1、王某1、H各负担币14,960元,由某负担币29,920元,房屋评估币25,000元,由某1、王某1、H各负担币5,000元,由某负担币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HelenPQi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某1、王某1、某、某2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海市二中级。
审 判 军
员 谢 琼
员 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君
书 记 员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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