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彩礼按法律怎么解决,离婚后彩礼返还的一般规则是

时间:2022-11-21 12:45: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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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彩礼返还的一般规则
  • 退婚后,彩礼是否可以返还?——2021民法典彩礼退还问题
  • 什么情况下可以退还彩礼?离婚彩礼纠纷如何解决?
  • 离婚后彩礼返还的一般规则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是一种附条件的特殊赠与,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及价值较大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贵重财物。广大农村及边远地区由于娶媳妇较难,彩礼动辄达到几万、十几万、有的高达几十万,给男方造成了沉重的家庭负担。有些女方索要彩礼后,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或者是办完手续后不久便提出离婚,致使男方结婚目的落空。伴随彩礼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甚至因为彩礼造成严重的刑事案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笔者根据部分案例简要叙述离婚后能否主张返还彩礼及一般的裁判规则,实际情况复杂多样,会有所出入,本文仅供参考。

    一、一般规则

    (一)未办理婚姻登记且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情况下全额返还。因给付方提出解约的,可能会酌情减少。(二)已办理婚姻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情况下全额返还。因给付方提出解约的,可能会酌情减少。(三)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超过一年或已生育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会酌情支持返还彩礼。(四)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共同生活不足一年,考虑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酌情确定返还比例;共同生活超过一年,一般不予支持,特殊情况下也会酌情支持。

    二、部分判决

    1.原告与被告确立恋爱关系,被告按农村习俗收取原告给付的彩礼,后双方因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终止恋爱关系,故对于双方接受对方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依法应当予以酌情返还。综合本案整体案情及相关证据,考虑到双方订立婚约的时间、分手的经过等,本院酌定被告应返还原告陈某彩礼金额的50%为宜。((2021)苏0722民初5631号)2.杨某1二审提交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村委会证明可以证实杨某1系农村低保户,因结婚支出彩礼导致家庭困难,对杨某1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支持。根据已查明案件具体情况,结合杨某1、王某1实际共同生活的时间,对杨某1要求返还彩礼28万元的请求本院酌情支持50%。((2021)宁05民终1250号)3.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作为结婚之用的彩礼在给付时应认定为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在双方结婚登记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其赠与的条件未成立,接受彩礼一方应当予以返还。本案双方订婚时间较短,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李某依法应当退还娄某彩礼120000元。对娄某要求退还见面礼及其父母各自给付的6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传统风俗习惯及已经订婚的客观情况,不宜再返还。((2021)豫0222民初2909号)

    三、法律程序

    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或者一方起诉被判决离婚后,男方及其父母均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及其父母返还彩礼。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文章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退婚后,彩礼是否可以返还?——2021民法典彩礼退还问题

    彩礼

    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给付的彩礼,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由于各地方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等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但普遍看来,相对于当地人们的生活水平而言,给付的数额往往很大。有的当事人为了能满足这一要求,不得不全家举债,负担较重。在现代,彩礼依然在婚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这种彩礼在婚前给付后,如果双方最终未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多会要求返还。如果双方离婚的,也发生彩礼问题要求返还的情形。

    01

    民法典关于彩礼的退还规定是怎样的?

    新的《民法典》已经生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已经废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一般以结婚为目索要的彩礼,是不予退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的规定:“禁止包办婚姻,紧止靠婚姻索取财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02

    男方要求退还彩礼该注意什么?

    1、“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一般是否都限于婚前?如果是婚后给予,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赠与均为共同财产,除非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因此,结合这一规定和习俗的常态,把彩礼理解为婚前较好。

    2、彩礼如何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结婚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3、订立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仍应保护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表明双方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是,在我国,由于各地的风俗习惯不一样,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更看重的是举行婚礼这一仪式。如果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既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实质权利义务,也无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则应当考虑此类案件的现实情况。因此,订婚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笔者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夫妻结婚后就得发生实质的关系,但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生活的认定,会把这部分的情况考虑进去,考虑到实质意义上的结婚,除了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外,仍需双方具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如果一方为了骗取彩礼而与另一方办理结婚登记,虽双方登记后,偶尔在一起生活,但不能认定构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

    4、“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谓绝对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当地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该条规定的本意应该以绝对困难作为标准进行规定的。

    结婚时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在两人的关系终止时,男方会向女方提出退还彩礼的要求,但是退还彩礼的事不是那么容易的,我国在退还彩礼的事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有符合其情形才可以返还。

    03

    小夫妻“闪婚闪离” 法院调解后返还彩礼


    苏州张家港法院依据新司法解释调解一起“闪婚闪离”彩礼返还案。

    2021年3月,黄某、陆某经人介绍相识,5月订婚,并在“5·20”当天登记结婚,登记后双方未共同生活。同年9月按照农村风俗办理婚宴,婚宴当晚双方发生矛盾,过了几天,陆某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之后,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返还礼金15万余元,陆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按照习俗给付彩礼,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本案中,黄某和陆某相识两个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确未共同生活,符合彩礼返还的法律要件。经法院调解,由陆某一次性返还黄某彩礼9万元。

    笔者认为,当今社会,“闪婚闪离”现象在年轻人群体中屡有发生,容易引发彩礼返还纠纷。按照习俗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以及夫妻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为目的,其法律性质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三种情形。当然,具体到个案,还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返还的比例和金额。

    什么情况下可以退还彩礼?离婚彩礼纠纷如何解决?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导读: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农村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退还彩礼?离婚彩礼纠纷如何解决?

    目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给付彩礼的情况还较为普遍,如果对彩礼问题完全不管,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大律师网小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彩礼返还需要看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消费以及有无过错责任等。如男女双方共同生活较短,而且没有领结婚证,同居关系解除后女方需将彩礼全额返还,双方如果已经领取了结婚证,离婚时女方需将彩礼酌情返还。夫妻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一般以一年为界限,共同生活一年以下可认定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

    离婚彩礼纠纷如何解决?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必须以离婚为前提

    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赘述。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四、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五、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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