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7:20:1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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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人无千日好,花无白日红。但先生没想到自己总共结了不到三个月的婚,却带来了一场大麻烦。先生和前妻严女士原来是中学同学,在学校时,严女士菌心中的女神,不过彼时内向的先生根本没严女士表白,之后两人各自都有家庭,又都离了婚。一次聚贿到了一起,本来先生还没有结婚的打算,可恰逢他家的老房子要动迁,如果他结婚了就能多分些动迁利,这样,先生和严女士火速领了结婚证。
然而,的女神在成为了法律上的妻子后,变碟有点不认识。她极强的控制欲,受不了。闪婚的两人很快就闪离了,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过。就在两人领证的三周后,先生家里的老房子就被纳入拆迁围。说起这套老房子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历和母,还有哥哥、姐姐一起作为建房用地请人共同请建造的。先生的亲一批就和拆迁单位签订了征用集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时安置时就说好是分房子的,相关协议中确家这一户享有一定的安置房基价面积,因此留存了拆迁款在拆迁单位处。相关动迁材料中也士为家庭人员,并将严女士确定为核定人口。几年后,动迁安置房屋后,先生家这一户接受了拆迁安置房屋的选房购房,在确确先生可享受的基价面积,照顾价面积和核定面积,选购两套房屋。等动迁安置房取得产权证后,严女士就将先生及家人告上了法庭,她认为这两套动迁安置房是在她和严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所以要求其中一套房屋归其所有,由她支付应的折价补偿款。
图说:上海市房律师任 林 律师
本案中,虽然严女士被确定生家老房子的家庭人员及动迁核定人员,但在具体分割动迁补偿利时,不能仅凭两套动迁安置房屋是婚后取得的,就认定为两套房屋为严女士和先生共同共有。被拆迁房屋于两人婚前,与家人向有关部门请后建造的,与严女士无关。耳与严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极短,双方不论是婚婚后均未共同生活过,因此,严女士不存在因此次拆迁而产生搬家、过渡、速迁、交房等事,么由此产生的相应的动迁奖励等补偿用也与严女士无关。严女士就算享有动迁补偿利,也仅为其可享有的购房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等,完全不足以支付套动迁安置房的购房款。所以两套房屋均应有。给付严女士一定的折价款。具体金额,要综合考虑严女士可享有的动迁补偿款及可购面积,以及动迁安置房的出资情、房款、购置价及市场价等酌情确定。
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这套房屋有,给付严女士一定金额的房屋折价款。
上海市房律师任 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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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看婚后是否有婚后还贷的行为,需要看婚后是否有加对方的名字。如果有婚后还贷的行为,惊支付对方相应的房屋补偿数额;如果有添对方的名字,就属于您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时需要分割。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全部房款,登记的也是男方的名字,这个房子肯缎方的个人财产;#婚姻律师#
男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于男方名下的,时该房屋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一般判决该房屋归男方,未归还的贷款为男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的,由男方对女行一些补偿。
具体的计算公式:给予另一方补偿数额=婚后夫妻已共同还贷数额(本金 利息)÷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 已还利息)×时房屋的市场价格×50%。
根据中华共和国民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建议您及时看婚前购买的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看是否有贷款以及还贷时间,是否在结婚后有还贷,算出相应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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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人无千日好,花无白日红。但先生没想到自己总共结了不到三个月的婚,却带来了一场大麻烦。先生和前妻严女士原来是中学同学,在学校时,严女士菌心中的女神,不过彼时内向的先生根本没严女士表白,之后两人各自都有家庭,又都离了婚。一次聚贿到了一起,本来先生还没有结婚的打算,可恰逢他家的老房子要动迁,如果他结婚了就能多分些动迁利,这样,先生和严女士火速领了结婚证。
然而,的女神在成为了法律上的妻子后,变碟有点不认识。她极强的控制欲,受不了。闪婚的两人很快就闪离了,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过。就在两人领证的三周后,先生家里的老房子就被纳入拆迁围。说起这套老房子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历和母,还有哥哥、姐姐一起作为建房用地请人共同请建造的。先生的亲一批就和拆迁单位签订了征用集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时安置时就说好是分房子的,相关协议中确家这一户享有一定的安置房基价面积,因此留存了拆迁款在拆迁单位处。相关动迁材料中也士为家庭人员,并将严女士确定为核定人口。几年后,动迁安置房屋后,先生家这一户接受了拆迁安置房屋的选房购房,在确确先生可享受的基价面积,照顾价面积和核定面积,选购两套房屋。等动迁安置房取得产权证后,严女士就将先生及家人告上了法庭,她认为这两套动迁安置房是在她和严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所以要求其中一套房屋归其所有,由她支付应的折价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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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虽然严女士被确定生家老房子的家庭人员及动迁核定人员,但在具体分割动迁补偿利时,不能仅凭两套动迁安置房屋是婚后取得的,就认定为两套房屋为严女士和先生共同共有。被拆迁房屋于两人婚前,与家人向有关部门请后建造的,与严女士无关。耳与严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极短,双方不论是婚婚后均未共同生活过,因此,严女士不存在因此次拆迁而产生搬家、过渡、速迁、交房等事,么由此产生的相应的动迁奖励等补偿用也与严女士无关。严女士就算享有动迁补偿利,也仅为其可享有的购房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等,完全不足以支付套动迁安置房的购房款。所以两套房屋均应有。给付严女士一定的折价款。具体金额,要综合考虑严女士可享有的动迁补偿款及可购面积,以及动迁安置房的出资情、房款、购置价及市场价等酌情确定。
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这套房屋有,给付严女士一定金额的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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