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10:03:1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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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共和国民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种: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持情形外,都不能被认定为无效婚姻。
法定的无效幌时已经消失的,不予支持。
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请撤诉的,不予准。
被确认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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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系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副、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律师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务领域,至疥。律师在找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