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2020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

时间:2022-12-01 10:24:4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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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见招拆招,灵活应对 上海律师展示突出的业务能力与素质
  • 上协委员拟提议“结婚冷静期”,网友的反应一边倒…
  • 2020年度涉房屋征收补偿利分割纠纷审判白皮书
  • 见招拆招,灵活应对 上海律师展示突出的业务能力与素质

    近日,上海家傈男律师与律师的一桩案件结案。在达三年半的办案过中,两位律师始保持清醒的头脑,规则,见招拆招,灵活应对,使案件最达成调解,实现了当事人的诉求,获得了当的锦旗。上海家栏崭粘闪ⅲ蛭薹ㄕS担垂げ痪镁褪栈幻娼跗欤蟮毓奈枇松虾<依砣说氖科?/span>


    案情简介:

    异国分居,婚姻走到尽头

    2018年底,远在美国的某(女方)找到律所,想要解除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据某所述,王某从美国回到中国后,就拒绝再去美国与自己团聚,并且答不再承担孩子的任开销。

    某心灰意冷,坚决想要解除与王某的婚姻关系,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同时要求王某支付孩子的抚养,以及起至之日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用,并且在财产分割上实现利最大化。

    双方的财产主要包括:王某婚前购买的位于区的房产;双方婚后购买的、登记在某名下位于丰台区的房产;登记在王某100%持股公司名下的位于西城区的房产。

    办案经过:

    见招拆招,努力促成调解

    律所指律师与律师办理该案。在立案问题上,王某的户在A市,某担心在当地审理对自己不利,在除王某户地以外的立案。

    王某经常居住地在B市,故律师亲往B市、公积金中心、社保中心调取材料,然而调结果均不满足在B市立案的条件。

    最后,律师通过王某在北京区的房产证,争取认定区为王某的经常居住地,并在多次努力去区请立案后,最在区立案。

    在某一次起诉时,王某当庭表示不同意,因此,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不准。王某提出上诉,要求解除与某的婚姻关系,但是不要求分割财产,而某坚决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并处理,于是王某撤诉。

    在一次诉讼后,我方打算将王某提出上诉的情作为新事实、新泪起诉讼,从而打破一次判决不准后要在六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的等待期。就在我方积极筹备之时,突然接到通知,告知王某已将某起诉至。

    在本次诉讼中,我方在梳理王某提交诞时,了王某在婚内出轨并生育孩子的情。据此,我方官提供王某的婚姻过错线索,极力要官予以明。法官就此情向王某询问,并要求如实,在王某坚决否认的情下,我方请出具调令,委派律师询。在此不利情下,王某庭请撤诉。

    撤诉后,王某王小某以王某和某作为被告,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企图确认王某持有的公司100%股权系其替王小某代持,从而规避公司名下房产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风险。我方主张对方靛有误,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被告应该是公司。法官与对方沟通后,对方再次撤诉。

    与此同时,我方再次向区提起诉讼,并提交了调取证请书,要求清王某的婚姻过错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王某在收到材料后,主动要求与我行调解,最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拢景冈诶?年半后,于以调解结案。调解书椽:

    (一)双方调解;

    (二)孩子由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5000元,同时王某支付孩子搓分居期间抚养30万元;

    (三)王某婚前的房产以及公司归其个人所有,双方婚后的房产归某个人所有,另王某向某支付50万元。

    经验分享:

    头脑清醒,规则

    本案有以下几个经验值得分享。

    (一)作为诉讼律师,不能只重视实体审理,身陷于案件事实与证据中无法自拔。在与当事人共鸣的同时,应该时刻保持清醒,跳出案件本身,关注案件序,争取在序与实体审理中都能找出要害,给对方沉重一击。

    就本案而言,律师在多个方面久序规则。

    一,在立案时,利用“经常居住地”优先于“户所在地”规则,避免案件在王某户地审理。

    二,纠纷案件,在判决不准后,如果没有新情、新理由,原告只能在六个月后才能再次提起诉讼。我方在判决不准后,将对方上诉的行为作为新情、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向提起诉讼。

    三,在王小某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后,我方主体不适格,在案件未进行实体审理前即给对方压,让对方选择撤诉。四,因某所在地,办理委托手续公证认证材料十分困难,在此情下,我方积极官请通过线上法官见证的形式签,完成某对我方的委托,解决了当事人办理委托困难的问题。

    (二)律师在举证质证过中,要善于找到对方证据的漏洞与缺陷,为己所用;同时,在为己方当事人梳理、整理证据材料过中,若我方当事人证据的不足,也应该提前告知,避免被对方抓住漏洞。

    (三)在案件中,一定要分析清楚局势以及当事人的最大诉求。在本案中,某身在国外,其最大的诉求就是在不回国的情下解决婚姻关系。最,我瓜庭审的方式达到了某的诉求,并实现了某利最大化,最获得了某的好评。

    律师提醒:

    婚姻家庭纠纷多源于日常生活,很多事实理说不清道不明,调解往往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调以为双方当颜面,保持继续友好交往的可能,而在法庭决雌雄,彻底撕破脸皮,双方的感情和关系便难以回复。

    然而,调律师找准时机、找准切入点,对案件有整体的把握,才可能在调解过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权。因此,律师在办案过中,要善于从事实和证据中找到突破口,从而抓住时机,在最短的时间内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

    上海婚姻律师,2020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

    上协委员拟提议“结婚冷静期”,网友的反应一边倒…

    :新闻晨报

    “上协委员拟提议结婚冷静期”

    引发

    九报道,1月14日,上海市政协委员、上伙人姗姗表示,在今年上海“两会”拟递交提案——

    建议保障婚前配偶知情权,大力倡导婚前医学检,建立婚姻登记异议期,即婚姻登记生效前给予配偶获取信息披露的知情权。
    姗姗说,婚前没有做强制性的婚前检,实际上,对于双方真实信息的了解非常有必要,不然会出现婚姻无效的情。是否可能设置结婚冷静期限?保障双方的知情权。
    这个话题迅速引发讨论
    前排数最发言
    大多表示赞同这一提议
    并建议全国推
    有网友表示:
    应该恢复强制婚检,
    不适合结婚的疾患
    必告诉准备结婚的双方。
    还有网友建议:
    不止是婚前体检报告,
    应该强制双方交换
    征信/债务/犯罪记录/婚报告,
    让当事人分知情后再做决定。
    反对迪为
    婚姻双方都是成年人
    对自己的选择负责就好了
    不必再设门槛
    有网友举例说明
    身边有人就是被蔽
    婚后才知道对方有案底
    反对档:
    不能因为一些个案
    就提高所有人的成本
    “有必要设置结婚冷静期吗?”
    有媒发起投票,
    目前80%的铂

    2020年度涉房屋征收补偿利分割纠纷审判白皮书

    上海动迁律师为您精心收集和整理2020年度涉房屋征收补偿利分割纠纷审判白皮书。如果您有动迁相关问题要咨询,请联系律师。律师已入选上海市律协十一届不动产征收(拆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区

    2020年度涉房屋征收补偿利分割纠纷审判白皮书

    近年来,随着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十四五”发展规划和的十九大报告都提出要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战略,构建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布局和支撑体系。政府旧区改造工作既是城市建设的当务之急,又是发展的远之策,是推动发展的“”;既是推动中心城区迅速壮大的重要举措,又是不断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影响美誉度的现实需要,是推动建设城市的“要事”;既是优化发展环境氮,也是翅升的迫切要求,是提升的“急事”;既是政府工,更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的工,是顺应群众期待、造福的“实事”。间,区的旧城区改造工作一直在有条不紊地推进中,涉及征收基地共计22个,征收户数13779户,签订征收协议13695份,安844名,业238证,共计发放征收补偿款约880.67亿元,安置配套房。疥2月,旧区改造进度99.6%,有13个基地正在筹备。

    涉旧房历来是各与矛盾的集中点,涉房屋征收补偿利分割类案件则是被征收户权利救济的重要渠道。为保护居利,减少纠纷隐患,增强群众及征收参与单位的法律意识,特制发本白皮书,对上海市区(以下简称)理涉房屋征收补偿利分割类民事案件的情予以梳理分析,总结案件特点以及突出问题,并就预防和减少相关纠纷提出对策建议。

    一、涉房屋征收补偿利分割纠纷案件概

    (一)收案增幅逐渐趋稳,涉诉案由相对集中

    1.收案且与辖区旧改态关

    ?2月,房产审判团队受理涉房屋征收补偿民事案件共计2564件,其中,理520件、理654件、理656件、理734件,同比分别增分别25.8%、0.3%、11.9%。征收类案件的受理数与户数呈正相关关系,且与本市及区内旧改政策的变化密切相关。新的区由原区和原闸北区“撤二建一”合并而来,在区委、区政府的合力推进下,成了数个大型征收基地的目签约和落地生效,伴随着签约户数的激增,诉的案件数量亦相应提升;2019年的征收政策更多鼓励被征收户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当事人浮择搁置争议尽快拿到货币补偿款,进而实现各自的购房安居需求,因而该年度此类案件受理数量趋平,没有出;2020年的征收工作则叠加了疫情对居活居住和收入的负面影响,居理上对于征收利具有更高,高以全面保,故案件量较之2019年具有一定幅度的增。

    2. 涉诉案由多集共有纠纷

    因涉房屋征收各户的家庭状、房屋类型不同,各方当事人敌一定的差异,涉房屋征收补偿民事类型案件中多以共有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以及分家析产纠纷为主。间,受理的涉房屋征收补偿利类案件案由集中于共有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四类且案由呈现相对集中的态势。其中,共有纠纷占涉房屋征收补偿利分割案件总数的70%以上,即涉房屋征收被安置人内部对于征收利的分割无致而起诉至。

    (二)个案标的额日趋增大,当

    1.案件标的数额大,潜在市场价值高

    2017年,征收协议内奖励和补偿金额超过1000万的案件为4件;2018年为6件,同比增50%;2019年为13件,同比增116.7%;量为27件,同比增107.7%。生效协产权调换房屋亦由每户1-撩炕?-8套不等,单个案件涉及的利巨大。另一方面,协议内约定的配套产权调换房屋类的安置方案,协议内约定的购价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与同类地块的二手房市场价格具有较大的差距,且配套产权调换房屋从设计规划到交付时间有较的过渡周期,在房屋价格不断上涨的社会背景下,房屋后的潜在市场价值实际上远喘议确定的购价值。

    2. 涉案主体数量多,家庭矛盾调和难

    因被征收房屋多宅,随着历变迁,三至四代人迁入户,故涉房屋征收类案件当事人数量往往较多,一般不,若涉及继承问题时则涉案主体数量往往突破20人。由此导致案件在庭前面临联系当事人、送达诉状副本等方面的障碍,在庭审过超持庭审秩序的困难,在庭审结后面临家庭矛盾进一步激化的风险。具体而言,在受理案件后庭前送达阶,因当,且家庭成员之间期关系紧张,彼此之间已不来往多年,原告方对于其他当事人的近知之甚少,导致无法有效送达给被告。部分掘素的案件,因无法联系到他国的当事人,大大阻碍了审理进,2020年叠加疫情的影响,部分外地或者期居留于国外的当事人在应诉时亦存在多障碍。以上送达过既加大了案件事实调的难度,降低了审理案件的效率,也因缺席的当事人无法表达诉求和意见,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障。此外,因涉案主体,对法庭秩序的维持造成了一定困难。最后,因庭审时部分当事人的因涉及家庭的内部矛盾常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往往与多年来的家庭琐事系,家庭矛盾在庭审结后容易进一步激化,为案件的审理和处理结果带来不利影响。

    (三)结案率整体称,判决结案占比较高

    2017年度,涉房屋征收补偿民事类型案件结案数为624件;2018年结案数为689件,同比增10.4%;2019年结案数为606件,同比降低12%;2020年结案数为779件,同比增28.5%。该类纠纷结案收案数相对持平,并受上年度收案基数的影响,整体结案率称。

    2017年,涉房屋征收补偿民事类型案件调解97件,撤诉268件,判决199件,其他审结方式60件。2018年,涉房屋征收补偿民事类型案件调解167件,撤诉212件,判决248件,其他审结方式62件。2019年,涉房屋征收补偿民事类型案件调解161件,撤诉147件,判决251件,其他审结方式47件。2020年,涉房屋征收补偿民事类型案件调解198件,撤诉188件,判决335件,其他审结方式58件。涉房屋征收补偿民事案件一调撤率为58.5%,2018年为55.0%,2019年为50.8%,2020年为49.6%,调撤率逐年降低。反之,涉房屋征收补偿民事案件一判决率为31.9%,2018年为36.0%,2019年为41.4%,2020年为43%,呈逐年递增之势。因征收补偿利金额较高,当事人对分割存在过高期望、彼此之间矛盾难以调瑚要原因。二、涉房屋征收补偿利分割纠纷案件审判中的问题

    (一)征收部门方面:流逮患

    1.征收序有待进一步完善

    依据现行的旧改征收政策,征收部门以户为单位进行签约,确定本户征收获得的全部利和征收补偿方式,对于该户家庭成员内部的分配则不再干预。在此前提下,各征收基地的签约完成率、协议生效速度较之此前均有了较大提高,旧改工作推进效果明显。但在旧改工作质效提升的背景下,工作流的部分疏漏可能导致相应的诉讼风险,应当在此后的工作中加以总结和完善:一是对于签约代表人的选定难以统一,导致签约之后出现同住人不认可征收协议效力的情,此节事实有待当政诉讼的方式予以确认效力,进而导致受理的民事案件审理效率难以得到保障。二是征收单位只处理协议签订事宜而不处理当事人户内利分配事宜,部分征收基地虽有政府部门派驻的法律,引导、分流化解了部分案件,但标的不断增大,部分家庭缺乏解决内部矛盾的平台,只中予以解决,导致矛盾向集中。对于同住人、另有住房情等问题的认定,征收实部门的操作与审判部门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部分当认为是政府未对起诉行安置,对于政策及错误的认识,既不利于政府公信力的维护,也不利于既判力的建立。四是部分案件因征收环节中的公示不透明、送达序不规、善后措不分等问题导致宕日久,群众不满情绪积累,期得不到有效解决,极易引发矛盾激化和各种社会问题。

    2. 工作方式有待进一步改进

    部分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在进行征收活动时,为追求工作效率,往往有一味追求签约结果、忽视序规的心态,如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前的协商环节、相关文书材料的送达问题、相关当事人的签字是否为本人等问题的重视度不够。部分工作人员在潮与群众的交流、沟通工作缺乏必要的耐心,工作方法生硬,容易引发被征收居民对政府部门的中立性以及征收环节性的质疑,不利于旧改工作的推进和政府公信力的塑造。

    (二)方面:利冲突明显,法律观念薄弱

    1.代际矛盾突出,利交叉严重

    征收补偿协议看似仅有一份,但一份利的背后则涉及多个家庭的利考量,不员期以来以家庭为单位自行生活,彼此之间的联系较为松散。此前或因祖辈财产的分配,或因居住问题的冲突,或因人生际遇的差别,早已潜伏着多种矛盾和不满。征收工作开始后,当上互相对立、言辞上互相攻击、内容上互相批判,及无效无关内容、涉及其他当事人隐私,在巨大的利分配催化下,多年的利纠缠和积累的矛盾便集中爆发。

    2. 法律意识淡薄,不当行为多发

    因所涉利巨大,此类案件的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为保护自己的利,在庭审中会选择性地与己有利的意见,而对于不利的意见多持否定态度或故意回避法官提出的问题。更有甚者,当事人及诉讼人在庭审中故意不实,企图使用各种虚假误官,对分房、购房情及系争房屋使用情多次隐瞒,企图混淆视听,混过关。而各方当事人庭审中的言辞激烈、互相攻讦、调解工作中的寸土不让,更是征收类案件审理过中的常见现象。此外,此类案件因涉及的利数额巨大,考虑案件处理的结果以及损失和利的固定,明确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审理结前不宜进行装修、转让等行为以防止损失的扩大,但常出现部分当事人为了保证房屋的既得利,仍坚持在审理过中将房屋出卖予三人实现套利,并将此节事实向故意隐瞒。因处分相应的房产可能涉及案外人的利,为明事实和解决问题增加了更大的难风险。

    (三)审理方面:涉案事实时间跨度大,历多

    1. 涉案房屋、建造情复杂兜明难

    征收类案件中公房、私房在处理政缠别,涉及到公房、私房、搭建房利的时候,需要考虑房屋及当事人就征收房屋所作献来确认利的分割标准。近几年,区的旧改基地中有大量的私房遇征收,因为时间,很多被征收房屋多在上世缄代取得,部分房屋可追溯至解放前,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中很难清晰阐述房屋及搭建情。也因为时间跨度,房屋居住状和户变化情在达半个多世的时间内多次发生变化,实际居住、翻建改造、权属变化、出租转租,乃至公房承租人变更、住房调配套配等客观事实复杂多变,且相应的户迁移证明、房屋承租凭证、产权证、翻建批准、住房调配单等这类证明材料,因多数保存在局、档案馆、物业等部门,有些年限较为的资料或因没有留档、或因留档制度的不健全、或因保管不力等已经丢失,客观记录缺乏,无法对事实证明形成支撑。而此类事实的明,对于涉案利的分配又具有较大的影响,不可轻率地予以忽略,均加大了事实明的难度。

    2. 涉案当事人历多致利平难

    大多数案件中均涉及插队落户、上山下乡、支边支内以及知青子女回沪等历,该狼审理案件的难点之一。被征收房涉及本户的三代亲属关系,一代母蛾以上的老年人,而二代子女因当时的政策上山下乡,援边支内而离开了系争房屋,不再实际居住,其三代子女则因读书需求根据回沪政策将户迁入系争房屋,甚至还有解放前“一夫多妻”等特殊身份情的存在,导致相应户的变更、房屋居住使用情的变化,征收利的归属以及案件的处理折射出不同历时期的社会问题和政策变化,伴随着效力认定上的争议和法律适用的盲点,案件的审理和各方当事人利的平更趋于复杂。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则需要更加谨,并权相应政策考量因素,以期在公平处理征收利的前提下有效平当事人的征收利。

    三、涉房屋征收补偿利分割纠纷案件审判举措

    (一)加强自身团队建设,能力

    在案多、案繁、人少灯下,房产审判团队依员,挖掘内部潜力,注重审判经验的总结与传承,优化团队资源配置;以专业法官会议作台,确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定期开会讨论大标的额及疑难复杂案件,年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达40余次,并依托该平台,定期开展最新法律法规的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加强与上级和的业务交流,积极参与、协办相关专业研讨会议;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及时交流相应政策信息,获知旧改动态,做好审判预案。

    (二)优化审理机制,效率

    房产审判团队积极构建案件繁简分流机制:针对事实相对清楚,法律关系相对明晰、烦一明确的相关案件采取快速审结的模式,做到早立案早处理,早开庭早审结,缩短审理周期,提升效率;对于疑难复杂的相关案件则以审理期限为切入点,严罐,严抓审判质效,全面推进案件处理进,严防老案生成。2017年直建序案件36件,简易序转为普通序审理案件226件,普通序结案案件共计262件,占总结案数的42%,简易转普通序类占普通耻比为86.3%;2018年直建序案件60件,简易序转为普通序审理案件137件,普通序结案案件共计197件,占总结案数的28.6%,简易转普通序类占普通耻比为69.5%;2019年直建序案件71件,简易序转为普通序审理案件85件,普通序结案案件共计156件,占总结案数的25.7%,简易转普通序类占普通耻比为54.5%;2020年直建序案件164件,简易序转为普通序审理案件156件,普通序结案案件共计320件,占总结案数的41.1%,简易转普通序类占普通耻比为48.8%。2020年简易序适用案件全部在4个月内结案,进一步判效率,更好发挥了简易序快速高效解决纠纷的功能作用,加速了案件流转和当保障。

    (三)强化庭审保障,维护

    2017年此类案件当事人庭审斗殴而被处罚的案件为1件,2018年该数据为9件,2019年为4件,远超其他房产类案件。对此,均采用了录音的方式,庭审中告知当事人反言及不实的法律后果,并特设“冷静室”以供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平复情绪后继续法庭审理,同时加强法警的庭审执勤工作,及时处理当事人斗殴及情。对于违反法庭律的当事人及诉讼人,及时采取教育、写检讨书、罚款、拘留等各措,以期纠正和惩罚当事人的不当行为。这些措起到了一定的正面效果,惩戒案件数量逐步减少,量归零。

    四、对策与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制度建设,力争从源头化解矛盾

    1.立足制度设计,增强政策的连贯性和可预见性

    房屋征收工作关乎利,要强调制度建设的稳定性、期性和透明性,形成群众对于各制度的合理,保障征收工作循序渐进,强化政府行为的公信力,从根源处减少纠纷和争议。同时,关的其他制度也要注意衔接好,要坚持依政,规相关单位资料证据的保留和保管工作,例如规公房承租人变更制度及房屋搭建审核制度,落实分房、入户、购房的记录工作及资料归档制度,以免出现当事人意图从制度漏洞中寻求征收利扩大的可能性的情,这也能为发生纠纷后事实的调和处理提供基础依据。

    2. 立足诉源治理,加强部门间的互动系

    在顶层制度设计的过中要注意平制度设计涉及的多方主体,平彼此之间的利关系,统一彼此之间的问题处理模式,避免痴相关部门及对于征收利分配的认识不一、认定口径不同给当事人造成的无所适从的情,增强制度建设的一贯性,增强制度的预见性和公信力。

    (二)进一步规征收部门职权行使,做好诉讼应对工作

    1. 树立整体意识,加强征收部门内部管理

    征收工作是一个有机整体,征收协议的签订不是问题的止,而是后续工作的开始。因此,议的签订行为本身,应当分尊重当事人意思,避免无效情形的发生。征收部门分加强征收工作节点的监管和流转,并进态跟踪,建立被征收户内人员送达地址确认制度。这既有利于保障征收工作的公开透明化,又为后续纠纷的解决提供前置保障,有利于提升工作的审判效率,以形成合力,将旧改工作不断推向。

    2.提升业务能力,加强征收人员队建设

    征收部门应当注重加强征收人员队建设。一方面,提升法策业务能力。对于相关政策、法律应组织定期培训和交流,做到、手里有招、工作有效。另一方面,提升群众工作能力。畅通当收中利诉求表达的渠道,引导当事人在源头处分协议,归集分歧,缩小期望差距,做到平民怨、纾民愤、解民忧、乐。

    (三)进一步完善纠纷解决机制,集各方之力推进旧改工作

    1.做好传工作,普及群众法律

    旧改工作的顺利与否,与群众通不通,政策理解不理解紧密联系在一起,而加强政策传和传,是做通工作,解读征收政策的有力途径。一方面,征收单位在叫为时要加强传和政策解读工作。要发挥征收围内的居委会成员、员和干部的辐射与带头作用,找准传切入点;组织他们进行法律法规的学,做好有关政策的传解释,特别是要注意区分好征收部门与处浪的口径区别以免造成群众误解;要重点公开房补偿的依据、政策、标准、操作序,让被征收户消除对房屋征收的顾虑。另一方面,应借助于多种信息平台进行普法传。加强典型房屋征收补偿类案的解读,注意结合群众的结构和生活背景,做到通俗易懂,让被征收群众听得懂、分得清、记得住,分发挥传的积极意义,为可能发生的诉讼序做好相应铺垫工作。

    2. 搭建沟台,展多渠道纠纷解决路径

    政府征收住房,进行旧城区改建,是家庭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好事。讼争当事人之间基本为亲属关系,理应相互体谅、换位思考、沟通协商,实事求是地对待户迁移的历原因和家庭成员实际情,妥善解决征收补偿利的分割事宜,维护家庭和睦。不是纠纷解决的唯一途径,在诉讼之外,强调纠纷的化解决机制。具体来说,对未进入诉讼序的案件,通过征收单位、基层组织等部门协调的方式解决,采取居委会调解、征收组沟通、窗口指导等渠道,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沟解平台,也便于当事人更快捷地解决问题,平息纠纷,自我安置,兼顾发展与,最大限度化解征收中发生的矛盾纠纷,从而更好地实现房屋征收改善的初心。

    3. 发挥专业优势,倡导合力化解社会矛盾

    律师是专业的法律从业者,是当事人的权利捍者,亦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沟通的桥。律师提前介入旧改征收工作,为家庭内部的分歧提供专业的意见分析,也有助于尽早化解矛盾,在源头上减少纠纷的产生和扩大。绝大多数律师秉承专业精神,合理争取当事人合法权,为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的稳定献了自己的力量,但也有极少数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未能恪尽职守,甚至以违法违行为企图获取不正当利。对此,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理与业务指导,引导律师恪守,规则,同时增设相应的违为兜底条款,并配合严肃处理已经的律师违法违行为。

    二〇二一年四月

    附:涉房屋征收补偿利分割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因未确定的安置房屋发生争议时如处理——张某与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案情简介】

    系争房屋房,原告张某户在册。系争房屋被征收并签署征收补偿协议后获得两套安置房屋及部分货币征收款,但两套安置房屋未完成初始不动产登记。原告张某与作为承租人的被告某因对征收补偿利的分割产生争议,故起诉至要求分割相应征收补偿利并取套安置房屋。受理此案后,收补偿协议中包含货币及安置房屋,且涉及的两套产权调换房未完成初始不动产登记,其实际面积等事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不宜进行确权分割,故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案例释解】

    当要求分割安置房屋,其非不动产物权的分割。在安置房屋未确定的情下,当事人将来可能获得的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不宜进行确权和分割,当事人可在安置房屋确定号。

    案例二:已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主体能否再凑利——居某与陈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居某户在外婆的公房处,儿时照顾在系争房屋处居住过,但享受过相应福利分房。后外婆的公房被征收,居某因与户在册的被告,即舅妈陈甲、表妹陈乙就征收补偿利的分配无致,故起诉至要求分得相应征收补偿利。经审理后认定原告居某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但处享受过福利分房,且受配的面积亦足以解决其居住困难,其不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故判决驳浑求。

    【案例释解】

    公房征收案件中,同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除外),且本住房讳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而福利分房属于他处有房的情,故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当事人不应认定为同住征收补偿利。值得注意的是,在裁量该类案件时会分考虑此前当事人依照当时的解困政策享有的福利分房受配的面积是否足以解决居住困难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案例三:户在册但未实际居住的人员能氛利——周某与王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系被告王某母亲,且为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被告王某因结婚将户迁出系争房屋并搬出系争房屋另行居住,后又将户迁入系争房屋处但从未实际居住。原告周某在房屋征收后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因被告户在册且多次阻拦导致无法领取相应征收补偿利,故原告起诉至要求取得全部征收补偿利。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户在旱争房屋,但自户系争房屋后从未实际居住,不合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无权要求分得征收补偿利,故本案中所有的征收补偿利均归原告所有。

    【案例释解】

    户在册但未实际居住的人员(如“外嫁女”)是否能享受公房征收中的征收补偿利,本于同住人的认定问题,应按照同住人标准予以认定。女儿出嫁后户迁出且随夫家居住,则其居住利应当在夫家中予以保障,后仅将户迁入并不当然诀收补偿利的资格。反之,如该“外嫁女”结婚时并未迁走户及搬出居住,或后不仅户迁入系争房屋且在系争房屋处实际居住,如其不存在他处有房的情,仍应保障其应享有的征收补偿利。

    案例四:知青子女能氛利的判断标准——甲等与丙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甲为知青下乡,并与某,后一家三口户均迁回甲母亲的公房处并实际居住过。现甲母亲的公房被征收,甲一家因与户在册的甲弟弟丙一家就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分割无致,故起诉至要求分割征收补偿利。经审理认定,甲、某、乙作为知青或知青亲属回沪后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且在本市他处无房,三人均可以认定为同住人,但因三人后搬出系争房屋另行居住,故每人可得征收补偿利应考减。

    【案例释解】

    知青下乡具有特定历因素,涉知青因素案件,要考虑到。部分知青子女会因度将户迁回系争房屋并实际居住,随后母基于投靠子女的政策亦可能将户迁回系争房屋并居住。公房征收案件中,即使知青子女及知居住困难、家庭矛盾等各种因素导致实际无法居住系争房屋或居住时间较短,亦不应轻易否认其同住人资格,在知青、知青子女满足本市他处无房且户在册的条件时,应认定其为同住人,但具体分割征收补偿利时,则应根据案件实际情进行利平。

    案例五:家庭内部协背景下的性质和效力——甲等与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案情简介】

    同母异的,被征收房屋系两人母亲的私房,两人母亲生前已将该房屋产权赠送给二人,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乙与某系夫妻,生育一子为丙,一女为丁。乙去世后系争房屋被征收,甲作为甲方、某作为乙方在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同日签订家庭协议书一份,约定了征收补偿利的分配方式,甲在甲方处、某及丙在乙方处签字并捺印,丙代丁在乙方处签字。后甲家庭与某家庭对征收补偿利的分配发生争议,遂甲家庭多人作为原告起诉某家庭(包括某、丙及其妻子及儿子、丁)要求分割征收补偿利。经审理认为,由于原告甲家庭及被告某家庭均各自作为一个整体参与本案征收补偿利的分配,其内部不要求分割,故对于征收补偿利的分配主要是分为两部分,即在原告甲一家与被告某一家中进行分配。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秉持,恪守承诺。本案中,家庭协议书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且甲、某及丙三人的签字应认定为代表各自家庭的签字,家庭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及于双方有关家庭成员,故本案收补偿利的分割,应按照家庭协议书确立的分配方案和就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认的金额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案例释解】

    家事纠防附性和家庭伦理性特征,家庭成员之间关于征收补偿利分割事宜所达成协议的性质为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内含家庭成员对家事问题、财产问题等的妥让步。家庭成员对于财产的处分与赠与不同,不宜按撤销权之规定处理,应尊重家庭成员之间的。如果协议仅有部分被安置人签字的,要结合协议签订的背景、协议内容、签字方是否有权等因素综合判断协议是否体被安置人的共同意思表示。

    本文:2020年度,上海市区,110街坊,征收补偿利分割,审判白皮书,旧城区改造,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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