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诉讼律师,民典法案实婚姻法

时间:2022-12-01 12:33:2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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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解读:式行,上海行首例判撤销婚姻案
  • 涉外诉讼如确定管辖
  • “”其实是真
  • 律师解读:式行,上海行首例判撤销婚姻案

    年的到来,我国的民开始正式行了,其中五编“婚姻家庭编”对原婚姻法做了较大的修改,其中一个较为明显的修改点就是: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不再是婚姻无效的情形,而是成为婚姻可撤销的情形之一。

    2021年1 月 4 日,上海行海首例适用民新规撤销婚姻关系案。原告某与被告江某在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在去年6月,某怀孕,双方登记结婚。后江某向妻子坦白身患滋病数年且期服药。虽然最证明某并未被传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让某无法接受。某决定止妊娠并海行起诉要求撤销婚姻。行经审理,并依据刚式实的民,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式行后,

    问题一:本案是依据民的哪条法律规则?

    律师回答到:本案依据的是民1053条的规定,其惊:“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狂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条规定系鎏ǖ摹睹穹ǖ涓鞣直啵ú莅福返增的规定。

    上海行首例判

    问题二:上述民的规则与原有的婚姻法相比,不同之处在哪里?

    律师回应到:原有的婚姻法对于可撤销婚姻,只在11条规定了:“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以向婚姻登记或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讽自由的当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即只有在夫妻一方受到另一方胁迫的情下,受胁迫方才能主张撤销婚姻。而现行民不仅在1052条规定了受胁迫时的婚姻可撤销,而且在德增了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夫妻另一方是可以主张撤销婚姻的,这说明在民的1052条和1053条的规定下,可撤销唤种情形的。

    另一方面,原有的婚姻法10条规定了婚姻无效滴,即: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其中滴“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往往和“重大疾病”存在着重合部分,即在夫妻一方患有某些“重大疾病”的情下,在原有婚姻法10条规定的情下,男女双方所形成的户婚姻,而不是可撤销婚姻。民对此,在稻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这种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而以1053条的“重大疾病下的撤销婚姻”代之。

    撤销婚姻案

    问题三:从上面的分析看,为什么民1053条规定要对原婚姻行修改?

    律师指出:在原有的婚姻法10条规定下,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后还患有重大疾病的,么当夫妻另一方起诉时,法官往往就会陷入到两难境地,即究竟是判决呢还是判决婚姻无效,对此在实践中也一直没有定论,法官往往旧裁,结合相关的证据来作出审理。民1053条的新规定,够使这类案件在今后有一个统一的审理标准,即只要是“重大疾病”并且患病一方没有事先告知对方事实的,么对方就可以主张撤销婚姻。

    上海婚姻诉讼律师,民典法案实婚姻法

    涉外诉讼如确定管辖

    随着我国对外交流日频繁,涉外婚姻也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涉外诉讼也是屡见不。在涉外诉讼中,要确定的是去哪个起诉。

    一、夫妻双方都是中国

    (一)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居住在国外: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管辖;

    (二)双方居住在国外(未定居):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管辖;

    (三)双方居住在国外(已定居):若定居国以离簧婚姻缔结地管辖或国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原住所地管辖。

    二、夫妻一方是中国,另一方是外国

    (一)双方居住在国内: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二)一方居住在国外: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三、夫妻双方都是外国

    (一)双方居住在国内: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二)一方居住在国内: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管辖。

    除此之外,在涉外诉讼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案件中,若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

    2、受理的涉外案件,虽并未管辖权,但涉外案件的被告对的管辖未提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为有管辖权的。

    3、只要我国对于某一涉外案件有管辖权的,不管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在国外起诉,只要另一方当国起诉的,就有权受理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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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系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副、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律师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务领域,至疥。律师在找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律师。


    “”其实是真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为了实现规避房屋限购政策、逃避债务、多得房屋征收利等目的,以“”作为对策。但是,只要是办理了登记,在法律上就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不论双方办理是出于什么目的考虑。所以,从双方身份关系的角度而言,没有什么“”,离了就是离了。

    实争议的往往是“”背后的财产关系问题。在很多情下,让当事人追悔及的是当时“”时没有认真考虑协议于财产分割方案的约定,等到对方拒绝复婚之时才惊觉“上当受骗”。么,能不能以“协议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为由,诉请确认协议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呢?

    最高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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