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12:35:5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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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与包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6日,万某某与包某在婚姻登记协议。王某系包某的母亲。
2005年11月,位于本市青溪路XXX号XX幢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但该房产的购房款和税等,王乙并未实际支付。
2010年5月,万某某海市起诉,要求判令:确认青溪路房屋为万某某和包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包某抗辩,不同意万某某,称青溪路房屋3,000万元的购房款是包某江公司借的,包某与南江公司之间签署过协议,约定3,000万元的购房款属于包某的个人债务。因此,青溪路房屋是包某的个人财产。
一审判决,青溪路房屋渤某和包某共有。
包某不服,。二审认为,万某某与包某4月26日协议中约定“双方声明家庭共同生活对外发生的借款或外债,均属签字个人的借款或外债”。根据在案证据,青溪路房屋的3,000万元购房款应为包某的个人债务。包某自行承担了青溪路房屋的房款与税款,该房屋的相关资金与万某某无涉。因此,青溪路房屋的购买,虽然发生于包某与万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系由包某用其个人财产购买,与万某某无涉。二审改判驳回了万某某。
万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检察诉。上海市鞒龌烀瘢ㄐ校┘郲2016]039号抗诉书,海市高级提出抗诉。上海市高级出(2016)沪民抗3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上海市抗诉认为,首先,青溪路房屋购买于万某某和包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该房屋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因一方偿还债务而改变债务性质及房屋共有性质。
再审认为,青溪路房屋在万某某和包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实际出资人为包某。月,青溪路房屋交房,万某某基于当时与包某的夫妻关系与包某共同享有青溪路房。购房款由包某个人承担还是在股权分割中以夫妻共同债除,均与万某某对青溪路房。本案双方争议的是青溪路房屋的权属,而非购买青溪路房屋的钱款,因此万某某基于当时与包某的夫妻关系而对青溪路房屋享有的物权并不因包某个人承担购房款而改变。故重审二审以包某自行承担了青溪路房屋的房款与税为由,认定青溪路房屋为包某个人财产,与万某某无涉之观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综上,青溪路房屋在万某某和包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万某某和包某的共同财产。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款购买的房屋,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夫妻双方约定,借款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也不影响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质。当然了,如果夫妻双方约定,购买的房屋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购买房屋的出资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则该房应依照约定确认为个人财产,另一方在时不能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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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系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副、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律师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务领域,至疥。律师在找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律师。
法律只保护人们的合法权,而不保护非法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是无效的,其合同利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介绍:
张三与姥,张三不是北京户,四称可以帮张三搞定北京户口,但需要张三交纳户口迁入藩,其中前期先行支付17.5万元,在出准迁证明后支付尾款17.5万元。
张三按照四的要求,分标9月8日、?6日委友黄某代其向四支付了前期用17.5万元。莱鼍摺妒站荨罚孛鳎焊每炖肀本┗Э谇ㄈ敕茫跷濉⒗钏谋V?月1日前协助张三办理完成户口事的全部事宜。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协助张三办理该户克,需退还张三所付的全部款。
之后,张三按照四的要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当张三签订婚前协议书,其中6.1条约定:甲乙双方为有名无实婚姻,此次婚姻只是配合北京户口变更,婚姻存续期间,甲乙双方不得干扰双方生活。7.6条约定:如遇政府相关部门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操作过中无法继续操作完成,王五退还相关用。
后因政策等原因,张三的北京户口无钒办理完成,张三找四邯17.5万用未果,遂将四哼至,要求: 1.请求、四返还张三17.5万元;2.请求、例支付利息损失(以1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价利率计算,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6.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价利率计算,鹬Ц吨潦导矢肚罩梗?.本案诉讼峰、四承担。
四辩称,不认可张三的一求。理由如下:四表示实际收夸人,已经,峨求返还欠款无异议,但是对欠款返还金额有异议。四表示一共收到张三转账17.5万元,但花一部分,只能最多退还14.5万元,但是需要实际收款人把钱给自己才能把钱退还张三。
王五辩称,自己不认识张三,张三也没有把钱直接给自己。
审理:
经审理后认为,五签订的婚前协议书证明双方的结婚目的是为了张三转成北京户口,张三为实际受人。该协议与以结婚共同生活为目的婚姻法基本相悖。五通过虚假结婚办理北京市户口违背了社会公共利。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书无效。
按照合同法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张过黄某向四支付17.5万元应当予以返还。四称,在办理户口过中开支了一部分用,只能返还14.5万元,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四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此过中并未取得任利,故不承担责任。躬求四、王五支付利息损失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共和国合同法五十二条、五十八条、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一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张三17.5万元;
二、驳回原告张三迪请求。
律师:
上海律师龙律师表示,法律只保护人们的合法权,而不保护非法权。有祷些违法甚至犯罪的事情的时候,会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进行相互约,但殊不知这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是无效的,其合同利不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克夫人又折兵的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共和国民
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文案: 凯
编辑:
审核:
1.血亲≠姻亲:离不掉的义务
裁判要旨 民法通则规定:十的未承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活动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定人。本案中,他人避开两未成年原告的母亲,以两未冲提起的因其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并未离掉二原告之母监护人、法定人的法定身份,代未成年人母讼。上海律师
2.通过家庭承式取得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户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上海婚姻律师
最高民一庭意见:
按照村土地承包法15、31条和最高关于审理涉及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5条1款规定,通过家庭承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户;户成员以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除非承包地为林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系通过家庭承式取得的情下,户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正)
3.请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问题
在失踪人期下落不明且已合告死亡法定条件时,配偶基于财产掌控等目的恶意不行使请权,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合奋损害的,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5条规定的请告死亡的二顺序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请告死亡。(晓芳)(指导与参考总37集)
4.请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问题
在失踪人期下落不明且已合告死亡法定条件时,配偶基于财产掌控等目的恶意不行使请权,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合奋损害的,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5条规定的请告死亡的二顺序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请告死亡。(晓芳)(指导与参考总37集)
5. 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部分购房款,分割时应考虑房屋价格的市场因素
对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并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的房改房屋,时判决归一方所有为宜,但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剩余购房款的,应考虑房屋价格的市场因素,对另一方给予合理补偿。(指导与参考总36集)(晓芳)
6.为婚外情调合同支出的用不属于婚姻法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畴
损害赔偿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均是基于配偶一方导致的过错行为,强调的是都侵权行为损害的无过错配偶提供经精神上的救济,为婚外情调合同支出的用不属于婚姻法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畴。(指导与参考总36集)(仑)
7.当事人以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形以外的利告婚姻无效不予支持
当事人以法定无效婚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以外的利告婚姻无效的,应当判决驳回当告婚姻无效,告知其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及法规定的序办理。(载指导与参考总35期)
8.如处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
最高民一庭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履行的,应予支持;在不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也没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9.夫妻后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夫妻虽办理手续,但仍在一起同居,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仍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债务。
10.婚内借款掸力认定
要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
11.非夫妻共同债务由债务人独自承担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承担的债务并非家庭共同使用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后,另一方并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2.遗嘱执行人与继承人可建立关系
向美琼等人诉钓协议纠纷案
裁判
遗嘱执嘱人没有明确其执得报酬的情下,与继承人就执垢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收取遗嘱执行,不属于律三十四条禁止的律师在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情形,应认定协议有效。最高院案例与观点 婚姻篇
13.单远、诉胡秀花、、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
裁判
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4条的规定,本意在于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一般只适用于对夫妻外部债务关系的处理。在处理涉及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纠纷时,不能依据该规定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该规定作出的关于夫妻对外债务纠纷的生效裁判,也不能当然地作为处理夫妻内部财产纠纷的判决依据,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仍负有证明该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有继承权 最高院案例与观点 婚姻篇
14.雪花、洋诉祖业、颖继承纠纷案
裁判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应当征得女方同意。在未能协商一致的情下男方死亡,其后子女出生尽管该子女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仍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男方不给该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合继承法十九条规定,该部份无效。
15.诉格继承权纠纷案
裁判
根据中华共和国村土地承包法十五条的规定,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户,其本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户家庭为单位实行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承式的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根据中华共和国继承法三条的规定,遗产是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承包地的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不能由该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更不能作为该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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