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5:41:17来源:法律常识
文章来源 | 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回顾
段某某(男方)经媒人介绍与蒋某某(女方)订立婚约,蒋某某向段某某收取“彩礼”6万元、见面礼3万元、上车礼1万元。2018年年底,段某某与蒋某某举行婚礼后即开始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经常因琐事争吵,蒋某某遂回娘家生活,结束同居。其间经媒人协商未果,双方解除婚约。从举行仪式开始同居到婚约关系解除,两人共同生活时间约半年。解除婚约后,段某某诉求蒋某某退还彩礼。
经当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段某某向蒋某某支付的彩礼6万元、见面礼3万元、上车礼1万元,均是出于与蒋某某缔结婚姻之目的,按照当地习俗给付的“彩礼”。因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婚约关系终止后,蒋某某应当适当退还段某某彩礼款。考虑全案情况,蒋某某退还段某某彩礼4万元。
(案例来源于网络)
彩礼是我国许多地方常见的婚俗习惯,
寓意美好婚姻,
同时为新家庭的建立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
但由此产生的争议也不在不少。
那么这些钱财到底能不能返还,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存在这样子的疑虑,已经给出去的彩礼到底能否要回,接下来,延小检会将彩礼的退还情况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比如:
收受彩礼后因故未能结婚的;
或仅有结婚仪式而未去婚姻登记机关正式登记的;
或虽有登记结婚但确未正式共同生活的现象时有发生。
彩礼的形式也较为复杂,有直接称之为彩礼的,有称之为改口费、见面礼、上车礼的。
相关法条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实际生活中有时会出现接受彩礼方以其他名义向给付彩礼方索取“改口费”“见面礼”“上车礼”等。这些费用仍然可能是出于缔结婚约目的,属于当地风俗习惯的“彩礼”。对于这些费用需要仔细辨别,确属“彩礼”范畴的,计算在应退还彩礼基数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在我国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彩礼便可返还。这些情形下的退还彩礼于法于礼皆有依据。
温馨提示
如果收了彩礼,男女双方结婚,彩礼就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男方不得在有下面几种行为下索要回彩礼:
1、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
2、两个人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同居生活且生活两年以上的;
3、两个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然未同居生活2年以上,但是已经生育孩子的。
随着观念的改善,彩礼呢不再成为结婚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