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婚姻家庭罪名有哪些,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重婚

时间:2022-10-28 16:32:10来源:法律常识

《民法典》第1079 条规定,存在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由此可见“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均系我国法定离婚的情形,那么“重婚”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该如何界定?

重婚

重婚是指当事人在未解除前一个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则是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都是重婚罪处罚的范围,均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且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以重婚不仅系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涉嫌重婚的过错方还需向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实践中,法律上的重婚比较容易界定,但事实上的重婚与同居则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

同居

虽然法律意义上的“同居”至今都没有确切的概念解释,但基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划分。从同居双方的性别看,分为同性同居和异性同居;从同居双方的婚姻状况看,可分为“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从对外公示的关系看,又可以分为“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和“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同居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从符合《民法典》基本原则的同时尊重个人自由出发,我国法律对这三种情形的同居关系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当事人需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

未婚同居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未婚同居”一般认定为与异性同居,比如男女双方在恋爱中实施的同居试婚行为,一些丧偶的老年人为避免财产纠纷,顾及儿女以及舆论压力等,选择不以结婚为目的进行同居生活行为等,统称为无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此类同居行为并未违反一夫一妻制,因此并非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长期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在一起,既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不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社会上没有配偶即男女之间俗称男女关系的同居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破坏了我国婚姻的基本制度。虽然法律上对居住期限尚无明确界定,但只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且导致原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且以夫妻名义相称

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间也存在差别,判断的标准即是否以夫妻名义相称。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既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则仅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禁止的行为,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但不构成重婚罪,不属于《刑法》应予处罚的范围。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以夫妻名义相称,则会构成事实上的重婚。

综上所述,事实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相同之处在于,已婚者都与他人持续稳定共同生活,不同之处在于事实重婚除了与他人同居以外,还“以夫妻名义相称”。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均属于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重婚比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性质更为严重,不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还破坏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属于犯罪行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重婚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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