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婚姻家庭继承是指什么,从行为推定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意思是什么

时间:2022-10-30 16:29:05来源:法律常识

概要:

除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直接表示接受遗赠外,受遗赠人也可以通过其它的动作间接地表示,只要能够明确体现他接受遗赠的意思,比如受遗赠人持有遗嘱或产权证书,又比如受遗赠人参与了自然人立遗嘱的过程。可以根据这些行为推定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意思。

正文

遗赠是自然人处理自己遗产的方式之一。处理自己遗产的方式包括遗嘱继承和遗赠。自然人生前未对自己的遗产作预定处理的,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处理。

遗赠是自然人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组织,包括国家和集体。

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特殊情况下丧偶儿媳或女婿。自然人立遗嘱将个人财产留给这些之外的人的,属于法律上的遗赠。

然而,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孙辈后代並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规定,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必须作出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常常有祖辈有意将财产留给孙辈,但孙辈未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从而引发继承纠纷的。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

一、表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产生得到或得不到遗产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受遗赠人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意接受的,获得对遗赠财产的所有权,放弃的,则丧失受遗赠的权利。

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或者是默示的。

(1)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行为的明示与默示

明示行为,是行为人将自己的意思“直接的”表达出来。比如,在遗赠中,受遗赠人直接说明“我接受遗赠”。明示的行为包括口头和书面形式。但是,不是说口头或书面表达的就一定是明示。比如,当别人赠送财物时,受赠人口头假意客气“不要、不要”,但手却接过了别人的礼物。这时候的口头说的话就不是明示行为,反而是手接过礼物这个动作才是一个明示行为。

默示行为是“明示”行为的对称。指当事人的真正意思并不是以直接的形式表达出来,而仅从其行为间接的推定而得知。即可从其行为中用逻辑推理和实际生活的习惯原则来推知的意思表示。例如,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后并不搬迁,继续交付租金,即属默示继续维持租赁关系。除法律规定某项意思表示必须用明示表示外,默示与明示有同等的效力。

默示包括作为(积极行为)和不作为(消极行为)两种。不作为的默示即沉默,是指当事人不采取任何行为,而是通过消极的无所动作来表达意思。如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如不同意,请予回答,不然视为同意”。

作为的默示不同于沉默。作为的默示是积极行为,应有一定的举动;沉默则是一种不作为状态,是消极行为,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通常不能作为意思表示的方法。

(3)默示的效力

作为的默示是一种积极的意思表示方式,其主张权利或接受义务的意思表示明确,可以直接根据其行为确定其意思。

不作为的默示则不同,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视为意思表示。

二、作为的默示可以代表对遗赠的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规定, “受遗赠人应当…,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从前面分析我们知道,表示的方式既包括言辞(口头或书面),也包括其它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里的“表示”是否包括默示?是否包括作为的默示或不作为的默示?


1.“明确的”还是“明示的”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认为, “接受或放弃遗赠,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所谓明确的意思表示,即该表示行为必须能够确认为有接受或放弃遗赠的意思表示。表示的形式,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其他形式,可以直接,也可以间接,但要满足能够确认接受或放弃遗赠的程度。如受遗赠人虽未以书面或口头表示接受,但其特定行为能够反映其接受遗赠,也应认定为接受继承,不能简单以未作出书面表示等即否认其接受遗赠的权利。”

而黄薇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释义》则认为 “接受遗赠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

那么,到底应该是“明确的”还是“明示的”意思表示?哪个更合理。

在进一步解释什么是“明示”的意思时,黄薇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释义》继续写道:“自然人以遗嘱方式作出遗赠虽然是单方行为,但从法律的本质上而言,遗赠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应当视为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遗赠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遗赠人需要接受方可,这就需要双方意思达成一致方能成立,遗赠人不得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另一方。因此,如果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任何意思表示,赠与的合意难以形成,法律不宜强迫当事人达成合意,故不宜规定受遗赠人不作出接受表示即视为接受。同时,考虑到接受遗赠属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宜对当事人要求过高,在形式上法律不宜作硬性规定,只要受遗赠人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不必非得以书面方式作出。”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的解释更为合理。看文字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释义》所说的“明示”表达的其实也是“明确的”意思,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释义》也认为只要形成赠与合意的任何意思表示即可,不必非得以书面方式作出。


2.将作为的默示当成接受遗赠的“明确”意思表示方式之一

意思表示方式无非是将内心意思外化为客观可观察的行为,而行为可以包括口头言辞、书面言辞,以及其它动作,比如点头表示接受,握手表示达成协议。法条的重点应在于受遗赠人的意思是否能够“明确”,而不应是“直接”的表达。

受遗赠人虽然没有直接地说或写明接受遗赠,但在某些情况下仍可以从其行为推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比如受遗赠人在知道立遗嘱人有意分配遗产给他的情况下,为达成立遗嘱人的愿望,受委托代为操办某些事务,比如联系律师、遗嘱见证人,陪同立遗嘱人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又比如,接受立遗嘱人交付的遗嘱或相应的产权证书或其它权利凭证。这些都可以确定无意地表明受遗赠人接受了遗赠,不应苛求另行作出“明示”的接受表示。


三、不作为的默示不能作为对遗赠的接受方式


受遗赠人在知晓遗赠的情况下而未作明确的反对,是否视为接受?笔者认为,如果受遗赠人纯粹的不作为,并且不存在其它可资作法律推定的积极行为,那么这种情况下,不作为的默示不能作为对遗赠的接受方式。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已规定,“受遗赠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如果这时候还推定其接受了遗赠,则就直接地违反了条文的规定。


以上仅代表作者个人的学术观点,不代表所有关于此主题的判决结果与此观点完全吻合。读者请注意各自地区的司法实践,并注意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本文完成于2022年10月22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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