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02:00:05来源:法律常识
父母逃避抚养唐氏女儿,法院判不准离婚
直击案件:
李某(男)与刘某(女)于2015年12月登记结婚,均系再婚;2018年4月生一女,被确诊为唐氏综合症。后双方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隔阂。2019年8月,李某起诉要求离婚,女儿由对方直接抚养,抚养费由法院依法判决,还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折款30万元。刘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抚养女儿,认为自己无经济收入和住房,且患有抑郁症、焦虑症,不适合抚养孩子,同意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案件审理: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法院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正常情况下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离婚请求应予以支持,但本案中,双方不足两岁的女儿被确诊为唐氏综合症,父母并不是想尽一切办法予以救治,而是互相推诿,视其为累赘,一心只想多分财产,这种行为有违社会公德、不应予以提倡。在此情况下,如果仍然判决双方离婚,无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其健康成长,亦可能引发变更抚养关系、抚养费等一系列诉讼案件,故判决不准离婚。
法律依据: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
《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虽然《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但对于子女抚养、教育等问题未能协商一致、互相推卸抚养责任的,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院可以裁量不予离婚。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虽然结婚自愿、离婚自由,但不可通过离婚逃避承担抚养责任,法院考量婚姻存续的必要性时应遵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