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6:05:52来源:法律常识
法律和婚外性行为的关系。关于出轨的处理方法,一直以来都是有着非常激烈的争论的,就是到底要不要在法律上进行约束,我记得在2001年修改婚姻法吗?就是因为当时这个婚外恋出轨的现象大量增加,就有一些人就在修改婚姻法的时候,主张要恢复通奸法,实际上就是他的条文是什么?
有一个专家稿,他就主张加一条,就是说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如果一方违背了忠诚义务,另一方有权诉诸司法解决,他这个司法解决是什么意思呢?说白了就是让警察来抓奸,这个提议呢,当时引起很大的争议,当时我记得人大法工委,跟社会学界征求意见,全都表达了就是绝对不能够恢复通奸法,这种想法是非常不妥当的,有三点理由。
首先就是40%左右的婚外性行为比例,这么多人,你要是弄到让警察来介入的话,那这个警力是明显的不够,你要是确立了这样的法律,实际上又执行不了,或者只是惩罚到那些少数特别笨的人,让这个比较机灵的逍遥法外,那么这个就会极大的伤害法律的严肃性。
第二个原因,就是对于这个婚外性行为,其实可以有两种立法态度的,一种呢是尽可能的让当事人有一个好的结果,比如说很多西方国家设立了家庭伴侣关系法,这种做法它是保护那些非婚同居的人,如果一旦就是想终止,就可以立即终止,另一种立法态度,就是从道德的角度,要对人性进行审判,主要的目的就是严厉的惩吠打击出轨的一方,通奸法它实际上就是一个非常非常落后的东西。
像这个伊朗,还有那种石刑,石头刑就是把那些通奸的妇女放在街角,让过路的人拿石头把他打死什么的,这个事大概前几年就出现过这一次吧,这个案例,然后全世界的这个女权主义全都拼命的去抗议哈,因为这些东西是野蛮时代的产物,我觉得道德审判的角度是很不可取的,因为这个道德,情绪,这些事情是很能蛊惑人心的,很可能让情况失控,最后变成一种非理性的事件。
第三点考虑就是用国家权力来规范私人生活真的合适吗?福柯说过,性是没有任何一种权利能够忽视的资源。如果人们把处置婚外性关系的权利交给国家,无疑是缩小了我们每一个人的自由生活的空间。有一位经济学家,他是得过诺贝尔奖的,他的名字叫Gary becker,他曾经有过这样一个说法,就是说婚姻的契约是可以个性化的,每一对伴侣都可以根据他们自己对婚姻中什么是最重要的理解来规定他们之间的承诺。
所以说婚姻中的承诺不应该是特别死板的,我希望所有的人都争取做那60%的人,保持精神和肉体的双忠诚,但是在维系婚姻的过程中,不要这个一味的特别紧张的去想,就是你们要过一辈子,所以千万得看好了另一个人,其实可以去考虑一下,你们两个人最根本的承诺,最根本的连接是什么,如果是生活上的相互扶持,你们就多互相照顾,如果是浪漫的感觉,你们就想办法制造新鲜感,要是这个根本的需要满足了,忠诚应该是会更容易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