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6:49:23来源:法律常识
记者|赵春艳
编辑|徐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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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发展,以“按揭”“分期付款”“花呗”等形式购买自己暂时无力全款支付的房屋、车辆乃至奢侈品已经屡见不鲜,但是,订立婚约时约定的彩礼也能“分期付款”吗?近日,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法院双泉法庭便受理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案件。
据了解,三四年前,原告小伙经人介绍与被告姑娘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两家人在媒人的协调下很快见面达成婚约,但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在随后的相处过程中,两人常因购房等琐事发生矛盾,最终未能走到一起。2019年初,小伙以婚约财产纠纷将姑娘及其父亲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退还彩礼5万元、三金首饰等共计8万余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虽然双方就无法结婚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关于彩礼的数额却各执一词。被告坚持认为在订婚时,原告仅支付了彩礼6600元及一份“千里挑一”,而原告则认为订婚时给付了6600元和1001元没错,但双方约定的彩礼是5万元,由于原告家条件较差,所以剩余彩礼是在订婚后陆续给付,现在5万元已经全部给付了被告,被告则又反驳称在订婚后的相处过程中,原告是给过钱不假,但该钱是双方恋爱时的必要支出,而非彩礼。
由于双方意见差距较大,承办人决定在开庭查明事实的基础之上,再于庭后进行调解。庭审中,男、女方的媒人均出庭作证,两人均表示在订婚宴上,双方是有彩礼总额5万元,先给6600元,其余在婚前陆续支付的约定。原告也提供了其通过银行卡、微信等向被告转账的记录。庭审结束后,承办人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首先将男方的全部转账记录进行统计,随后再将其中数额为“1314”“521”等具有典型示爱、赠与性质的款项剔除,最终,在明晰数额的基础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彩礼3.6万元并履行,案件得到圆满处理。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颖告诉记者,彩礼又称财礼、聘礼、聘财,是在缔结婚姻时男方家向女方家赠送的聘金、礼金。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有时会把彩礼与婚前赠与混淆起来,但是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彩礼的含义有着严格的限制,并非任何的赠与都可称之为彩礼。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中对彩礼的规定,“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一般会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
赵颖说,在现实情况中有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如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的赠与;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的赠与;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赵颖说,本案中,“1314”“521”的钱款转账有明显的示爱意思,不能算作彩礼,只能认定为未婚赠与。所以法院判定不予返还是可以的。原标题:婚前示爱转账属赠与 索要不能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