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8:43:56来源:法律常识
洛阳离婚律师|洛阳离婚律师|洛阳律师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1998年,杨先生和孙女士相识同居,后登记结婚。杨先生脾气暴躁,不务正业,长期酗酒,经常对孙女士拳打脚踢。
2014年1月27日,杨先生对孙女士实施家暴,朋友看不下去报警处理,孙女士委曲求全,一次次原谅杨先生,但杨先生变本加厉。
2015年4月,孙女士起诉至洛龙区人民法院,9月15日,法院依法驳回孙女士诉求,孙女士半年后,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离婚。
二、法院裁判
2017年9月13日,法院判决杨先生与孙女士准予离婚。
三、律师点评
洛阳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一方起诉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本案中,杨先生经常无故对孙女士实施家庭暴力,且孙女士是第二次起诉,分居超过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律师提示:有很多女士因为长期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形成恐惧心理,担心离婚后遭到丈夫的报复,其实大可不必担心,只要你们夫妻关系经法院判决生效,前夫再向你实施的就不再是家庭暴力而是故意伤害,因为法律你们已经是陌生人,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轻伤以上,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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