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20:01:27来源:法律常识
□张宇琪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于某(女)与谷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18年9月21日生育一女小于,双方于2020年12月25日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女儿小于由母亲于某抚养,父亲谷某自2021年1月起,于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2500元,直至小于年满22周岁为止。双方还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于的单次教育费用在1000元以上,或月累计教育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则该费用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该教育费包括但不限于公立学校学费、私立学校学费、课外辅导费、课外培训费、出国留学等所有费用。离婚协议签订之后,谷某仅按照每月2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2022年8月,未支付其他费用,小于就产生的教育费9300元起诉到法院。开庭前,被告谷某提起反诉要求仅按照每月2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该2500元包含所有费用。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1.谷某是否需要额外支付原告小于参加课外辅导班而产生的教育费9300元;2.谷某反诉要求变更抚养费标准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
争议焦点1,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且协议与判决的抚养费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本案中双方在离婚时就小于的抚养问题达成了协议,约定女儿的教育费与抚养费分开计算,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为有效协议,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谷某应当支付原告小于主张的教育费9300元。
争议焦点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认定要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谷某抗辩并反诉称其现无固定工作,无稳定的经济来源、生活困难,且患有抑郁症并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小于提交的学校保育教育费和伙食费发票,及被告谷某的负担能力,每月2500元的抚养费标准能够保证小于的正常生活及成长。虽然双方在协议中对于教育费另有约定,但该数额也应当按照必要、合理和适度的原则确定,且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自2021年推行“双减”政策,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考虑到原告小于在成长过程中会产生其他兴趣爱好,法院酌定调整原告每年30000元以内的教育费用,由被告谷某负担一半,超出部分无需负担,但原告小于可在必要时提出合理要求。
抚养费制度设置初衷,是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对于父母离异后子女生活、学习、基础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即使父母离婚,双方仍然应当继续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同时双方在离婚时应当慎重考虑确定抚养费的金额,既要确保其能够覆盖子女的学习生活,也要谨慎考虑自身的给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