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20:53:39来源:法律常识
王某男,经朋友介绍认识刘某女,双方经过3个月的接触,领了结婚证,没有办理结婚庆典仪式。
在没有确定结婚庆典日之前的一天晚上,王某提出要与刘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刘某的拒绝。之后,双方从未商讨过结婚庆典事宜,也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财物也没有混同在一起。
自领结婚证之后不到2个月的时间,刘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驳回刘某离婚之诉。
离婚不成,在回来的路上,王某强行将刘某拉上自己的车上,带至暂住处,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之后,刘某报警,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被刑事拘留,经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
6个月后,刘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王某与刘某在有结婚证的情况下,王某违背刘某的意志,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仍然构成强奸罪,法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考虑。
1、从结婚的目的看,双方结婚是否受到胁迫,是否具有感情基础,是否具有缔造结婚姻的真实意愿等方面考量。
2、从婚姻登记后状况来看,婚后是否共同生活过,财产是否混同在一起,是否相互承担权利义务;
3、从婚后感情及女方态度看,婚后是否有感情,女方是否提出过离婚。
如果男方仅凭结婚证书,只有登记的表面形式,但缺乏婚姻成立的实质内容,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此时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此时,男方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可认定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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