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21:21:5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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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处于蒙古人统治时期时,社会稳定、思想多元,游牧文化和中原的农耕文化开始相互碰撞、交流,各种婚姻习俗在这个时候开始流行。
普通百姓对于结婚这个大事更是颇为重视,在这个节日中也发生了很多有趣味的事情。
此外,古人曾说过:“之子于归,宜其室家”,这也是他们对新郎、新娘最好的祝愿与最好的期盼。
当时元朝在结婚之前有个“议婚”环节,主要是为了让男方家族展示想要和女方结婚的诚意,表现男方的家庭素养等等。
在这样的议婚的环境下,也凸显了当时元代文化的多样性与包容性,也是元代民间婚姻制度的体现之一。
由于当时元朝是一个少数民族掌权的时代,在元朝,凡是那些确立婚姻关系的男女必须要立下书面的协议,也就是古人所说的“婚书”。
还要写明商议结婚的聘礼、钱财等等,在婚礼上必须要有主婚人和家中重要长辈出席。
此外,主持人和媒人也需要签字画押,以此来作为这个婚姻的重要依据。
一旦确立了婚姻关系之后,这个婚姻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婚姻双方不可以随意的进行变更、女子也不可以随意的转嫁。
此外元朝政府还会按照官员的品级,以及男方家庭的等级订立婚礼的聘礼和宴会的标准。
但是元朝的婚姻生育制度法律也是比较人性的,如果双方确实因为性格不合或者长期发生矛盾,也是可以离婚的。
当时元朝离婚的主要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男方主动提出的,也就是女方被动的接受离婚,就是当时元朝民间所说的“休妻”制度。
另一种离婚的形式是,夫妻双方作为诉讼双方“对簿公堂”,然后由司法部门实施最终判决离婚的,也就是我们法律中所说的“断离”、“听离”。
由此可见,当时的元朝对于婚姻制度是有着明文的法律规定的,并且严格的保护婚姻秩序,确保社会中的大部分家庭的婚姻能够正常进行。
此外,元代社会对于男子娶妻的数量是没有限制的,有多少财产就可以娶多少妻子.当然从今天的历史记载中再看这个传言是有点夸张的。
其实元朝的婚姻制度相对于其他朝代而言,缺少对女性的保护,嫁入男方家庭后女子的个人财产与家庭的继承权没有最终的关系。
这也使得女子的丈夫一旦离世或者休了她们,这些女子的基本生活将得不到保障。
说到这你也许会觉得古代女子地位低下,古代男子拥有三妻四妾是很正常的社会现象。
但是哪怕是在文化制度最开放的唐朝,规定了一个亲王也只能娶12个妻妾。
到了元朝统治者更是直接规定每个家庭中的男子只能迎娶一个女子,作为妻子,元朝的婚姻法律制度中更是明文规定了老百姓不能娶妾。
当然如果你在元朝看到一个男子有妾室,就证明他可能都40多岁了,但还是没有子嗣,只是想要通过娶妾的方式来为自己的家族繁衍后代、言传香火。
并且当时的妾就是买来的,妾的地位与待遇也不能和正妻相比。妾的生活是没有任何保障的,并且可以任意的处置,进行随意的变卖交易。
当时妾生下的孩子还会统一归属到正妻的名下,自己的孩子还会管“正妻”叫娘。
由此可见,其实古代的重男轻女思想还是比较严重的,因此社会中女生的数量也比较少。
所以说当时能娶到妻子的男生也是十分有利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当时民间婚姻制度的发展。
早在元朝之前,古代人民都认为妾就是的生育的工具而已。
而结婚在他们看来并不代表情意相投的两人因为互相喜欢而在一起,结婚在他们看来就只是延续家族香火、传承家族产业的一个途径罢了!
所以很多人认为结婚生孩子就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事件,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作为社会中的普通男女所必须实行的。
但是如果我们跳出个人的眼光的局限性,从世界的角度来看待结婚、传宗接代、生育等问题就不是这么的简单了。
因为古代的医疗科技水平都不发达,导致社会人均平均寿命都很短,人们一般活到30、40岁就已经算不错的了,因此人口很难发展起来。
此外,古代封建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也不高,还会经常的发生战争,而打仗征兵这些都需要依靠年轻力壮的劳动力,所以生孩子就成了当时扩充人口数量的重要手段之一。
当时古代有一些朝代为了鼓励生育,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强行让一些本来就互相不喜欢的男女结婚。
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早婚的规定,比如一个男子到30岁还不娶妻子,那他的父母也是有罪的。
越国当时对于孕妇生孩子还附带了国家保障,尤其是那些生育了两个孩子,政府会免费的为他们安排人照顾孕妇,及孕后孩子的生活起居,也就是我们如今社会所熟知的“保姆”。
由此可以看出其实从春秋战国时期,朝廷对婚姻中的生育制度就比较看重了。
而如今看到元朝的婚姻中的生育制度,大家可能都认为当时元朝内部的婚姻、生育状况是十分让人寒心的。
其实在我国历史中,随着朝代和部落的建立,各个领袖的欲望都逐渐增大,不断地开始向外进行扩张。
于是因为领土扩张的问题,各个国家之间更是常年发生战争。
而战争中最受苦的便是黎民百姓,一些统治者为了谋取短时间的和平,便会利用“公主和亲”的政策来达到和平的目的。
但是在我国历史上,远嫁边疆的公主非但没有因为个人身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疼爱,反而过着水深火热的日子。
由于边疆的生活的条件比较艰苦,刚到边疆的公主能身体不能立即适应边疆的生存环境,所以在结婚内的一两年内公主们并不会孕育子嗣。
但当时的蒙古民族却十分重视和崇拜生育的传统,他们对生育还会采取了保护、优待、鼓励的政策,元代对于怀孕妇女还采取了特殊的法律保护和照顾。
元代的刑法中就曾经规定过,如果因为斗殴导致妇女堕胎的会仗则七十七下。
当今的官员如果因为殴打妻子,最终导致妻子堕胎的,当地政府得之后会解除他们的官职,并且上报朝廷降低他们的官员等级,最后将这类官员流放到边远地区。
甚至当时如果孕妇在怀孕期间犯罪了还可以推迟对她们判决,让她们安心待产。由此可见当时元朝对婚姻中的生育制度是十分重视的。
所以可想而知,如果远嫁到蒙古的公主不能为其生育子嗣,她们会遭受到怎样非人的待遇呢?
可是即便是这样,即便是知道自己王朝的公主在这里遭受苦难,很多朝代还是会选择把自己心爱的公主嫁到这些偏远地方,以此来求得一时的和平。
而和亲的公主嫁到蒙古之后,因为路途遥远、途中颠簸、公主的身体状况也每况愈下。
并且嫁到边疆的公主们也永远都不得返回故土,在异国他乡过着孤苦无依的日子,所以每个朝代的公主其实都不愿意嫁到蒙古这些偏远的地方去。
但是将公主嫁到边疆就可以谋取一时的和平,为了稳住匈奴人进攻中原的想法,很多国家都会选择将公主嫁到边疆。
究其根源,元朝最终还是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民间的婚姻行为和婚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原来的婚姻法律制度也在延续前朝的基础上做了调整和变化。
元朝也确立了封建家长和男方家庭的主导地位,还革除了一些民族和地方性的婚俗,确立了汉族婚礼制度的主体地位,促进了民族的大融合。
并且元朝法律中还有一些关于离婚和改嫁的条款,有利于保护当时妇女的权益,为当时的妇女在离婚之后的生活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有解放妇女的成分,体现了当时蒙古族独特的婚姻伦理观。
对于生育,元朝在法律制度上对妇女实行保护和优待,没有民族、地区、社会的区别。
总之,元朝法律中民间婚姻生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体现了当时元朝鲜明的时代特色和民族特色,也有利于当时国家的统一和发展,对民族的大融合也起到了积极性的作用。
参考文献
《元代社会婚姻形态》
《元代妇女生活史》
《通制条格》
《至元婚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