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保护所(婚姻法保护什么)

时间:2023-04-11 21:57:44来源:法律常识

婚姻法律保护所(婚姻法保护什么)

同居关系: 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法律没有规定同居关系的合法性,但不能反向推出同居关系就是非法的绪论。法律我们国家的立法对于同居的问题,始终是采取一种回避的态度,法律所保护的是经过登记的婚姻关系,一般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一般来说主要有三种类型,(1)非婚同居:法律不加午涉、仅受道德约束。(2)婚外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包二奶) ,这是变相的一夫多妻制,为婚姻制度所禁止,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和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3)婚姻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后,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共同生活期间转化为同居关系。

根据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本人因同居期间对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之前承认事实婚,受法律保护——承认夫妻关系——享有夫妻间权利和义务——有权彼此继承遗产。1994年2月1日之后不承认事实婚,全部转化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承认夫妻关系——不享有夫妻间权利和义务——无继承遗产之身份——需要补办结婚登记。

在同居关系中,很容易导致重婚罪,一般来说,法律婚 法律婚,或者法律婚 事实婚,会构成重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关于重婚罪的问题:民法领域不承认事实婚,刑法领域承认事实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烟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烟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根据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一)》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对非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适用分别财产制。非婚同居的共同财产仅包括“共同劳动所得、共同出资和为共同生活需要购置的财产,除此以外,同居者的个人劳动所得、受赠所得、投资所得及其非因共同生活需要所购置的个人财产,均应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同居共同财产。但这种同居共同财产应仅以维持同居关系日常生活所需的基本物质保障为限。同时根据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子女等情况并结合照顾妇女、儿童、无过 错方利益的原则,视证据和法官自由裁量权而定。

婚外同居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重婚。(一)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法律后果):1、第一次起诉离婚,调解不成,是直接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2、离婚时,是无过错方“非财产性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发生事由。(二) 重婚 (法律后果):1、第一次起诉离婚,调解不成,是直接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2、离婚时,是无过错方“非财产性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发生事由。3、重婚会导致婚姻无效。

案例1:甲男和乙女2018年确立恋爱关系以后,二人开始租房同居生活,2020年2月,男方全款出资购买了一套私产房,并登记在男方名下,2022年下半年,因矛盾积压无法调和决定分手,但女方认为同居期间所购房屋应该平均分割产出纠纷诉诸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该房屋现值200万,故请求男方支付女方房屋补偿100万元。

分析:乙女的要求不合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甲男和乙女属于同居关系,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非婚同居的共同财产仅包括“共同劳动所得、共同出资和为共同生活需要购置的财产,除此以外,同居者的个人劳动所得、受赠所得、投资所得及其非因共同生活需要所购置的个人财产,均应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同居共同财产。甲男购买的房屋未体现甲男和乙女共同劳动所得、共同出资和共同生活等因素,因此属于甲男的个人财产。

案例2:甲男和乙女2018年确立恋爱关系以后,二人开始租房同居生活,2022年下半年,因矛盾积压无法调和决定分手,女方认为自己陪了甲男四年,要求甲男支付分手费20万元,封口费20万,甲男支付了上述费用后,感觉自己被骗了,要求乙女返回。

分析:甲男的要求得不到法院支持,债有两种形式,法律之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问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和实现,受法律的保护和调整。自然之债,指债务现实存在,但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也就是不可强制执行的债务 (即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在自然之债中,主要又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履行道德之义务的给付: 如没有赡养义务的亲属间的给付,比如养子女对生父母之间的赡养、嫁资、朋友间的帮助、好人好事的回报等等,(2)不法原因之给付,(3)已过诉讼时效之给付,(4)不受法律之保护的债务给付: 赌博、游戏打赌形成的给付,在本案例中,甲男对乙女的的分手费、封口费经济补偿,应属于不法原因的给付,对于自然债务的处理,没有履行的,不能要求履行,已经履行的,不能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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