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22:08: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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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给付的彩礼,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由于各地方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等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但普遍看来,相对于当地人们的生活水平而言,给付的数额往往很大。有的当事人为了能满足这一要求,不得不全家举债,负担较重。在现代,彩礼依然在婚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这种彩礼在婚前给付后,如果双方最终未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多会要求返还。如果双方离婚的,也发生彩礼问题要求返还的情形。
审判实践中解决彩礼的问题比较棘手,除了缺少法律明确规定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其与许多相关行为及现象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
(一)彩礼与婚约的关系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者定婚。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产生未婚夫妻身份。婚约在历史上大致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一是早期的古代婚约,二是近现代婚约。早期古代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无婚约即无婚姻”。订立婚约的主体多为双方的尊亲属,即所谓的“父母之命”。此婚约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任意违约,也不得任意解除。发展到近现代的婚约,与前一种已经有所不同。它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多数由当事人本人订立,通常没有什么法律约束力,全凭双方自觉履行,在解除时也不需要过多理由,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是违约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严格意义上讲,婚约问题与彩礼问题并不一致,两者有一定的联系,但各有各的情况。从我国目前的立法规定及审判实践中的认识来看,彩礼问题与婚约之间无必然联系,订立婚约不一定都要给付彩礼,彩礼问题与婚约的关系也并不如影相随。有时候双方订立婚约,并基于婚约而给付彩礼;有时双方之间并无婚约,也会发生给付彩礼的现象。因此,分析问题时不能把这两种情况相混淆。
(二)关于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的关系问题
我们在此提到的彩礼问题,是一种民间习俗,是一种当地习惯做法。这种习俗或习惯虽然不值得提倡,但尚未被法律明文禁止。因此,彩礼问题不具有违法性。纠纷发生后,人民法院要依法进行审理,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予以保护。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包办买卖婚姻则不同,它们是一种违法行为,被《婚姻法》和《民法典》所明文禁止。一旦被发现或者被查证属实,有过错一方的当事人,其权益将得不到保障。《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由此可见,包办、买卖婚姻及借婚姻索取财物等行为都明确被法律所禁止。如果有这些情形的,为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严加处理。实践中,彩礼问题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并非泾渭分明,可能存在混淆,彩礼问题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及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有时会交织在一起。彩礼有时候会成为包办、买卖婚姻或者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一种表现形式。这时,所谓的“彩礼”已经不再是一种民间风俗,而是属于触犯了法律规定,依法要被禁止的行为。借婚姻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返还。包办、买卖婚姻的现象,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比较严重。经过严厉打击、不断进行法制宣传,现在已经很少发生。而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行为,还时有发生,影响着婚姻自由原则的彻底贯彻、实施,必须采取措施,坚决杜绝。不过,现实生活中,有时候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举证非常困难,当事人往往无法证明到底是索取财物还是对方主动赠与。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公布的《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1989年公布的《同居案件若干意见》第10条中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虽然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在本次清理中均予以废止,不能再直接引用,但相关的精神不违背《民法典》的规定,是可以参考的。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身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者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以不支持为宜,以便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也符合社会生活实际。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应作一体处理,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对方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为宜。
二、关于彩礼返还的范围
确定彩礼返还时,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或者是否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双方没有共同生活,但是可能已经为筹办婚礼购买了生活用品或支付了其他费用,对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彩礼双方可能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消耗。故在处理方式上应当灵活把握,真正体现公平原则。
三、其他特殊情形的考虑
彩礼虽未被法律明确认可,但其仍具有强大的社会生活惯性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因彩礼问题产生的纠纷是司法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而彩礼作为习惯,其本身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地变化其内涵和方式。从近20年的社会发展情况看,由于农村人口结构的调整、社会思想观念的变化等因素,彩礼数额越来越高,但对婚姻的影响和约束反而在降低,尤其在农村,女性“闪离”后,并不愁嫁,相反,男性家庭因为给付高额彩礼,在离婚后,无力负担再娶的彩礼,导致很多社会问题的发生。为此,司法实践应当给予一定的重视。
当事人在离婚时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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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拜托你,只要不让我儿媳妇和我儿子离婚,条件她随便开,现在我就可以承诺将东城区的一户房子落到她名下,再给100万现金!”
律师看着面前这位满眼泪痕的婆婆,温和的对她说:“阿姨,我们律师作为您儿媳妇的委托人,是没有权利干涉她的婚姻自由的。从法律角度讲,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我们律师一向都抱着劝合不劝离的态度处理案件,我只能帮您劝劝她,您先回去可以吗?”
老人家拖着缓缓的脚步离开了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看着她瘦小而落寞的背影,律师也有了几分动容,这个事情还要从长计议......
案件回顾
这个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登记结婚,2021年12月,两人就离婚事宜进行协商,双方的意见是好聚好散,男方在离婚这个问题上表现得很淡然,但婆婆很不淡定,很不理解对于他们这个商企世家的身份背景和优越的生活条件,儿媳妇到底有什么不满意的地方,不和她商量着解决,为何要对薄公堂?尤其是对儿媳妇委托律师打离婚官司这件事上,虽然嘴上不说,但是心里耿耿于怀。
其实女方的想法很简单,她想要的只不过是一个温馨的家,即便没有丰厚的家底,只要能吃饱穿暖,别无他求。铁了心离婚的原因还有一个,就是面对“妈宝男”的老公,对婆婆言听计从,短短的4年里,她生了四个孩子,强势的婆婆把她当成了传宗接代的工具,这更坚定了她离婚的决心。她想要的是来自家庭的爱,而不是在婚姻中如履薄冰、小心翼翼的生活。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的律师在离婚案件的处理上已经非常有经验了,但接到这个案例时,还是认为很棘手,这个案件难就难在“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这个道理上。因为案件的特殊性,双方都提出不想通过法院硬性做出判决,为此,元甲律师经过了整整两周的时间,每天都努力为双方关于离婚问题以及房屋产权、动产车辆、股权分配、子女抚养等问题上反复沟通与调解。最终形成文本,完成了一份详细的《离婚协议书》。
通过几次沟通后终于把男女双方约到律所面谈,可是男方把自己的姐姐也带来了,来到办公室就特别不友善,我们在谈判过程中,她在一边大呼小叫,还要投诉办案律师,办案律师严肃告知,鉴于男女双方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律师是作为调解一方,她作为男方的姐姐角色和定位并不明确,态度也不端正,再大声喧哗我们就会请她出去,后来男方的姐姐觉得自己有失颜面就离开了律师办公室。办公室就剩律师、女方和男方三个人,办案律师从上午10点到下午2点半,针对转款一事谈了很久,谈妥后,男方想离婚表现得十分迫切,提出必须下午就领离婚证,到郊区找他父母签协议,为了顺利离婚便将离婚协议书中的债务抵销条款给删掉了,我们另外拟写债务抵销协议。双方谈判结束,马上兵分两路,一边让律师到男方家里和其父母签署抵销协议,另一边办案律师和男女双方一同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历经曲折
律师三人从朝阳区赶到郊区的民政局,另一边的律师还没有赶到男方的父母家,而此时,男方已经在民政局拿完号,催促着女方办理签字,说再过两个小时银行就无法大额转账。本是想两边协议同时进行签字,但男方趁办案律师在电话里寻问另外一路的律师是否已经到目的地签署抵销协议时,拉着女方进屋签字,转账之后就扬长而去。去签署抵销协议的律师在电话说已经到了附近,已联系上男方父母,但这会儿对方手机关机。从民政局出来的律师拨打男方电话,同样是关机,并且把女方及律师全部拉黑,彻底人间蒸发。
无奈之下,律师和女方驱车来到了男方父母家里,想把与离婚相关的事宜一并解决,但是刚进门,前婆婆就指着鼻子破口大骂,各种污秽之词扑面而来,让她永远都不要进这个门。律师进行调解也遭到排斥,场面一度进入白热化,双方都很激动,现场根本无法调和,只能告终。
终得解决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从郊区回到市里家中已是凌晨2点,第二天来到所里,迅速写好诉状接着发给男方的姐姐、父母进行谈判,本来男女双方谈好的金额和车子给女方,但男方的姐姐不同意,百般阻挠,曾经悲伤难抑的婆婆也不依不饶各种刁难。经过无数次的谈判,在办案律师不懈努力下,终于在一个周末,男方父母同意签署抵债协议,70万元债务抵销,一处房产给女方,现金170万元和一辆保时捷归女方,双方协议离婚。
办理离婚案件,你永远都不知道什么时候会出现什么状况。虽说婚姻涉及到两个家庭的事,但对于当事人两人间的各种隐情是不会透露给任何人的,他人也不用揣测。婆家的前后态度亦令人咂舌,本来两个人的事情,却成了家族大作战,搞得天翻地覆,闹得不可开交。不过话也说回来,如果每个想离婚的男女都能和平分手,顺利解决问题,也便失去了离婚律师存在的意义。
案例来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元甲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前不久,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公号发布了一个“丈夫送给‘小三’8套房,每月只给妻子5000元”的案例:丈夫吕强在婚内出轨,给“小三”买了8套房,并给“小三”转账数百万元。妻子魏云心灰意冷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魏云的主张。
本案很快冲上热搜榜第一,由此也引发了很多人的好奇:婚外情的“赠与”行为原来不算数?妻子能够向“小三”追要财物吗?夫妻不离婚也能分割财产?
近日,记者结合有关问题,采访梳理了一些专业人员的意见。他们从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以及办案实践等,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
婚外情的“赠与”行为有效吗
律师表示,夫妻出现婚内分割财产的情况,大多数与其中一方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有关。
厦门吕强一案,就是因为吕强不仅在外面找了“小三”,还存在数额较大的“赠与”行为。吕强自与严华认识并发展成情人关系后,5年时间先后向严华转账300多万元。
吕强还瞒着妻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厦门4套房产,在其他城市购买了8套房产,并将这8套房产全部赠与严华。吕强的妻子魏云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财产,其中就包括吕强“赠与”严华的8套房产和300万元存款。
那么问题来了:吕强和魏云的婚姻还存在,他个人就擅自处分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他的这种“赠与”行为,在法律上算什么呢?他把这么大额的财物“赠与”严华,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有效吗?对此,婚姻及民商律师认为,法律不保护婚外情,自然也不保护由婚外情而产生的“赠与”行为。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支牮坤表示,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成为夫妻关系,双方要履行夫妻义务,而忠诚就是夫妻义务之一。如果一方瞒着另一方给“小三”花钱、买房,从法律上说不受保护,一旦妻子诉至法院,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会被认定为是一种行为无效。
为什么说是行为无效呢?支牮坤说,首先,这种“赠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其次,这种“赠与”损害了妻子一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最后,这种“赠与”违反了公序良俗,为社会所不容。
妻子能要求“小三”返还财产吗
既然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行为无效,那么妻子能要求“小三”返还财产吗?回答是:能。
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娴表示,在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的法律关系中,出轨方是赠与行为的实施主体,“小三”是赠与行为的接受主体。妻子一方虽然并非该赠与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但是,由于出轨方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妻子的财产利益,侵害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所以,妻子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三”返还受赠的财产。
李静娴表示,夫妻领证结婚后,两人的关系就受到法律保护,财产也属夫妻共有,主要包括: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知识产权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就需要夫妻共同决定怎么用、用到哪里,特别是金额较大时,更需要让对方知道,个人无权擅自处分。
那么,“小三”不还怎么办呢?对此,全国妇联公益律师、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易轶表示,妻子提出财产返还要求后,“小三”应当返还。如果“小三”拒不返还,妻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
律师表示,实践中有两种方法可以向“小三”追要财产。一种是,向法院起诉“小三”,要求认定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小三”返还财产。另一种是,起诉出轨方离婚,并且要求出轨方净身出户,因为出轨方行为是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出轨方必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另外,也可以选择不离婚先行分割财产。
“如果是负责带孩子的一方,还可以要求另一方进行补偿。”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毅说,根据民法典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当然,也有一些“赠与”的情形妻子是不能够向“小三”追索的。律师说,主要是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出轨方向“小三”赠与的是其婚前财产、婚后的个人财产,则出轨方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不涉及妻子一方的财产利益,妻子无权向“小三”追索。
另一种情形是,夫妻双方约定婚内各自取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按照这样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婚内各自取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则出轨方处分自己的财产不涉及妻子一方的财产利益,妻子也就无权向“小三”追索了。
特殊原因可以进行婚内财产分割吗
基于特殊原因,夫妻双方可以进行婚内财产分割吗?回答还是:能。
在厦门吕强一案中,吕强的妻子魏云并不想离婚,她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没有离婚。魏云的目的,就是想通过起诉分割财产,把丈夫送给“小三”的房产和钱物要回来。后来法院作出支持魏云主张的判决也说明,夫妻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因为特别原因需要可以进行婚内财产分割。
律师表示,进行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066条。这条法律条文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以及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等相关情形的,夫妻一方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信金国说,夫妻分割财产的原则,一般是均等分割,但法院原则上会照顾无过错方,如果一方出轨了,另外一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另外,在婚内出轨,如果符合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重大过错情形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分割时,主要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一般不分割。”信金国说。
那么,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呢?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主要有5类: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上述这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
哪些又是夫妻的个人财产呢?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也是5类: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5类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般不进行分割。
另外,律师也表示,司法实践中还有两种财产不能分割。一种是宅基地不能分割;另一种是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不能分割。法律上个人是没有宅基地拥有权的,也就是说,宅基地不属于个人财产,属于集体财产,所以,夫妻双方分割财产时,不能分割宅基地。
既然宅基地不能分割,那宅基地上的房子是否能进行分割呢?律师表示,这也要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子是结婚前盖的,那么宅基地上的房子属于个人财产,离婚后房子和宅基地都不能进行分割。二是,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子是婚后所盖,那么,此时宅基地上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
至于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不能进行分割问题,律师表示,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属于父母无条件赠与子女的,因为房产已经属于子女,所以,夫妻分割财产时,这部分不能分割。
对于有人担心的夫妻一方在财产分割中“耍猫腻”、暗地转移财产等问题,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彭艳军支招:遇到这种情况,原被告双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对方的财产,这在法律上属于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也是一项安全措施。
办案人员劝诫夫妻们要忠诚婚姻、和睦相处,遵守公序良俗、少玩“花花肠子”,这样能省去很多麻烦。夫妻间和睦了、信任了,那些动不动就闹上法庭分财产的事自然也就少了,家庭和社会也自然就和谐了。(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来源:方圆微信 作者:郭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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