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22:58:56来源:法律常识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11月11日上午,香港律师何君尧和内地律师肖硕彬收到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通过电子渠道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由何君尧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在内地执业代理的首宗案件一审胜诉。
代理首案
这是一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案中,香港居民刘某生与林某芬于1989年在惠州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包括刘某慧在内的三名子女。刘某生在香港与前妻育有刘某基。1996年刘某生在深圳福田购买物业,登记在自己名下。2001年,刘某生与林某芬在深圳签订买卖合同,将福田物业过户到林某芬名下。
2011年,林某芬与女儿刘某慧签订买卖合同,将物业过户到刘某慧名下。2018年10月,刘某生确诊癌症,2019年1月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起诉林某芬、刘某慧,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分割物业。2019年6月,刘某生在香港去世。2019年8月,刘某基向福田区法院起诉林某芬、刘某慧,要求继承和分割父亲刘某生的深圳福田物业,并以刘某生继承人身份取代林、刘两人。
福田区法院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和继承权纠纷均驳回刘某基的起诉。刘某基就确认合同无效案向深圳中院上诉(继承权案件未上诉),并在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庭申请遗产承办。深圳中院审查后认为,刘某基只是以继承人之一的身份取代刘某生的诉讼地位,不应该剥夺其诉权,因此发回福田区法院重审。
收到民事起诉状后,均为香港居民的两位被告林某芬和刘某慧,委托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何君尧律师和肖硕彬律师代理此案。
何君尧是全国首批获准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的港澳律师之一。今年7月18日,何君尧在香港与林某芬和刘某慧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该案成为港澳律师获准在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后代理的首宗案件。
凸显优势
经开庭审理,福田区法院重审后认为,相关证据足以确定1999年以前林某芬与刘某生共同居所地位于广东深圳,应按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断案涉房产在刘某生购买后至转让到林某芬名下前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该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案涉房产在转让给林某芬之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香港地区的法律判断转让后的案涉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根据香港地区《已婚者地位条例》第4(1)条规定,案涉房产登记至林某芬名下,属于已转予林某芬的财产,即应归林某芬个人所有。刘某基虽起诉主张仍属刘某生和林某芬夫妻共有,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法院对其陈述不予采信。
法院指出,案涉房产在转让给刘某慧前已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某芬将其个人所有的案涉房产转让给刘某慧,并不影响刘某基的实体权利,刘某基请求确认林某芬和刘某慧之间关于案涉房产的买卖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于11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基的诉讼请求。
该案代理人之一的肖硕彬律师表示,本案争议的标的物在内地,双方当事人又是香港居民,案件经历的时间较长,涉及内地和香港多个法律程序,还经历了原告起诉后去世需要继承人取代诉讼地位等问题。本案件的判决凸显了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在跨境纠纷案件办理中的优势和作用,也为大湾区法律规则衔接带来积极意义。
编辑:邬嘉宏
来源:金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