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00:15:43来源:法律常识
《指导意见》为治理冒名婚姻登记问题、遏制“被结婚”现象提供了更明晰、充分、有力的法治保障
□ 杨维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并发布《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近年来,有关“被结婚”“被离婚”的问题屡见报端,成为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少数人故意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婚姻登记。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些重复登记、以非真实身份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陆续被核查发现。然而,对此究竟以什么程序处理,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应对措施“捉襟见肘”。一些当事人在维权纠错时也往往费时费力,遭遇诸多难题。
在此背景下,《指导意见》的出台可谓正逢其时,将为治理冒名婚姻登记问题、遏制“被结婚”现象提供更明晰、充分、有力的法治保障。《指导意见》虽然总共只有七条,但亮点颇多,“含金量”很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明职责促善治。《指导意见》针对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的案件,分别明确四部门的应对措施。如要求公安机关“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转交公安、司法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等等。明确、细化部门职责,为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帮助“被结婚”者解困提供了有力的善治支持。
二是聚合力提质效。《指导意见》强调,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同时,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也作出类似规定。在夯实部门责任的前提下,完善部门之间的衔接,加强协作,形成密切协同配合的执法司法合力,有助于更加有效地遏制“被结婚”现象,为受害人排忧解困。
三是严格程序抓规范。《指导意见》规定,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这意味着,在法律框架内,为受害人便捷维权架设了多条路径。同时,民政部门决定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的,应当将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决定书于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同时抄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等等,这些规定让操作程序更加完善严谨,促使执法司法行为更加规范。
四是严厉惩戒强震慑。根据刑法、治安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对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指导意见》特别提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上述责任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着力加大惩戒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有助于以儆效尤,警示震慑他人。
近年来,“被现象”时有发生,除了“被结婚”外,还包括“被吸毒”“被法人”“被办卡”等,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指导意见》不仅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理冒名婚姻登记问题提供指引,也为公众寻求法律保护进一步畅通了渠道,值得点赞期待。此外,《指导意见》的治理思路、治理举措也能为治理其他形式的“被现象”,提供有益借鉴。
良法善治,重在实施。期待各地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部门认真学习贯彻《指导意见》,用强有力的法治力量遏制“被结婚”现象,积极化解群众的急难愁盼,答好“民生答卷”。同时,有关部门也应以发布《指导意见》为契机,扎实做好婚姻登记的普法宣传,鼓励公众发现冒名婚姻登记等问题后,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常抓不懈、持之以恒,定能有力减存量、有效遏增量,促使婚姻登记秩序持续向好,让“被结婚”现象早日销声匿迹。
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