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00:13:32来源:法律常识
吉安法院网讯 夫妻向银行借款170000元未还被银行诉至法院,妻子以已离婚为由抗辩被法院驳回。近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被告肖民与杨丽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1月10日,被告肖民、杨丽与原告工行青原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向原告贷款170000元未按期归还,两被告于2016年3月21日办理了离婚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能依据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工行青原支行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两被告现虽已离婚,但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两被告系共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杨丽辩称该笔借款未用于家庭开支,而是被告肖民用于赌博及挥霍,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杨丽仍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