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8 18:00:00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介绍:
上诉人:蔡某,男,住上海当地。
被告方:王某,女,住上海当地。
上诉人蔡某与当事人王某原系夫妻感情,彼此结婚后因性情不和,于<?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蔡某在起诉状中称:在与当事人王某签订合同时,其正处在情绪激动情况,后又草率地在前任事前准备好的离婚协议书上签名。离婚之后通过不断理智的思索,觉得此离婚协议书显失公平,原则上撤消,王某应再行付款上诉人15万余元做为房屋的折工程款。
被告方辩称:彼此在充足商议的根基上签署了该协议书,是彼此真正想法的表明,并没违背平等原则,因而不同意上诉人的认为,要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申诉上诉人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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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結果:
人民法院觉得:上诉人蔡某与当事人王某系夫妻感情,在离异时,彼此自行签署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承诺房屋归被告方王某全部,是彼此真正想法的表明,现上诉人以协议书显失公平为由,认为撤消该协议书,要求再次切分婚后财产,沒有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书:驳回申诉上诉人诉请。
案子异议聚焦点及适用法律:
此案彼此异议的重点取决于:彼此签署的协议书是不是可以撤消。
依据最高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多个问题的表述(二)第9条之要求:双方后1年之内就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后悔,要求变动或是撤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人民法院理应审理;人民法院审判后,未发觉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时存有诈骗、威逼等情况的,理应依规驳回申诉被告方的诉请。
刑事辩护律师觉得:这一法律条文得出了撤消或是变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2个法定程序:一、协议书后一年内明确提出;二、因诈骗、威逼而签订。根据这一要求,显失公平并不是撤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法律规定原因。
此外,依据《民法通则》等有关要求:显失公平的协议书可以撤消。可是由于离婚案件有其独特性,在处置时,很有可能因为感情要素或是内疚心理状态的危害,不可以做到彻底均值切分,离婚协议书通常难以评定是不是显失公平,此案上诉人在沒有充足直接证据的情形下,仅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销账离婚协议书中就没获得人民法院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