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后男方以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

时间:2022-04-08 18:00:00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介绍:

      上诉人:蔡某,男,住上海当地。

      被告方:王某,女,住上海当地。


    上诉人蔡某与当事人王某原系夫妻感情,彼此结婚后因性情不和,于<?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05年7月12日申请办理了离异登记。彼此签定了一份,合同书中承诺:坐落于上海市当地的房子归女性全部,男性应帮助女性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办理手续。之后蔡某并没有积极主动帮助王某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彼此因此再次出现纠纷案件,王某提前准备根据人民法院勒令蔡某帮助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办理手续,可是蔡某却在王某提出诉讼以前抢先一步于2006年2月向法院起诉。


      蔡某在起诉状中称:在与当事人王某签订合同时,其正处在情绪激动情况,后又草率地在前任事前准备好的离婚协议书上签名。离婚之后通过不断理智的思索,觉得此离婚协议书显失公平,原则上撤消,王某应再行付款上诉人15万余元做为房屋的折工程款。


    被告方辩称:彼此在充足商议的根基上签署了该协议书,是彼此真正想法的表明,并没违背平等原则,因而不同意上诉人的认为,要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申诉上诉人的诉请。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审判結果:

       人民法院觉得:上诉人蔡某与当事人王某系夫妻感情,在离异时,彼此自行签署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承诺房屋归被告方王某全部,是彼此真正想法的表明,现上诉人以协议书显失公平为由,认为撤消该协议书,要求再次切分婚后财产,沒有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书:驳回申诉上诉人诉请。




    案子异议聚焦点及适用法律:

    此案彼此异议的重点取决于:彼此签署的协议书是不是可以撤消。
   

    依据最高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多个问题的表述(二)第9条之要求:双方后1年之内就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后悔,要求变动或是撤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人民法院理应审理;人民法院审判后,未发觉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时存有诈骗、威逼等情况的,理应依规驳回申诉被告方的诉请。
  

    刑事辩护律师觉得:这一法律条文得出了撤消或是变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2个法定程序:一、协议书后一年内明确提出;二、因诈骗、威逼而签订。根据这一要求,显失公平并不是撤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法律规定原因。


       此外,依据《民法通则》等有关要求:显失公平的协议书可以撤消。可是由于离婚案件有其独特性,在处置时,很有可能因为感情要素或是内疚心理状态的危害,不可以做到彻底均值切分,离婚协议书通常难以评定是不是显失公平,此案上诉人在沒有充足直接证据的情形下,仅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销账离婚协议书中就没获得人民法院的认同。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刑事案件 拆迁人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