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中的债务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

时间:2022-05-12 09:59:59来源:法律常识

  小赵和小王离异时协议书由小赵来还款共同债务,可债务人却将她们两个人状告法院,究竟谁来偿还债务呢?近日,沾化县人民法院结案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宣判早已离婚了的小赵和小王一同还款夫妻关系续存期内的共同债务1万余元。

  2008年9月,小赵和老公小赵见到隔壁邻居都盖了气调冷库,也想建一个。因此,小赵联络自身的同学们姚某在院子里修建一个气调冷库,付了绝大多数现钱后,还欠姚某1万余元,由小赵写了一张借条,注明当初年终前偿还。因为运营不太好,小赵夫妻没能按时还上借款,姚某看在同学们的档次上都没有追讨。2009年12月底,小赵与小张到民政协议离婚,并对小孩养育、个人财产及共同债务开展了切分,协议书中承诺欠付姚某的1万余元由小赵来还。姚某听闻两个人离婚之后,多次找两个人索取借款无果,将两个人诉至人民法院,规定两个人一同还款借款1万余元。

  人民法院审判后觉得,小赵给姚某撰写的借条,內容确立实际,足够证实借款客观事实。因为此项负债是小赵与小王夫妻感情续存期内为家中基本建设欠付,因而系夫妻共同债务,依规应由两个人一同还款。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要求,被告方的离婚协议书或是法院的裁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早已对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提出解决的,债务人仍有权利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认为支配权。小赵与小王虽在协议离婚时对共同债务的还款开展了承诺,但该约定仅对离异彼此被告方具备约束。人民法院遂做出前述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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