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8 14:15:08来源:法律常识
“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终于迎来一丝曙光。
2月17日,江苏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调查组,对“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彻底查明事实真相,对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自本案曝光以来,从牛年到虎年,一直未得到妥善处理。面对铺天盖地涌来的各种疑问,徐州方面并未在第一时间将这起事件查个水落石出,却相继发布了4份自相矛盾的通告,人们的怒火被点燃,长久积累下来的问题彻底爆发了。
随着事件发酵,更多的细节、线索被挖掘出来,本案可能仅为冰山一角。以下为几份离婚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不难发现这几份判决书,法院的判决结果都是:不准予离婚。
虽然原告诉称自己是被拐卖过来的,但均未被法院采信。法院认为,即便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形成事实婚姻,由于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所以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而宿迁市宿城区法院更是在判决理由中写道:如若原告真是被拐卖或受胁迫,完全有机会采取手段解救自己。
而除了上述判决,类似这种长时间分居并且有拐卖嫌疑的婚姻,在《民法典》生效以前通常需要多次起诉才能离婚,而离婚困难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证据问题。
那么,如果拐卖事实证据确凿充分,我们不禁要问,被拐卖妇女与买主的婚姻有效吗?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一、被拐卖妇女与买主的婚姻有效吗?
被拐卖妇女与买主的婚姻效力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待。
首先,拐卖妇女是一个犯罪行为,买主强迫被拐卖的妇女与其生活在一起,通常不会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仅为同居关系而已。
但是如有下述两种情形,则双方可以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
1、被拐卖妇女逐渐接纳男方,愿意与男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年龄等实质条件,并且这些情形发生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则按事实婚姻处理;
2、被拐卖妇女与买方自愿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这里存在一个重要问题,如果被拐卖妇女是被男方胁迫去办理的结婚登记,这种胁迫行为实则违背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销的婚姻,而非无效。
二、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那么,女方因被拐卖与男方结婚,之后女方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呢?
三、被拐卖妇女如何解除婚姻关系?
结合上文,被拐卖妇女想要解除婚姻关系,同样需要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因胁迫结婚的,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种,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婚姻,或者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该种情形可参照一般的离婚案件进行处理,但对于其中的拐卖妇女情节,因构成刑事犯罪,个人认为即便双方已经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为打击犯罪,切实保护被拐卖妇女的利益,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在女方第一次起诉即判决准予离婚,不宜久判不离。
总之,能起诉离婚的当事人说明自身并未被买主严格控制人身自由,或者挣脱了束缚,在人身方面相对安全,可以说她们是“幸运”的。但在现实中,很多当事人在被拐卖后,甚至被铁链拴住身体,连生命都受到威胁,又如何谈自救呢?
最后,希望调查组还社会以公正,还法制以权威,还被拐卖的妇女以人性的尊严。希望此事水落石出。
心痛,不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