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2 16:59:59来源:法律常识
前言:协议离婚又被称为两愿离异或备案离异,在我国《婚姻法》中称之为彼此同意离异,指夫妻关系因彼此本人的满意而消除的离异方法。 在中国《婚姻法》中,协议离婚包含民政申请办理的行政部门备案离异和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的起诉协商离异。
协议离婚的类型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要求,双方同意协议离婚的,准许离异。彼此一定到结婚登记机关单位申请离婚。结婚登记机关单位确认彼此的确是同意并对儿女和资产问题已经有恰当解决时,发送给离婚证书。 根据不一样的类别规范,可以将协议离婚分作不一样的类型。纵观世界各国的法律法规,对协议离婚大概有下列二种归类:
第一,以认同离异的机关单位或适用程序流程为规范,协议离婚分成行政部门协议离婚和起诉协议离婚。①行政部门协议离婚是通过行政执法程序申请办理的协雄离异,在其中的行政单位包含户口机关单位(如日本、蒙古族的状况)、民事法律机关单位(如西班牙的状况)、别的行政单位(如芬兰、丹麦的状况①)。②起诉协议离婚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程序申请办理的协议离婚。它又为分二种状况:其一,被告方的离婚协议书需经人民法院审核(如法国的的状况);其二,被告方的离婚协议书需经人民法院裁定(如德国的状况)。
第二,以达到满意的方法为标推,协议离婚又可以分成三类:①由被告方彼此一同申请办理的离异。即被告方先向所有离异问题达到满意,随后提交申请。②一方提起离异问题的规定,另一方给予服务承诺的离异。③协商离异。这类种类有二种:其一,一方被告方规定离异,经协商彼此就所有离异问题达到满意。其二,彼此本人都允许消除夫妇人身关系,经协商彼此又对其不良影响达到满意。
间接性协议离婚
此外,还有一个有关间接性协议离婚问题。有一些著述里将协议离婚区别为立即协议离婚和间接性协议离婚。所说间接性协议离婚,就是指被告方优先协议书别居(有时候客观事实别居或司法部门别居也可),通过法律规定期内,根据被告方的申请办理再转换为宣布离异,故也称协议书别居离异。立即协议离婚无优先协议书别居的规定,也就是一般的意义上的协议离婚。现阶段,间接性协议离婚规章制度只在斯堪地纳维亚某些我国获得认可。严苛而言,间接性协议离婚不可以变成协议离婚的一个类型,由于协议离婚的实质要素是被告方对离异问题的满意,此外不可还有别的实际性限定,而间接性协议离婚规章制度毫无疑问是把优先别居作为了认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不符协议离婚的特点。
在中国《婚姻法》中,协议离婚包含民政申请办理的行政部门备案离异和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的起诉协商离异。在其中,行政部门备案离异是由夫妇两方一同申请办理的离异,起诉协商离异则包括上边提及的协商离异的2种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