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2 18:00:00来源:法律常识
前言:由于离婚财产分配协议书,既可以解决夫妻共同财产,还可以解决财产。在我国《婚姻法》和有关法律条文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置做出了明文规定,而对财产的解决未作确立,可是可以确实的是,法律法规对离婚财产分配协议书切分财产并无限制性要求。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要求:“双方同意协议离婚的,准许离异。彼此一定到结婚登记机关单位申请离婚。结婚登记机关单位确认彼此的确是同意并对儿女和资产问题已经有恰当解决时,发送给离婚证书。”与此同时,《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要求:“结婚登记机构理应对离婚登记被告方出示的有效证件、证明文件开展核查并了解有关状况。对被告方确属自行离异,并对此孩子抚养权、资产、负债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决定的,理应现场给予备案,发送给离婚证书。”
由此可见,婚姻生活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清除离异时对财产的解决。实践活动中,一方或是彼此为了更好地做到离异的目地,在离婚财产分割层面做出有前提的妥协,一般是根据对财产的解决完成的。一案中的被告方李琳和李振第二次离异时签署的离婚财产分配协议书,对夫妻共有财产和本人婚前房产的解决并不触犯法律法规严令禁止要求,协议书不但经彼此签名允许,并且通过了结婚登记机关单位确定,具有法律认可,对双方都理应具备国家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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