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6 19:09:10来源:法律常识
彩礼,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彩礼的法律性质:属于有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男女双方结婚(以办理结婚登记为准)。
如果夫妻办理了结婚登记,有夫妻共同生活,一般情况下离婚时不用返还彩礼。下面我们先看最高法院的判例,最后再讲一下法律的规定。
一、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案例: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经人介绍相识,张某给付4万元彩礼,后原被告未能登记结婚,被告也未返还彩礼。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返还4万元彩礼。
法院采信了证人的证言,确认了张某给付4万元彩礼的事实,因双方未能登记结婚,法院判令被告返还4万元彩礼。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案例:原告郭某诉被告吕某离婚案,原告给付彩礼2万余元,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没有夫妻感情,没有夫妻生活。
法院查明了原告给付彩礼的事实,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判决准予离婚,被告返还1万余元彩礼。
法院没有判令被告全额返还彩礼,因为法律条文没有详细规定这种情况下返还彩礼的数额,一般是根据双方婚姻维持时间长短,还有双方的过错确定,法院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同居的。
案例:原告与被告恋爱同居,被告怀孕,双方家庭筹备结婚事宜,原告给付8万元彩礼及价值几万元的金首饰,后因双方家庭对彩礼数额未能达成一致,导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起诉要求返还8万元彩礼及金首饰等。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考虑到被告怀孕且实施人工流产,精神上会带来巨大痛苦,原告应给予精神抚慰,最终判令被告返还4万元彩礼及全部金首饰。
四、办理结婚登记,且有共同生活的。
案例:原告(女)与被告(男)登记结婚,但婚后一直分居,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返还彩礼。
法院查明双方有共同生活,婚后一直分居的事实,没有支持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彩礼作为有条件的赠与,条件已经成就,应按赠与处理。
五、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案例:原告与被告订婚时,被告索要彩礼10万元,后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两人用彩礼钱购买了五菱微型面包车一辆,原告为结婚向他人借款11万元至今未还。
法院认定,被告婚前索要彩礼的行为,已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且造成了原告家庭生活困难。因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于10万元彩礼已用来购置车辆,判令车辆归原告所有。
以上案例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法院判决是否应该返还彩礼,主要法律依据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27条:“‘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因此,如果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有夫妻共同生活,且没有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法院不会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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