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怎么法律规定的,婚姻法中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的相关知识

时间:2022-10-26 19:12:10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赵理说法

人们在结婚时总是欢天喜地,但离婚时就劳神伤心了。俗话说好聚好散,但有些夫妻在离婚时却是一方死活要离,一方却死活不离。那么如果夫妻离婚时,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时候,另一方该咋办呢?有人说分居两年就自动离婚了;有的说到法院起诉离婚让法院判决就离婚了。

以上两种说法都不太准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有两种形式:

一是夫妻双方如果协议离婚,应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依法解除夫妻关系;

二是夫妻一方如果提出离婚,另一方不愿离婚,这时提出离婚的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是否解除双方夫妻关系。

对于诉讼离婚,我国法律《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另外,我国法律对离婚案件还做了一些特别规定如下:

1、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不予受理离婚诉讼的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延伸阅读:最高院: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借贷,只要满足这1个条件,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

虽然以个人名义借贷了超出日常开支所需债务,但该行为属于赚取利差的投资经营行为,所获利息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配偶一方无证据证明其和另一方有其他的收入足以支持其购买车辆及多处房产,故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索引

《崔玉花、杨兴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634号】

争议焦点

以个人名义借贷了超出日常开支所需债务时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据此,本案的借款发生在崔玉花与马耀中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崔玉花与马耀中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由崔玉花与马耀中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本案中,崔玉花既没有提供证明杨兴义与马耀中明确约定案涉借款为马耀中的个人债务的证据,也无证据证明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的情形,故本案债务应当认定为马耀中与崔玉花的夫妻共同债务。

再审申请人崔玉花提出的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经查,该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案二审判决日期是2017年9月14日,本案发生和判决时该解释并未施行。故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作出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也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生效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足以证实,马耀中主要从事民间借贷赚取利息差的生意。

本案中,马耀中虽然以个人名义借贷了超出日常开支所需债务,但该行为属于赚取利差的投资经营行为,所获利息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崔玉花无证据证明其和马耀中有其他的收入足以支持其购买车辆及多处房产。由于杨兴义已经证明案涉借款系马耀中赚取利差的投资经营行为,利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马耀中和崔玉花夫妻共同偿还。至于崔玉花在申请再审时提出其和马耀中名下的车辆和房产是在案涉借款前购买,但这些财产购买的时间并不影响其应当承担的本案的还款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是在案涉借款之前购买的,这些财产也应当用来偿还案涉借款。只要案涉借款不还,马耀中和崔玉花名下的任何财产均系案涉借款的责任财产。故崔玉花的此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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