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离婚怎么走法律,如果对方不配合离婚怎么办

时间:2022-10-26 20:25:10来源:法律常识

“墙内的人想出来,墙外的人想进去。”生动形象的诠释了人对于婚姻的复杂心路。本文抛开现实情感和道德层面,单纯从法律层面对离婚制度进行解读。

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理所当然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思想解放,个性独立,离婚率呈现升高趋势。

为维护家庭结构稳定,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制度;同时,为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又规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向婚姻登记处提出离婚申请。

“离婚冷静期”:是指双方递交离婚申请材料后,经过三十天后,再次到婚姻登记处申请颁发离婚证。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反悔不前往办理离婚登记,均无法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指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程序,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和好可能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如调解和好或无法调解,则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另外在该条第三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可见,民法典较之前婚姻法的规定有两个创新,一是引入“离婚冷静期”制度,避免夫妻一方“冲动离婚”,有利于维护家庭结构稳定。二是规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此规定贯彻了婚姻自由原则,避免现实中感情确已破裂,但无法离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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