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时间:2022-05-18 12:00:04来源:法律常识

  李某由于老公罗某有婚外情而明确提出和其离异,彼此就是不是离异、闺女养育、夫妻共有财产切分及其债务问题,在第三人林某的记录下,自行完成了协议书,李某和罗某及其第三人林某均在协议书上签名捺印。后在亲朋好友劝导下,彼此沒有到结婚登记单位申请办理离婚,李某和罗某依然在一起一同日常生活。此后,李某觉得罗某沒有悔过,大半年后,提起诉讼至人民法院规定离异,并规定依照原先离婚协议书的承诺切分夫妻共有财产。罗某觉得原先离婚协议书中夫妻共有财产所有归李某全部的承诺并不是其真實法律行为,规定依照破产法的相关要求解决夫妻共有财产。

  在此案审判全过程中,对被告方原先离婚协议书中切分夫妻共有财产的承诺是不是合理,造成了二种建议。 第一种意见觉得,李某和罗某在第三人印证下达到的切分夫妻共有财产的协议书是彼此的真正法律行为,不会有诈骗、威逼等情况,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书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或是被告方因离异就离婚财产分割达到的协议书,对双方具备国家法律约束”的要求,李某和罗某切分夫妻共有财产的承诺合理,人民法院应适用李某的诉请,栽定夫妻共有财产所有归李某全部。 第二种建议觉得,李某和罗某达到的离婚协议书中有关切分夫妻共有财产的承诺确实是彼此的真正法律行为,可是适用离婚协议书切分夫妻共有财产的先决条件是彼此早已具体在结婚登记单位申请办理了离婚,这时,夫妻感情早已消除。而李某和罗某尽管实现了离婚协议书,可是彼此并沒有申请办理离婚,该离婚协议书中切分夫妻共有财产的承诺并沒有起效。因而,不可适用李某的该项诉请。

      小编允许第二种建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是有关本人在结婚登记机关单位协议离婚时需达到的离婚协议书中相关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承诺是不是具备效力的要求。依据该条文要求,离婚协议书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或是被告方因离异就离婚财产分割达到的协议书,对双方具备国家法律约束。可是,被告方达到的离婚协议书,是一种相关真实身份的协议书,其对彼此被告方具备国家法律约束的首要条件是被告方早已在结婚登记机关单位申请办理了离婚。此案中,李某和罗某未能结婚登记机关单位申请办理离婚,不属于适用此条法律条文的情况,其因离异产生起诉,夫妻共有财产的切分应依据离异时资产的情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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