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5:36: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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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安机关抓错7天,能申请多少国家赔偿?经律师计算,按照现行标准不到2000元。
2000元其实不算太少,很多人上7天班还拿不到2000元。但是,陕西省三原县22岁男子薛奇的遭遇,却让人感到无奈。他经浙江绍兴越城区警方网上通缉后被抓,并被押至绍兴,7天后才因为抓错被放。因对赔偿和道歉形式无法达成一致,警方建议薛奇申请国家赔偿,据律师介绍,不算委托律师及误工费等费用,如果走完所有国家赔偿程序,仅交通差旅费就远远超过了赔偿数额。(《华商报》6月30日)
看多了新闻里重大“冤案”动辄上百万元的国家赔偿金额,没想到身边的普通人也可能跟“国家赔偿”产生联系。这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更不是随手刮中的彩票,而是公民自由被国家侵犯以后,法律所赋予的正当索赔权利。
设立国家赔偿制度,是因为司法体系不可能完全不犯错。正如抓错薛奇的办案民警所说,警方不可能完全不办错案件。这是一句大实话,如果哪个司法机关声称自己永远不犯错,反而让人感到几分不真实了。只有承认司法存在缺憾和短板,哪怕只有几十万、几百万分之一的概率,并设计相应的赔偿制度,法治才能无限地接近(可能永远无法达到)完美。
抓错人不可彻底避免,但抓错人以后怎么办,足以显示司法如何理解和实践正义。薛奇的遭遇告诉人们,守法公民也可能被司法误伤。
现行的国家赔偿制度,有力地维护了因重大冤假错案而受较重刑罚的公民之权益。在舆论关注的聚光灯下,巨额的国家赔偿金、严谨的国家赔偿程序,无不彰显司法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决心。不过,很少人注意到,申请国家赔偿需要成本,所费时间和金钱,都会影响国家赔偿的效果。
像薛奇这种被跨省抓捕的情况,申请赔偿涉及的差旅费、误工费,加起来可能超过赔偿所得。目前,国家赔偿法没有将赔偿申请人因为申请赔偿的各项支出纳入赔偿计算标准中。这让有的赔偿申请人感到“得不偿失”,还可能因此降低公民对现代法治的信任和期待。
按照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如果薛奇走完国家赔偿的所有程序,所需时间可能要历经数月。针对这种较小额度的赔偿情形,有必要从制度上简化程序。
随着法治进程的深入,公民社会生活中需要法律参与的环节越来越多,简化程序已成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的一种趋势。例如,法律允许和鼓励简单交通事故快速“私了”、法院推行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等。公民法律意识增强了,国家赔偿也会逐步常态化,实施国家赔偿将从新闻报道变成人们习以为常的程序,一些国家赔偿案件应该可以尝试简易程序。
重要的是,这可以让国家赔偿变“被动”为“主动”,还是转变司法作风的具体体现。
国家赔偿既应该是对公民权利受侵犯的补偿,也是帮助公民回归正常生活轨道的方式。如果国家赔偿迟迟不能兑现,当事人就很难尽快回到原来的生活。受侵权以后本来就疲惫不堪,继续为申请赔偿耗时费力,可以认为是一种“次生损失”。因此,对于责任清楚、涉及金额不高的案件,实施简易赔偿程序,缩短赔偿时间,有利于当事人重建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王钟的
交通肇事犯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犯罪。交通肇事的被告人在所犯罪行在三年以下量刑档次范围内的,如果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或者认罪认罚,与受害人一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或者受害人一方表示谅解的,被告人一般都可以被判处缓刑的。即使没有自首情节,但认罪认罚,取得受害人一方谅解的,也有相当多的被判处缓刑。对此,笔者没有看到有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有什么不妥。
但是,情况是复杂的。例如,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尽力了,且也赔偿了大部分,其余部分也答应之后一年或者在稍长一点时间赔偿完毕。但是,由于没有达到受害人所要求的底线赔偿数额,没有得到受害人谅解,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判处缓刑呢?还有,被告人在法律上没有民事赔偿责任(执行单位工作任务发生事故或者受雇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以及悔罪,且也尽力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但没有达到受害人的底线要求,被害人不予谅解,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判处缓刑呢?笔者就结合一位律师同行近期所办理的一个类似案件,对此类案件的量刑问题谈论个人的拙见,以抛砖引玉。
该案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K某(男,47岁)是一名外地打工者,在某W物流公司做大货车司机(在实习期内)。在一次运输中发生车辆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的司机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K某负全责。由于K某和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W公司不承认K某是其员工。受害人家属共计5人以原告身份将K某和车辆的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K某和车辆的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150余万元。K某申请追加其所在的W公司为被告。一审判决除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范围内赔偿100多万元外,判决K某赔偿37万余元。W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K某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由W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对K某的诉讼请求。这就是说,K某在本案中依法没有民事赔偿责任。
在该案的刑事诉讼中,控方在《起诉书》中认定K某自首,认罪认罚,已经赔偿受害人5万元。对K某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如果履行了赔偿义务,得到受害人谅解,建议判处缓刑;如果不能赔偿,没有得到受害人谅解,则不能判处缓刑。因为刑事案件第一次开庭时,民事案件尚在审理中,刑事案件就中止了审理。在中止了近六个月后,二审民事判决送达后,刑事案件继续开庭。尽管K某在法律上没有赔偿责任,但受害人仍然要求K某再赔偿15万元。在开庭之前,经过法官从中调和,受害人要求赔偿10万元才可以谅解,少了不行。K某向自己的亲戚只借到5万元,且表示在一年半以后再赔偿另外5万元。但受害人仍然不同意。K某因此没有得到受害人的谅解,控方也仍然坚持原来的量刑意见,一审法院以K某没有得到受害人谅解为由,判处K某一年零三个月。
这个案件明眼人一看即清楚,K某所以没有判处缓刑,就是因为没有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坦白地说,犯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判处一年零三个月的有期徒刑并不算重,也没有人会认为是错案。对检察官、法官及辩护律师接触到的刑事案件中,也是微不足道的一个小案。但是,我们认为分析,如此量刑是否最为合适呢?笔者认为,这是不合适的。
首先是,交通肇事犯罪中没有赔偿责任的被告人,仅了自己的一定努力赔偿了一些,仅仅是因为没有得到受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因此不判处缓刑不符合法律精神,也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6条对此类情况进行了总结性的规定,在第一款规定到:“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或者自愿承担公益损害修复、赔偿责任,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第二款又特别强调:“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笔者以为,这里所说的“赔偿”应当是指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下的赔偿,而在被告人没有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则不存在赔偿问题。
但是,虽然被告人依法没有赔偿责任,但情理是考虑其危害尤其是被害人的死亡是其行为直接造成的。如果被告人经济条件比较好,但也仍然以自己没有赔偿责任为由一点不赔偿,因此不能获得受害人谅解的,在判处缓刑时也是要慎重的。如果被告人经济条件比较好或者尚可,实际已经赔偿了一定数额,在一般人看来,其赔偿是和被告人的能力基本适应的,尽管没有得到受害人的理解,也仍然可以判处缓刑。如果被告人的经济条件很差,虽然尽力也只赔偿很小一部分,受害人不予谅解的,也不影响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这是因为,受害人谅解并不是判处缓刑的必要条件,不能在其他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仅仅因为没有受害人的谅解而不判处缓刑。
其次,具体到K某一案,K某作为一名外地打工者,上有老有小,其妻子身体不好。尤其是自己在取保候审期间,积极工作,自己在此期间也因为发生
车祸被撞伤骨折,在开庭判决时已经休息五个月不能工作,仍然需要休息四五个月才能工作。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其仍然努力借贷了5万元赔偿受害人,并愿意今后一年半的时间里挣钱在赔偿5万元就,以满足受害人的赔偿要求。应当说,K某是尽到了自己的最大努力的。可以认为,本案受害人要求K某赔偿的行为,属于是上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6条第二款所特别强调:“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情形。不影响对其判处缓刑。
刑事案件无非是要做到两点:正确定罪,准确量刑。我国刑法规定了较大的量刑幅度,只要在这个量刑幅度内的量刑,都不能认为是错案。但是,仍然存在一个最准确最合适的量刑问题,这应当是我们的提出量刑意见的检察官和刑事法官孜孜以求的。就以本文所说的K某一案,从案件体现出的具体情况看,虽然判处一年零三个月实刑并不算错,但却不能说是准确的和最为合适的量刑。因为对K某来说,一年零三个月的实刑,其子女的学业受到影响,母亲的赡养将面困难,其夫妻关系还将面临破裂的危险,等等。了解K某家庭具体情况的辩护律师如是说。其实,在笔者看来,了解本案具体情况的其他人,以及K某的亲属将对我们的法法官产生什么样的看法呢?他们会认为,法律上似乎是没有什么道理好讲,还是金钱最重要,没有金钱什么也都不那么重要,这样的判决能有什么好的社会效果呢?不知大家以为然否?
来源:法务之家
在柳州市柳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56岁的民警张锦,破案技术高超,判断准确,作为柳城交管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30年来,经他处理的交通事故上千余件,办案准确率达95%以上。
金睛火眼识真凶
“处置重大事故逃逸案,取证工作是关键,同时还要有善辨的能力。”张锦总是善于总结工作方法。
某年中秋节,柳城县太平镇209国道2905Km+878M处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当晚9时许,一辆农用汽车在此路段发生故障后停车维修,一辆小客车从后面驶来,并变道慢速驶过。恰在此时,一辆重型大货车尾随小客车而来,司机看见小客车变道慢速行驶,便加速从小客车右侧通过,在超越小客车过程中,不慎将过路的一中年人和一少年碾死。司机惊慌之时,发现同一时间有小客车也经过这里,便抱侥幸心理驾车逃逸。
张锦接到当地群众报警后,和县公安局法医迅速赶到事发地点,得知死者是一对父子俩,可肇事者去哪儿了?张锦通过实地走访并遍访附近村民,确定柳城县太平镇凌某有重大嫌疑。第二天,张锦和法医一起赶到柳州,找到了凌某,此时凌已把车轮血迹冲洗干净。张锦根据事故现场车辆行驶路线,在凌某车辆右侧后轮两轮之间,最终发现一丝残留的血迹,经过DNA检验与死者血型吻合,凌某被抓捕归案。柳城县检察院对凌某提起公诉,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凌某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正当案情告一段落之时,不料,凌某推翻供词,称死者父子俩先前已被其他车辆碾压而死,自己是二次从死者父子俩身上碾压而过,不应承担第一次的事故责任,并向柳城县法院提起抗诉。面对凌某的抗诉,柳城县公、检、法三家领导和相关办案人员一时陷入困境。当时,随去的法医也拿不出新的证据,难道这真是一起错案、冤案吗?
“这起交通事故没有判错,凌某就是导致父子俩当场死亡的凶手,凌某驾驶的东风牌自卸大货车前后车轮一次性从父子俩身上直接碾压而过,形成重复碾压痕迹,造成父子俩当场死亡。”在张锦提供的证据面前,凌某服法低头认罪,承认自己是导致父子俩当场死亡的直接凶手。
快全细准速破逃逸案
“办案最重要的是悟性,还要快、全、细、准。”张锦说,对于破案来说,时间不等人。
一天晚上凌晨4时30分,一名过路的司机报案,柳城县大埔镇柳城大桥面东侧处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张锦接到案情后,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现场有一具男性尸体和一名昏迷不醒的女性伤者及一辆被撞坏的自行车,未见肇事机动车,伤者已由过路司机送医院抢救。张锦通过现场访问,发现事故发生时无任何目击证人,现场只留下逃逸车辆遗留的绿色油漆碎片、逃逸车辆轮胎侧滑印、逃逸车辆右侧边灯座和大灯玻璃碎片、自行车坐包、人体擦地印痕。
张锦综合分析判断,逃逸车辆是属于微型汽车,事发前的行进方向是由西向东行驶,自行车的行驶方向也是由西向东行驶,自行车是被追尾碰撞。根据案发时间、交通环境,肇事车行驶方向,是由乡镇进入县城,逃逸车辆应属专业营运的出租车。
“掌握基本情况后,尽管是下半夜,不休不眠也要把肇事者抓捕归案。”张锦说。在现场勘查时没有发现有车辆调头留下的轮印,判断逃逸车辆在事故发生后继续由西向东行驶进入县城。“确定了侦破方向,我们立即展开调查走访有关运输出租车公司,很快锁定了逃逸车辆及驾驶人。”案发仅仅11个小时,交通肇事逃逸司机即被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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