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5:32: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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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看辅警单独执行的是什么警务活动。
一、辅警的定义
辅警全称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二、辅警的职责和权利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此后,不少省份相继出台了辅警管理相关规定,从管理体制、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管理监督、职业保障等方面,对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要求。
2020年9月,江苏省也出台了《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带领下,依法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1)必须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协助开展的工作有九个方面。包括执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检查,制止和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盘查和看管;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特种行业、禁毒等相关管理、服务活动;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秩序;对行为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等等。
这些行为都必须在警察的带领下,必须注意的是辅警是协助民警开展相关警务活动。如果是单独开展,那一定是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比如,马路上,民警带着辅警在维持交通秩序、纠正违章,那么这个辅警的行为是合法的。如果没有民警,只有1个或几个辅警在维持交通秩序、纠正违章行为,那么辅警的行为则不符合相关规定,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2)在民警的带领或者指挥下可以协助开展的工作有十一个方面。包括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消防等宣传教育;疏导交通,提示、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指导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窗口服务、接线(信)查询等行政服务工作等等。
这些行为不一定必须在警察的带领下,可以是指挥下,这里的指挥包括远程指挥。因此,从执法形式上看,这十一类工作,辅警的单独执行并不违法。
所以,从各级政府对辅警的相关规定来看,辅警单独执法是否违法不能孤立来分析、判断,必须和所执行的行为相联系,从而得出是否合法。
三、辅警的义务
在规定了辅警职责、权利的同时,《条例》也规定了辅警的义务,辅警必须遵纪守法,服务公安机关管理和人民警察的指挥,忠于职守,文明执勤,不得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但由于目前辅警工资待遇不高、没有上升通道等问题,辅警的学历、能力等还不尽如人意,存在流失率高、招不到人的情况,特别是男辅警,基本是来者不拒,也就导致恶性循环,越是流失率高,工资待遇越上不去,越是上不去,越是招不到人,有时候一些素质较差的也被招录进来了。
今年3月,某县公安机关一个月内发生两起辅警强奸案。其中一起是一名外地女逃犯在该县被抓获,关押在派出所办案中心。当天夜里,该中心只有一名58岁的男辅警看守,他见色起意,强奸了这名女逃犯。为了不败露,男辅警将女逃犯放了。当然,尽管逃犯连夜离开了派出所,但第二天一早派出所民警发现逃犯跑了,立刻组织人员追回。
发生这样的情况,充分说明该派出所办案中心夜间职守严重违规,单人职守;辅警胆大妄为,以身试法。
帮助驾驶员作弊、代考理论、违规办理摩托车上牌……日前,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原东宝大队车管所辅警王某琴一审获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据了解,今年47岁的王某琴,女。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至2018年8月,王某琴在担任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原东宝大队车管所辅警期间,利用经办摩托车驾驶证申领、上牌及A、B类型驾驶证审验等业务的职务便利,采用协助纵容驾驶人考试作弊、直接为相关人员代考理论、修改外地户籍购买摩托车人员的地址等方式为杨某某、严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孙某某等摩托车车行销售员、车托提供的客户违规办理摩托车上牌、驾驶证申领及A、B类型驾驶证审验等业务。
王某琴通过微信转账和收受现金的方式收受杨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6725元、李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4600元、周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2487.94元、孙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81299.98元、严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8000元。上述好处费合计153112.92元均被王某琴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由此认为,被告人王某琴在担任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原东宝大队车管所辅警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53112.92元,数额较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琴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1年5月13日,掇刀区监察委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王某琴,在电话中表明身份并要求王某琴到案接受调查,王某琴表示交接完手头工作后自行前来。监察委工作人员随即前往王某琴所在的安程驾校,找到正在办公室办理交接工作的王某琴,将其带至掇刀区反腐倡廉电化教育中心,并采取了留置措施。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琴家属范国洪积极协助退赃153112.92元。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琴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均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琴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琴已退清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琴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一审判决为:一、被告人王某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预缴)(被告人王某琴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王某琴的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53112.92元予以追缴。
记者 郝锦龙
时代法制网讯(李思科 张荣 通讯员 唐明云)为进一步推进全警实战大练兵,不断增强大队事故民警的事故处理能力,真正提升大队案件办理质量。近日,恒口分局交警大队组织民辅警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业务培训。
培训前,大队教导员王永喜到会指导,向全体民辅警讲明了此次培训的目的,并提出了培训工作要求,一是要认真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时刻做到思想与行动上的统一;二是要严格法律程序,规范执法办案,特别是要注重提升证据意识,确保每一起案件办理合法有效、公平公正,切实提高事故责任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三是要注意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接处警工作中按要求佩戴安全防护装备,要做到规范现场勘查行为,加大安全警戒范围,缩短现场处理时间,务必确保自身安全。
学习培训中,副大队长薛华组织学习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新修正《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法规,有针对性的从事故现场先期处置、现场勘查证据调查、现场图绘制等处理环节进行了学习。并结合自身多年处理事故工作经验,通过多起典型事故案例向参加培训的民辅警进行了口口相传,同时,还重点对一般程序案件办理中易出现的问题,组织民辅警当场提问,相互查找不足,当场解决疑难,切实从民辅警自身素质、事故处理能力和执法效果等多方面出发,努力提升事故处理工作能力。
通过学习培训,大队事故处理民辅警的安全执法意识进一步增强,对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了进一步掌握,执法办案的业务能力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达到了预期效果。
责编:梦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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