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8 14:00:00来源:法律常识
吴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年末签署了离婚协议书。承诺彼此现有的房子十二间归王某全部,王某赔偿吴某RMB十万元。签订合同后,彼此即到民政部门办理流程备案离异。
但在执行全过程中,彼此就离婚财产分割一部分产生异议。吴某觉得如今房子遭遇动迁,王某可以获得的货款会远超过为自己的赔偿。当时的离婚协议书中订立的信息对自身有违公平公正,故不同意按该离婚协议书切分资产,并将王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宣判离婚协议书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承诺內容失效。
大兴法院经审核后觉得,彼此在离婚协议书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承诺,对彼此具备国家法律约束,驳回申诉了原告方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