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6 23:48:05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原系夫妻,婚后二人于1995年9月7日婚生育婚生子即原告刘小某。2015年6月15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进行了约定:1、夫妻共有的在原告刘某某名下、位于某山庄的房地产归原告刘某某所有;在被告胡某某名下、位于某厂的房地产归婚生子刘小某所有;2、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方对外负有债务的负债由其自行承担;3、存款归被告胡某某所有。该协议签订后,二人在冷水滩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冷水滩区民政局在该《离婚协议书》上加盖公章予以了确认。
二人离婚后,原告刘某某多次催促,要求被告胡某某依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将其名下位于某厂的房屋过户至原告刘小某名下未果,遂酿成本纠纷。
法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在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且已经婚姻登记机构予以确认,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刘某某、被告胡某某在该《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登记在被告胡某某名下的房屋过户给原告刘小某,属于对原告刘小某的赠与。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赠与,是夫妻双方基于身份关系和婚姻关系而作出的一种财产分配,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赠与后,不享有任意撤销权。故被告胡某某在与原告刘某某办理离婚登记后,应依约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至原告刘小某名下。对原告就此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后,如果一方不按协议书履行,另一方可以据此提起诉讼,协议的内容往往会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