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7 03:20:07来源:法律常识
国庆期间要参加两场婚礼!相信很多人的假期也都被婚礼预订了吧。空闲之余就想到写一点关于婚姻自由的文章。(此文1900字,阅读时间5分钟左右)
婚姻自由!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就确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
电影《刘巧儿》唱词:“巧儿我自幼儿许配赵家,我和柱儿不认识,我怎能嫁他呀?我的爹在区上已经把亲退呀,这一回我可要自己找婆家呀……”,将“婚姻自由”以电影的形式全国宣传,彻底冲击了以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婚姻制度根基。从此,“妇女能顶半边天”、“军功章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以及男女平等的口号响彻中华大地。
现行《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内容沿袭了以往《婚姻法》绝大部分内容,婚姻自由为最基本的婚姻法律原则和基础,包括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可以任性!离婚却不能随意!闪婚却可能无法闪离!
即使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只要对方不同意,这婚姻基本上不可能马上就解除!有的当事人甚至在法院打了三次以上的离婚官司,最后逼得自己跳楼致残,法院也最终未能判决双方离婚!
可见离婚并不是像结婚一样自由。为什么会这样呢?
结婚是法律和社会鼓励、提倡的,同时也是人类繁衍生息的基础需要。结婚时,只要双方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办理结婚手续,不需要其他人的同意或许可。如果有人阻拦,拿出“婚姻自由”的尚方宝剑!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无权阻拦,必须要保证结婚当事人结婚的权利不被剥夺和非法限制。
总之,不管是从个人角度还是社会角度考虑,结婚都是道德上承认的“好事”!在法律上最符合我们通常理解的“法无禁止即可为”!但结婚自由也是受到限制的,主要是受到年龄、性别、精神状况等可能影响自主判断的情形的限制。
而离婚首先在道德上就是不提倡的。就像结婚自由受到限制一样,离婚自由也一样受到限制,只是考虑的角度不同,结婚自由只要不影响他人和社会即允许,而离婚是只要可能影响家庭、孩子、社会则一般不允许离婚。这个平衡是非常微妙的,在法官的角度更多的是法官个人的理解和自由裁量权。
以前刚学习法律直到刚做律师的时候,我也认为既然结婚自由,也要对等的离婚自由。而离婚自由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当一方提出离婚时,就是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而这种权利在法律性质上不是一种请求权,不需要对方同意或配合做出什么行为,而应当是一种形成权,只要将离婚的想法(法律上叫意思表示)送达给对方即应当生效。但是因为婚姻关系是经过国家在形式上确认的,所以起诉离婚只是通过法律解除国家对结婚的形式确认,而转变为对离婚的形式确认。
简单来说,我们两个想在一起生活的时候就可以结婚,任何一方不想继续一起生活的时候,就应当允许离婚,这才是真正的“离婚自由”!相信大多数人也是这么认为的吧。
而法律显然不是这么规定的,社会也不是这么认知的!
1.社会道德问题。离婚行为首先是社会不提倡、不鼓励的,只要不是到了非离婚不可的地步,不是到了不离婚就会触及另一社会道德和底线的地步,整体的价值观还是要维持已经形成的婚姻关系,以减少对社会已有秩序的破坏。
人是一种社会性的动物,不是独立的个体,在一定社会中生活的人要遵循这个社会普遍认可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标新立异和特立独行是可以的,但触及到社会底线的时候会被社会环境所排斥和孤立。
一些对他人和整个社会环境不产生直接冲突的问题,比如同性婚姻,虽然整体社会环境不认同、不提倡、不鼓励、不合法,但有该需要的人仍然可以在社会中正常的生活,只是得不到法律和社会的认可而已,但这种不认可对其个人以及社会并未产生直接影响,法律和社会也不会对其进行任何惩罚。但是如果是与社会普遍规则直接冲突的,比如重婚问题,法律不仅仅是不认同、不提倡、不鼓励、不合法的意见,更重要的是法律和社会要主动禁止和打击这类行为。
2.法律家长主义。法律是整个社会的家长,不管是遵循普遍规则的个体还是有特别需求的叛逆个体,都在法律家长的管束之下。个体的自我伤害行为或者可能破坏现有秩序的行为,都会被法律不提倡甚至禁止。离婚虽然是个人的权利,但是随意的离婚行为无疑是对法律秩序的挑战。
婚姻自由在法律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就是指一个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利自主决定自己结婚、离婚的自由。
1.结婚自由
是一个人结不结婚、什么时候结婚、跟谁结婚的自由,其他人或组织不能干预和强制。当然,自由不是无边界的,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比如要满足法律要求的年龄、性别并且不得具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
2.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B面,最基本的是主张双方都有离婚的权利,都可以行使离婚的权利,权利的行使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