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7 03:36:06来源:法律常识
1、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或诉讼中达成调解离婚协议,涉及财产的分割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如果债权人能证明债权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未被执行人。
2、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以双方协商、竞价、作价、评估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产。
3、离婚诉讼中,家庭共有房屋如还涉及其他家庭成员(比如房屋是父母的遗产,有其他兄弟姐妹的继承权),其他家庭成员不能作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被告,只能另案起诉或中止离婚诉讼。
4、如丈夫起诉离婚,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法院会先中止民事离婚诉讼,等刑事重婚罪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案件审理。
5、夫妻双方是合法夫妻关系,必须是无过错方才有权在离婚诉讼中提起损害赔偿。
6、夫妻一方依法被宣告失踪的,婚姻关系继续存在;夫妻一方依法被宣告死亡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未到场被缺席审判的,婚姻关系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依法解除。
7、夫妻一方存在过错行为,依据规定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单独起诉要求赔偿但不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有权要求另案起诉。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一并处理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合并处理。
9、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拒不到庭,一般法院不会缺席审判;但如无法联系被告,经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10、离婚案件中,原告撤诉后被告要求离婚的,法院会要求另外起诉,不会合并审理。
11、夫妻一方有权只起诉离婚,不追究配偶的重婚行为,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有权对发现的重婚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2、男方起诉离婚后,发现女方处于怀孕、分娩一年内、中止妊娠六个月内,可以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男方起诉。女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3、离婚案件中,如果没有鉴定机构的证明,被告不能以患有精神疾病为由让父母出庭应诉。
14、只要无过错方没有在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登记一年内,还可以起诉要求过错方损害赔偿。
15、男女同居关系生下的子女,同居双方不能起诉“离婚”,案由为解除同居关系,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16、同居期间,女方起诉要求男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分手费、因怀孕人流影响身体健康为由赔偿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17、如男方起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女方即使怀孕,法院也会继续审理。
18、自1994年2月1日之后,我国法律不保护事实婚姻,属于同居关系。
19、因同居关系产生的债务,分清个人债务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