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7 20:38:11来源:法律常识
文 | 本刊记者 魏晓雯
“家和万事兴。”公民婚姻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否,与全社会的和谐稳定息息相关。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从1950年开始,迄今已走过70年。近年来,随着婚姻观念、家庭关系的变化,我国婚姻家庭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编纂工作启动后,婚姻家庭编有关内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在经过立法征询、论证推敲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形成五章制的立法格局——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离婚和收养,共计79条,为塑造健康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
那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进行了哪些有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背后又体现了哪些立法精神呢?
展现核心价值观
家风,也称门风或家庭的风气或风范,是指家庭建设所形成的立身之本、处事之道、生活作风、伦理观念、道德风尚等总称。此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有关专家认为,201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了法律。此次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又写入关于“树立优良家风”的规定,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又一重要体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表示,这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中道德伦理规则的尊重,有利于鼓励和促进人们对于家风的培养,也有利于社会整体风气的提升。
保障夫妻知情权
自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强制婚检制度便退出了历史舞台。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规定的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外,婚姻关系并不受影响。近年来,因婚后发现配偶婚前有重大疾病而提出离婚的案例屡见不鲜。然而,对于结婚前的患病情况是否应该告知,什么程度的病情需要告知,社会上存在不同看法,司法实践中也很难统一裁判。
在《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有关专家建议,婚姻关系有别于普通人之间的关系,夫妻之间应该有充分的知情权,特别是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为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新增“告知严重疾病”的规定,即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团河法庭法官吴扬新向记者举例道,比如,一方婚前患有某种重大精神疾病,在恋爱期间由于害怕另一方知晓其病情后与其分手,故隐瞒了相关病情。婚后该方发病,另一方才得知情况。此时,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而非主张婚姻无效。“《民法典》此次修改为‘告知严重疾病’,更便于司法的认定与裁量。”吴扬新说。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歌雅认为,这条实际上是提升了结婚的诚信要求,其立法意义有三:一是保障了“患有重大疾病”者的结婚自由权,回应了特定群体的结婚诉求,贯彻了结婚自由原则;二是提高了结婚的诚信要求,即“患有重大疾病”者在结婚登记前应向另一方履行告知义务;三是实现了删除结婚的禁止条件,即“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与增加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的立法衔接与逻辑呼应。
保护无过错方索赔权
依《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针对婚姻过错方,仅在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如果想要求损害赔偿,依《婚姻法》是无法实现的。
此次《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五十四条中新增一款规定,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无过错方在通过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时,也可以同时主张民事损害赔偿。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友军对本刊记者说:“《民法典》新增的这款规定,借鉴了比较法上的经验,完善了我国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制度,有助于实现对于无辜当事人的救济。例如,对于因胁迫而结婚的情形,受胁迫的一方往往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也可能遭受了财产损害,此时就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同时,周友军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裁判的难点可能在于,对于受害人来说,其遭受的财产损害有时难以确定。例如,大学生被拐卖后受胁迫而结婚,就可能严重影响其职业生涯,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害。但是,受害人无法举证其财产损害的具体数额。在此情况下,还需要配套损害赔偿额酌定的制度。
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
据民政部统计数据显示,从2003年起,我国离婚率已连续15年上涨。2019年,我国登记离婚人数达415.4万对。其中,不乏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的情况。
为维护家庭稳定,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现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形,并未规定法院诉讼离婚也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为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中设置适当的时间“门槛”,促进当事人冷静思考、妥善抉择。该规定既能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当事人作出正确抉择、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新增夫妻家事代理权
家事代理是家庭生活中的惯常行为,因家庭生活需要,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往时所为的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要承担连带责任。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未规定家事代理权,使得家事代理纠纷有时无法顺畅解决。
此次《民法典》在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龙翼飞认为,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编纂过程中,一个重要的亮点,就是将夫妻间的家事代理权明确写入其中。
吴扬新说:“明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不仅平衡了夫妻内部的利益,充分保障了夫妻之间的平等权利,保护了夫妻间的合法财产,同时也对保护交易相对人,维护交易稳定和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那么,婚内单方举债到底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民法典》对夫妻债务的认定又有哪些原则呢?
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该解释第二十四条对此问题作了规定。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修改了此前的相关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
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吸纳了相关司法解释的意见,新增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龙翼飞认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方面,主要强调以下4条原则:一是共债共签,夫妻双方通过共同签署债权债务文书的方法,承认某一个债务的形成,这体现了民事活动要遵循的自愿原则。二是虽然某些债务的发生是夫妻一方签字,但是夫妻另一方事后予以追认,那么债务就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所生之债。三是在家庭日常生活中,一方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明显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进行的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债务也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四是如果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借贷行为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他应负有举证责任。这4条原则,对于正确划定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的边界,具有清晰的法律意义。
落实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组成部分,发挥着补益亲子关系、完善亲子效力的功能。收养儿童,怎样才是最合适的方式?有专家提出,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将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采纳了这一意见。
记者注意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同时,对于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民法典》要求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吴扬新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相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收养规定主要有如下变化,需要公民注意:一是可收养的人数的变化,即允许无子女的收养人最多可以收养两名子女。二是被收养人的年龄的变化,原《收养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被收养,现在统一修改为未成年人。三是增加了收养人的条件。即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0年第11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49期
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