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规定什么是欺骗离婚,民法典婚姻法假离婚

时间:2022-10-28 20:06:11来源:法律常识

一、案情简介:

2012年,刘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育有一女。婚前,刘女士名下已有一套房产。

2016年,张先生购置一辆价值30多万元的小轿车一辆,分期贷款三年。

2017年初,张先生为购买二套房,在开发商置业顾问的指点下,准备办理“假离婚”,再按首套房的待遇购置房产。

2017年4月,张先生签订《草签协议》,并用刘女士的银行卡支付了维修基金、办证费、不动产登记费及首期首付款共计21万元。

2017年5月4日,刘女士与张先生以协议离婚的方式,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对外无债权债务;女儿归男方抚养,女方不用支付抚养费。随后,双方仍然共同生活。

2017年6月27日,张先生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8年2月,刘女士发现张先生在外面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多次发生争吵。

随后,张先生拿走房贷卡及购置房产所有有关的合同、收据、支付小票等材料原件后离家出走,返回县城老家与另外一名女性一起生活。

二、刘女士的诉求:

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判令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车辆归女方单独所有;

三、张先生的抗辩:

双方是为购置二套房办理的假离婚,离婚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内容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四、争议焦点

1. 双方是否为假离婚?

2. 离婚协议内容是否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3. 该车辆是否应当归女方单独所有?

五、法律分析

(一)关于是否为“假离婚”的问题

1. 需要明确一点:我国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假离婚”。即便通过不法分子办假的离婚证,也不是“假离婚”,因为假的离婚证并不能产生离婚的法律效果,而且使用假的离婚证很可能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有案例为证,各位切勿踩踏法律红线!!!)。

2. 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一条及《婚姻登记条例》可知,我国实施的是婚姻登记制度(依据的是当时的法律规定)。

所谓婚姻登记是指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性质上讲,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也就是说婚姻登记机关仅仅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进行行政确认,婚姻关系的确立或者终止,最终还得看夫妻双方的意愿。

3. 从刘女士、张先生夫妻双方主动办理婚姻登记来看,他们必然事先已经清楚地知道,办理离婚登记的法律意义及后果,也只有办理离婚登记产生的法律意义才能实现张先生购置二套房的目的。

不论张先生、刘女士的初衷、目的如何,他们办理离婚登记的意愿是真实的,而婚姻登记机关只是负责确认他们要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登记手续办理完毕那一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实实在在地终止了,不存在什么假离婚。

因此,本案并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

(二)关于离婚协议内容的法律约束力问题

1. 离婚协议书原则上是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的。

根据《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签订离婚协议过程中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3. 在本案中,离婚协议是经过张先生、刘女士双方确认的,他们清楚地知道并理解离婚协议的内容,也亲笔签字摁了手印,并愿意以此协议终止双方的婚姻关系。

在此协议签订的过程中,没有任何欺诈、胁迫,所有的手续、流程均系双方自愿进行的。

4. 离婚协议虽然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但其本质上也是契约的一种,也是需要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信等原则的,无论是立法本意还是司法实践都以维持社会生活稳定为原则,不是当事人想签就签、想改就改、想撤销就撤销的,否则整个社会还有诚信可言吗?毕竟法律的实施不仅仅是定分止争,其指引和教育意义也非常重要。

因此,该协议当然对张先生、刘女士有法律约束力。

(三)涉案车辆的归属权问题

该车并非当然归刘女士单独所有。

1. 2016年6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购买了涉案车辆,该车辆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三年银行贷款需要偿还。

2. 2017年5月4日,刘女士、张先生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刘女士所有。

3. 截至2017年5月4日,张先生只还了一年的车贷。离婚后到刘女士起诉前,该车辆的贷款均由张先生偿还。

因此,该涉案车辆存在权利负担——银行抵押贷款,并非完全的干净车辆,加之离婚后,张先生用个人财产偿还一定期限的车辆贷款,法院无法直接将涉案车辆判给刘女士。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调解内容大致为:车辆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需要部分补偿张先生以个人财产支付的购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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