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00:31:08来源:法律常识
社会是一个大家庭,大家庭中的每个小婚姻家庭的和谐是社会稳定的根本。离婚与夫妻双方结婚时“天长地久”的期望背道而驰,因此离婚救济制度的设立对增加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培养教育下一代,保护离婚夫妻中弱势一方的法律权益有着重大意义。
一、家务劳动价值认可。
不同研究数据分别显示,保守估计家务劳动潜在价值约占GDP的30%,若把家务劳动转化为固定工资支付,每年为420亿元人民币。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离婚经济补偿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1、不区夫妻财产制类型。《婚姻法》第40条规定适用范围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民法典》将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同样适用。
2、经济补偿请求以负责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应当得到适当的补偿,判断一方是否承担了较多的义务,应结合一方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3、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当事人未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法院不得主动适用并作出判决。但,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
4、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且仅限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过程中提出。
二、离婚经济帮助。
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下,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
1、生活困难的界定。应结合个案实际情况,具体表现在如下几种情形:(1)一方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或收入来源有限,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2)一方因患病,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不足以覆盖其基本医疗需要,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3)一方没有住处的。此处的住处,既包括该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也包括其租住或享有居住权的房屋。对于可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财产承租房屋用于居住,且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不宜简单认定为生活困难。
2、离婚经济帮助限于离婚时提出,并以另一方有负担能力为前提。经济帮助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因离婚而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其帮助不附加任何其他条件。
3、离婚经济帮助的标准和方式。帮助的方式可以据实际情况采取现金、劳务、实物帮助,还可以视情况一次性帮助、定期帮助或住房帮助等其他形式。
三、离婚损害赔偿。
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此制度是侵权责任在婚姻法领域的延伸体现。《民法典》第1042条、1043条、1059条、1062条均对夫妻间相互负有人身、财产上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确认,如对该义务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因此,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
1、一方离婚存在过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且该种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原因。
2、过错方实施了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过错行为分为以下几种情形:重婚、与他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及其他重大过错。
3、另一方没有过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对无过错方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予以补偿和救济,让过错方受到应有的惩罚。夫妻双方均有违反婚姻义务或家庭义务行为的,不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要求,无权请求获得补偿或救济。
4、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未造成损害结果的,过错方损害行为不构成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侵犯,因而也无须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包括积极财产的减少和消极财产的增加,但不包括期待利益损失,物质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为原则。精神损害赔偿,因过错方对受害人身进行伤害导致的精神损害及纯粹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的精神创伤、精神痛苦等,无过错方均可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5、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6、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方享有,其他成员不能成为权利主体,其他成员的损害可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
7、必须在离婚同时请求,(1)如无过错方为被告时,须在同意离婚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离婚后又提起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付。(2)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二审另行提出请求,为了保护无错方利益,允许其另得提出请求,但无错方的权利也不能过于放任,为了防止无过错方怠于行使权利,尽快结束双方权利义务不确定状态,无过错方的另得就离婚损害赔偿提出请求的权利以一年为期限,且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可中止、中断或延长。
经济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否则,离婚经济补偿的救济功能将失去意义。
相关法条《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 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 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 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 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