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什么受国家的保护,婚前签订的财产约定受法律保护吗有效吗

时间:2022-10-29 02:02:07来源:法律常识

所谓婚前财产约定,是指拟结为夫妻的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用以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的协议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对于约定夫妻财产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可见,夫妻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确定财产的权属问题,其主要特征就是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夫妻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

婚前财产约定合法有效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婚前财产约定合法有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必须有明确、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作出的约定可以依法撤销;

(2)约定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不得通过约定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据为己有,也不得利用财产约定规避夫妻相互扶持、抚养赡养老人的义务,更不得利用约定逃避应当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

婚姻家庭关系是有关主体基于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人身与财产关系的集合体。这其中既包括双方之间因结婚登记而产生的配偶权、对孩子的抚养权、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及夫妻双方的扶养义务等人身关系,也包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的共有权益。财产方面的约定是当事人对自身财产权益的支配,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是有效的。但是在人身权益方面,现行法律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否则是无效的。

PS:《婚前财产协议书》 中若约定“双方必须离婚〞及“过错方放弃孩子抚养权”这些条款,则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的规定“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也即双方须自愿离婚,不受强迫。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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