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离婚有什么法律特征,以假离婚的方式购房,可能产生哪些后果和风险

时间:2022-10-29 02:51:06来源:法律常识

假离婚的现象分析:

我们常说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位,在经济发展和物质水平逐步提高的条件下,家庭收入的盈余有了更多支配的空间,因购买房产比其他货币理财保值性更高,市场风险性更小,受行政管理的干预性更容易躲避,所以家庭理财和固定资产添置都愿选择购房投资。

在很多一线城市甚至出现了刚入手的房产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就会增值过半的利好前景,因此很多家庭在首套和二套购房的策略性投资上采用了“假离婚”的方式将首套房产和夫妻一方进行分离,进而再次取得首套房购置在税费上的优惠,只契税一项就会有首套和二套1%-3%(以90平方米为例)的明显差额。房产的价款小则几十万大到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以“假离婚”的方式购房虽有违公序良俗,但足以给持有执念的家庭节省大额的投资成本。

做为吉林雅成律师事务所专业的房产律师,对于众多客户的咨询和委托案件办理中感慨颇多,在此还是要奉劝广大投资者和购房人,“假离婚”式购房需谨慎为之,法律设定的初衷犹如慈母的关怀和叮嘱,重在鼓励夫妻在婚墙之内的契约精神,也要警告婚墙之外名不符实的购房交易,看似有利可图,实则“失之东隅”,未必“收之桑榆”。

雅成律师实务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法律规定,离婚需要夫妻双方采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方式完成,主观意愿是双方要离婚,但并不判断其背后的狭义动机。无论哪种方式离婚,只要法定登记或裁判方式完成即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随之而来的不良后果也伴随婚姻结束陆续上演。

比如,采用假离婚方式使得一方名下没有房产以首套房低税费完成房产交易,但是非房产登记人但实际已出资的另一方的物权所有权不能得到保护,虽然出资有份但已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有私下的关于房产的持有份额约定也很难阻止名义房产登记人自行处分房产的法律后果。

再者,购房后再行复婚,名义登记人会以婚前财产的方式结合,不经登记人同意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使得另一方享有份额,依然无法改变房产所有人的持有状态。

更有,起初的假离婚的心里状态下形成了真离婚的事实,最后在真实财产的持有利益的驱使下不免心生二心,出现了复婚不成反倒诉讼的境地,吃亏的一方若不能提供离婚时关于财产分配时非真实意愿或被欺骗的有利证据,财产分配的撤销之诉很难被法院支持,还会因虚假诉讼受到罚款、拘留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假离婚方式购房的后果不仅存在人财两空的风险,更易造成家庭伦理的悲剧。

雅成律师温馨法语:

法律规定的存在必是向良性趋同,向恶意离生,人生而自由但都要活在法律的框架之中,以此更好的保护自身和他人的财产安全、人身权益,规避了税法的负担也加大了婚墙内外财产分配的风险,利弊有分、思之有鉴。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条强调了夫妻关系双方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方的婚前财产并不会因为结婚行为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吉林雅成律师事务所 李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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