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04:32:07来源:法律常识
以前思想保守,离婚在人们看来是一件很不好的事,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如今离婚已经不是一件稀奇事了,甚至于近年来离婚率逐年攀升,而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婚内出轨。婚内出轨不仅影响夫妻感情,还给被出轨方带来极大的精神折磨,尤其是婚后才恍然发现对方的背叛行为。更是莫大的打击,那么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应该如何维权?
案例分享:1992年,经人介绍,张女士与当地的杨某结婚。他们的婚姻算得上是包办婚姻,感情谈不上好,也谈不上不好。不过是搭伙过日子罢了,两人婚后育有四个子女,期间一直比较和睦。直到2016年11月,张女士发现丈夫杨某开始夜不归宿,手机里也经常出现跟其他女人的暧昧聊天信息。
张女士怀疑,丈夫很可能有外遇了,但她找了一段时间也没找着。而不管张女士怎么问,杨某一口咬定没出轨,甚至责骂她多疑。借此争吵,并提出不想跟她这么一个多疑的人一起过日子了,不如离婚吧!眼见儿女都大了,张女士也不想委曲求全,既然过不下去了那就离呗。2017年9月,两人调解离婚,由于张女士未能提供帮助是平分财产。
可就在离婚不到六个月时,张女士偶然从亲戚那儿得知了一个如同晴天霹雳的消息:杨某跟她离婚后不久便跟另一个女人结婚了,这还不是重点,重点是那个女人于2018年3月生下一个足月女婴。离婚还不到六个月,孩子怎么会足月?显然,要么孩子不是他亲生的,要么他确实在婚内出轨了。但如果不是亲生的,杨某想必也不愿做接盘侠。
那么就是杨某在婚内出轨了,想到当初争吵时被责骂的委屈,杨女士陷入悲伤之中:“明明是他出轨,是他背叛了家庭,为什么反倒怪在我头上?”好一阵,她才从悲伤中缓过神来,当即决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她一怒之下将前夫杨某告上法庭,以他婚内出轨伤害了她为由,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法理分析:婚内出轨,既违背了伦理道德,违背了公序良俗。也是公然藐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无论是此前的《婚姻法》还是现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都对此有明文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虽然说没达到重婚罪以及破坏军婚,没法对这种婚内出轨行为,作出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
但法律是公平正义的,也不会任由这种行为,因而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较大。这儿的保护主要指两个方面——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以上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处理权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以上财产属于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也是如此。比如说婚内出轨后,有些出轨方会私自拿出夫妻共同财产或借贷给第三者买礼物,甚至于买房买车。这种毁损、挥霍行为,便是损害了无过错方的利益,那么法律是不会坐视不管的。
于是有了这么一条: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如果是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至于离婚损害赔偿,无论离婚前发现有出轨行为还是离婚后发现有出轨行为,只要是因此离婚就可以申请。
就像上面所说的案例,张女士跟杨某之所以离婚,就是因为她怀疑他出轨。虽然说当时并没有找到确凿证据,可两人的离婚,是因为婚内出轨引发争吵致感情破裂。那么离婚后,当张女士确定杨某有婚内出轨行为时,再度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并无不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不管杨某死鸭子嘴硬也好,拒不承认婚内出轨也好,事实摆在那儿。他不仅婚内出轨,还在尚未离婚时就跟对方怀上了孩子,离婚不到六个月便生下了一个足月的孩子。别的不说,这个孩子就是铁证,给予赔偿是应当的。最终经法院酌定,判决杨某支付张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4.5万元,二审同样维持原判。
当一个人不受道德底线约束的时候,只能靠法律底线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