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09:37: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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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公司高管的妻子,面对丈夫身患重疾,拒绝给付生活费。这种情况下,丈夫可以起诉妻子吗?
一次聚会上,王先生认识了身为公司高管的李女士,很快两人就结婚了。婚后,王先生就把自己的存折、银行卡等交给李女士。后来王先生感觉身体不适去医院就诊,被诊断为癌症晚期。为了治病,王先生花光了个人的所有积蓄。
因为身患重病,王先生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于是向妻子索要生活费,却遭到拒绝,向相关部门申请低保,又因为妻子收入过高,不符合申请条件。无奈之下,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每月支付扶养费2000元。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一般来说,扶养义务是夫妻基于配偶身份,必须无条件自觉履行的法定义务,既包括经济上的供养,也包括生活上的扶助、精神上的慰藉。
履行夫妻扶养义务,需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是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不以结婚时间长短为条件。双方结为夫妻,就应当相互扶助,尽夫妻之义务。只要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即产生。
第二是不以是否共同生活为条件。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一方因患病需要长期治疗,另一方不能因分居而拒绝承担扶养义务。当然如果双方只是同居,并没有缔结婚姻关系,一方是无权向另一方索要扶养费的。
第三是以一方需要扶养为条件。当夫妻一方经济困难,缺乏生活来源,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者因患病、残疾、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应当承担扶养责任,给予经济帮助或生活照顾。
回到本案,王先生因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又无法享受政府部门的低保待遇,生活确实陷入困难的境地。而李女士身为公司高管,收入比较高,具有履行扶养义务的能力。因此,在李女士拒绝给付生活费的情况下,王先生可以起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
就目前而言,很多夫妻在缔结婚姻关系后,实行共同财产制,双方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可也有部分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
因此就容易产生这样的问题:我自己的钱,我想给就给,不想给就不给,为什么要拿来帮助你?那么,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分别财产制,一方患病需要扶养,另一方可以不履行扶养义务吗?
首先扶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夫妻双方必须无条件自觉履行。分别财产制,是夫妻双方就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权利进行的约定,但却不能因此而否定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夫妻双方也不能拒绝履行基于配偶特定身份关系的扶养义务。
因此,在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当一方身患疾病需要扶养,或缺乏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时,仍然有权要求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
此外,实行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免除扶养义务。当一方有扶养能力的,需要从自己的个人财产中,拿出一部分用来扶养需要扶养的一方,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条件。值得一提的是,即使一方没有经济能力来扶养,依然要给需要扶养的一方生活和精神上的扶助。
总的来说,约定分别财产制,同样不影响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的履行,有能力的一方仍然需要负担扶养责任。
缔结婚姻关系,组建温暖家庭,夫妻之间的相互照顾与扶助,是婚姻生活的应有之义。既结为夫妻,就应当风雨同舟,患难与共,承担起相应的夫妻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