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主要有哪些职能,「市域治理」富源法院发布家事纠纷典型案例

时间:2022-10-29 10:08:05来源:法律常识

编者按:富源地处云贵交界,素有云南东大门之称,全县辖9镇1乡2街道,总人口84万,14周岁以上的妇女39万,占比47%。富源县人民法院在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延伸服务触角,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矛盾,2019 年被全国妇联表彰为“维护妇女权益先进集体”。


01

蔡某受家暴起诉王某离婚案

案情简介


原告蔡某原系某企业员工,被告王某是富源本地一包工头,双方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19年12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王某经常猜疑妻子而发生争执,并对妻子蔡某殴打。今年1月,被告又无端到蔡某工作处找麻烦,并打砸店内物品和蔡某车辆,砸坏蔡某苹果手机,随后蔡某报了警。

后经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王某用双手掐其妻子蔡某脖子,将蔡某脖子掐伤,导致蔡某住院7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王某实施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因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蔡某向富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王某支付过错赔偿金。

富源法院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作出判决:一、准予原告蔡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由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蔡某赔偿金10000元。

典型意义


家庭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家庭暴力对婚姻及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富源法院在审理涉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审理案件,进行反家暴宣传,积极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妇女的人身财产安全。

02

张某诉侯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侯某于2010年6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23日生育长女张某甲,2010年2月8日生育次子张某乙,2014年10月27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张某甲的抚养权归侯某,张某乙的抚养权归张某,未约定抚养费。2015年9月14日,原、被告又重新签订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约定张某甲、张某乙的抚养权均归张某,未约定抚养费。之后张某甲、张某乙均跟随原告生活,张某甲于2020年10月7日自愿去找其母亲侯某,不愿跟随其父亲生活。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将抚养权变更由其抚养张某甲,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富源法院法官审理认为,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需要变更子女抚养的法定情形,且根据协议约定,现张某甲的抚养权仍然属于原告。现张某甲已年满十三周岁,具有判断力,其不愿跟随父亲张某生活,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原、被告双方应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妥善协商处理好子女的抚养问题。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分居或者离异,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依法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人,应当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任何一方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夫妻应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妥善协商处理好子女的抚养问题。

03

91岁高龄老人毛某诉六子女赡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毛某系91岁高龄老人,与被告毛某全、毛某庆系父子关系,原告的长子毛某华于1979年意外死亡。原告随着年龄的增大,逐渐丧失劳动能力,体弱多病,没有收入来源,只能依靠国家发放的低保费勉强维持生活。被告毛某全、毛某庆对原告不闻不问,原告只好随其孙子毛某云一起生活。原告的赡养问题经村委会及相关部门多次调解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解决。被告毛某全收到法院传票后,向法院申请追加毛某仙、毛某地、毛某吉、毛某珍为共同被告,富源法院法官在富源县后所镇杨家坟村委会巡回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毛某全辩称,他已经71岁,患有高血压,自身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恐怕对原告照顾不周,对原告的身体和病状也不能正确处理,且双方对簿公堂,说明原告对子女的不信任,专业养老机构是最佳的选择,故要求原告的长孙及两个儿子每人每月支付1000元给专业养老机构,让原告在专业、舒适的养老机构安享晚年;要求原告的四个女儿,也应该每月承担500元的赡养义务;原告的长孙毛某云享受了其父亲的遗产和利益,也应该承担赡养义务和责任。

该案经承办法官悉心调解后,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从2018年农历5月1日起,被告毛某全、毛某庆自愿依次轮流接原告居住一个月,在谁家居住由谁家负责原告的生活起居,一个月期满时,轮流着的赡养人主动去接原告到家;二、国家补助给原告的各项补助,由被告毛某全、毛某庆平均领取用于原告的各项开支;三、如果原告生病,在谁家居住由谁负责送医并预先支付费用,不能在城乡合作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被告毛某全、毛某庆自愿平均分担;四、原告的存款11210元,被告毛某全自愿保管5210元,毛某庆自愿保管6000元,用于原告的紧急开支;五、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我国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老年人权益保障正成为需要全社会共同面对的重要课题。该起长达十年的赡养纠纷案,富源法院法官采取了巡回审判的方式将案件顺利调解,体现了法官融情于法、化解纠葛的努力,开启了白龙洞全村人对履行赡养老人的新认识,达到“通过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彰显了富源法院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孝老爱亲传统美德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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